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10.2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水平评价服务,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9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以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的对象
各地、各有关部门部门要重点面向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企业在岗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组织开展好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体的特点,分别组织开展实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在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了1-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实用技能培训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 以及已被用人单位吸纳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在其培训结束后,组织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对已掌握专项职业技能,但又达不到初级工的标准和条件,且在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社会人员均可自愿申请或由用人单位组织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
技工院校等职业培训机构对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6-12个月(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即劳动预备制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其培训结束后,可组织其参加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在开展相应技能培训的过程中,要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并适当增加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求职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参加培训者,经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项目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部分技能岗位目录》(附件1)和已颁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各州市可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
各州市及有关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开发其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并积极探索和推动高技能人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开发新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必须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附件2),制定专项职业技能考核规范,经专家论证、报部备案和统一公布后,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自主命题和组织实施考核认证工作。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的考务管理和工作流程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是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训和考核人数计入各地当年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总人数;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执行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制度。考核申请由各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或劳动者自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由鉴定中心安排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按公布的考核规范,派遣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实施考核。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应以实操为主,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
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配发证书编号(附件3),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免费颁发写实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管理及效力
(一)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统一式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统一证书编号,统一数据上网,统一在云南省劳动保障网http://v 和96128、12333进行查询。
(二)专项职业能力空白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州、市的配号数量统一免费发放。
(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劳动者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证书持有人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其中,高技能人才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表明了证书持有人掌握某职业岗位独特技术能力或绝招绝技水平。
(四)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的劳动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标准和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政策。
五、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收费及标准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按原《云南省计委 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261号)中对应的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收费标准执行。鉴定分成费仍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对劳动技能资格鉴定(考试)费实行分成的通知》(云财综〔2006〕82号)执行。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根据农村劳动力参加考核的工作或技能岗位的不同情况,适当给予减免部分鉴定费。对农村劳动力考核(鉴定)收费应采取政府补贴一点、鉴定所减免一点和个人出一点的办法。
六、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严格考务管理,确保考核质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的指导,提供好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各鉴定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并严格把握享受鉴定补贴人员的条件,杜绝弄虚作假套骗国家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严禁降低考核标准或不考核发证。对违规鉴定机构或工作人员,将严肃追究其有关责任。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和专项能力考核鉴定工作。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为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鉴定创造良好条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综合管理,建立培训、考核(鉴定)、就业服务的工作协调机制,搞好工作衔接,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的培训、考核鉴定和就业的组织实施工作,使我省农村劳动力的技能素质、就业竞争力和就业稳定率得到稳步提高。
附件:1.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专项技能岗位目录(略)
2.专业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略)
3.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办法(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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