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6.06.12
【字 号】
【施行日期】2016.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
  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对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1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我省全面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现将《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设区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抓紧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近3年评聘规划,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备案。(7月底前完成)
  二、各地要根据学校教师聘任情况,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序开展现有人员职务过渡。(8月底前完成)
  三、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将着手调研制定指导性评价标准,各地要在全省指导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标准,强调品德,注重能力业绩,开展2016年度评聘工作。(年底前完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6月12日
 
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在总结我省前期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为根本要求,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实现我省教育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坚持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分类评价,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不同学段教师的职业特点。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坚持评聘结合,与深化中小学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主要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
  统一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引导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教师参与课程改革,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要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和开设选修课情况,义务教育教师参与拓展性课程的开发和开设情况,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相应的研究和成果列入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
  分类细化标准。根据全国基本标准条件和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对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制定相应的破格条件。各地要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和各类中小学的特点,按照不低于全省标准条件的要求,对标准条件进行细化完善,突出对教育教学方法、一线实践经历和工作业绩的考察;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对农村教师尤其乡村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农村教师(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教师)评聘高一级职称的通过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城镇学校。为鼓励农村教师一专多能,对承担2门及以
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农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
  乡村教师(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以及条件比较艰苦或地理位置边远的享受当地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镇中心区学校教师)评聘职称时,对课题和论文不作刚性要求,可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时应适当倾斜照顾。
  (三)创新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采取上课说课、笔试面试、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要认真落实《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和调控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54号)精神,结合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实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形成择优竞争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有保有压、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动态调控。义务教育学校中高级岗位应实行均衡配置,各县(市、区)应预留一定数量岗位,优先满足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需要。确因工作需要,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岗位结构比例调控要与学校内部岗位考核、竞聘上岗、绩效分配等人事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紧密挂钩。
  四、实施步骤
  为确保改革工作的积极推进和稳步实施,改革工作分以下六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一)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成立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社保厅。各设区市、县(市、区)相应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社保部门,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二)调查研究
  各地应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摸底。核清各学校人员素质情况、人员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空缺情况,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为制定方案作好充分准备。(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实施办法
  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调研掌握的当地实际,各设区市要制定相应的改革实施办法和人员过渡工作方案,重点包括近3年岗位评聘计划,细化的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和办法等,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备案。(2016年7月底前完成)
  (四)开展人员过渡。根据学校教师聘任情况和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开展人员现有职务过渡。由学校统一登记过渡人员,经学校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隶属关系报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备案。过渡手续由各地和学校统一办理,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更不能干扰正常的教学工作。(2016年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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