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教授在首届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学 术年会上的主旨演讲:Who Should Own the
Data?特斯拉召回 刹车
谢谢XX老师的介绍。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样一个场 合跟大家分享我自己的一些研究体会。
刚才XX老师抛出来的很多问题是跟立法相关的,实际 上在经济学的研究里面,数据的所有权以及我们怎么去确权 的问题困惑我们很久。在未来,我们的法律是否应该基于社 会福利的大小来制定,从而保护大部分人的利益,这些宏观 的政策性问题实际上也是学术研究非常关心的方面。所以我 觉得今天这个年会、论坛特别及时,而且十分重要。我们今 天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出,在数据经济的时代,最突出的一个 特点就是数据成为了重要的竞争资源,平台经济的发展、海 量的信息,都蕴含了巨大的价值。
回想起来,在人类历史中,我们很早就意识到信息数据 是一种重要资源,但似乎从来没有将数据视为一种资产,所 以如何明确数据资产的归属权在今天变得尤为急迫。如今我 们提出的数据确权问题,是人类历史上以前从没有考虑过的, 它的出现延伸出很多商业和法律层面的问题。
我今天想着重分享的一篇文章和这个问题密切相关。日 常生活中,每天都会有大量的用户在各种平台上面产生有如 浏览、购买、售后服务咨询等各种行为。所有这些行为都被 平台以数据的形式记录下来,并成为了平台的数据资产。因 为它可以帮助任何使用这些数据的人,了解这些数据背后的 每一个用户。对此,一方面,它是由用户产生的,且是属于 用户隐私的一类数据。但是另外一方面,平台作为信息系统 的建设者,收集者和储存者,它投入了大量成本,使这些用 户产生的数据得以被保存,并形成我们所说的数据资产,而 不是逸散掉。可见对于平台所收集的用户数据来说,用户与 平台这两个参与者缺一不可。那么这种数据到底是应该属于 谁?这值得我们思考。
另外一个问题就非常自然地延伸出来。消费者在使用企 业所生产的产品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数据。对于这类数据,到 底应该是属于企业还是属于消费者个人呢?相信大家都知 道之前发生的关于特斯拉刹车案例引发的争议。作为对公众 质疑的回应,特斯拉公布了一些行驶数据。但所公布的数据 是否有公信力,引发了很多讨论。因为这些行驶数据是在车 主驾驶汽车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并被车企采集、储存。当发 生事故并且需要认定责任的时候,作为企业,它在收集数据 的同时,拥有了修改数据、判定数据是否有异常等一系列权 能,而作为数据生产者的车主,却只能等待一个结果。这不 可避免地引起了公众的质疑。
我再举一个例子,是关于我进行的另外一个研究,就是 互联网上的内容作品归属权。什么意思呢?现在我们能看到 很多平台和组织,包括影视协会,对于网络上面关于影视产 品的二次剪辑是做了声明的。如果各位关注抖音和B站的话, 会看到上面有相当多的剪辑类视频从业者,他们的作品相当 丰富,比如一部时长两小时的电影,他五分钟给你讲完。我 们家十几岁的小朋友很容易被这类影视剪辑视频所吸引,他 会一部一部地接着看。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种二次创作呢? 有很多未经授权就随意剪辑影视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 风险?我咨询过律师,我的律师朋友跟我讲,从知识产权的 保护上面这是很容易被界定的,但是侵权现象在互联网平台 上比较普遍,目前没有可能一一起诉。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版权的保护实际上有相当长的历 史了。但是在数字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内容呈现也实现了数 字化,非常容易被复制、传播。我们随手下载一个视频并稍 作修改,就可以形成新的内容。这种现象是不是促使我们重 新思考数字经济时代的版权保护措施呢?二十年以前,当时 我在美国念书,有一个很有名的免费音乐网站叫NaPSter,它 后来因侵权起诉而关停了。当时我们的校长专门给我们发了 邮件,说因为这些诉讼,我们不能再用这个网站了。当时起 诉原因是“音乐的免费传播,极大地损害了唱片公司的利润”, 大家不再去线下买唱片了。后来学界做了很多后续的研究, 发现这个损失很可能并没有那么大。为什
么呢?因为有相当 一部分到网上欣赏免费音乐的人可能在现实生活当中,也不 会去买唱片,所以唱片公司计算的损失很可能是被夸大了。
另外我们从宣发的角度来讲,原创作品被无偿剪辑成各 种短视频也不见得都是坏事。很多时候,这些短视频能为原 作品带来关注、带来流量,就如有的公司在影视在上映影片 之前的造势发布会一样。举一个例子,重新翻拍的《鹿鼎记》 在网上就存在很大争议。很多人通过截取剧中浮夸的表演来 批评整部剧的质量。但是诸多的批评,反而让它的热度持续 了很长时间。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二创内容对原作品本身 的传播也有可能给予帮助?我们家的小朋友很喜欢看抖音 上的二次剪辑的作品,你说它是不是给消费者带来了福利呢? 因为看起来,消费者们似乎很喜闻乐见这样子的一些作品。 但是,如果我们去鼓励这种二次创作,那原创者的收益是不 是就受到损害了呢?毕竟原创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去投资和制作一个好的原创产品。这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 情。如果这些原创产品因为互联网的发展,被轻易复制并且 再次创作形成各种吸引眼球的短视频,从而流失了大量原本 属于自己的消费者。那么原创者的积极性难免不受到影响。 现如今,消费者对基于原创产品的二创产品接受度越来越高, 原创作品与二创产品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我们是否应该重 新思考版权保护新机制,在保护生产内容原创方的利益的同 时,又能促进消费者的福利的?
还有一些数据确权的例子,跟我的研究相关,比如我跟 一些平台公司交流中了解到,他们为客户打广告的同时,希 望客户对广告投放效果有所回馈,以便平台对未来的广告投 放策略进行改善。但是这样一个看似非常简单的行为,在现 实生活当中却是很难实施的。因为我们觉得数据共享好像说 起来是很简单一句话,但实际上落实到现实生活当中,牵涉
到每个主体之间的利益,是很难扯清楚的,因为这实际上是 客户的隐私数据,人家不见得愿意跟你做共享。
另外一个研究项目关于企业联合开发。比如药品研发、 需要一些数据的共享,那么有没有什么好的机制促进这样的 共享。现在我们从技术角度来讲,也谈了很久了,比如区块 链、联邦学习、隐私计算等种种的技术,是有潜力来实现数 据的可用,但是不可见。其实微众银行是一个非常大的场景 用到联邦学习的方法,药企之间也是一样的,因为作为药品 的开发,我们是需要非常大量的数据,一个公司的力量可能 不够。那么,大公司和小公司相比,什么公司会从这样的数 据共享,联合开发中受益更多呢?数据共享会给小公司带来 更多的发展机会吗?
当然,不管是版权保护也好,还是平台上用户产生的数 据也好,还是数据的共享也好,我想
它的根本逻辑就是在于 数据的确权。我们这个内容可不可以确权? 一旦有人使用, 我们能不能比较容易地去追溯到这样的行为。所以作为数据 的确权,我们看到它真的是越来越重要,是未来我们没有办 法去回避的一个问题。
我们刚才说了我们的技术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提供了 这样子的可能性,但是我们回顾人类的历史,其实有非常多 很好的技术,最后没有被采用,所以它实际上是关系到什么 呢?关系到这个技术的落地,这个技术怎么落地,一定是和 我们的机制和经济学理论有关,这才是最关键的问题。
我自己是跟学生有一个关于版权保护的课题,我们在研 究Re-Creation还是Co-creation。什么意思呢?我剪辑别人的 产品,是我去复制还是我们共同去创造,我能不能把它定义 清楚,它对社会福利到底有害还是没害,能不能设计一些机 制去保护原创者的利益,我们做了一个数学模型,去刻画这 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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