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基本结构
美国的国家组织是依据三权分立与联邦制度、二大政治思想而制定,当初在起草宪法时因恐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某一部门将危害人民的自由,因而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独立,互相制衡,以避免政府滥权,根据宪法:立法机关是参议院与众议院并设二院制议会,司法机关以联邦最高法院为首下设1个控诉法院,95个地方法院及4个特别法庭。行政机关是以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总统为最高行政首长,并以副总统辅之,下设几个行政部门。政府的权力有联邦政府、州政府之分,宪法起草人根据政府必须接近百姓才不致剥夺人民自由的原则,将有关各州自治权保留给州政府,各州政府本身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诸权限,联邦政府的权力系以一州政府无法单独行使者为限,如课税、财政、国防、外交、货币银行、出入境管理、对外贸易、国民福利、邮政,以及科学艺术的发展援助等。
总统领导的行政系统
政府是由12个部门及根据法律设立之60余独立机关组成。
总统是国家的元首,政府最高行政首长,陆海空等各军种之最高司令官,总统的任期是4年,期间除了受到议会之弹劾,不会因受反对势力而去职。期满后可以连任一期。
总统与副总统候选人经全民投标产生,总统在任期中因意外事故发生,不克行事时,其残遗任期由副总统自动递补。
白宫是美国的总统府(Ex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为了辅佐总统达成其肩负的重责,白宫内设有十余个因应时代需要而成立的机构,如国家安全委员会,经济顾问委员会,通商交涉委员会、能源委员会等,此外白宫内还有十余名助理顾问随时辅佐总统。
联邦法律的日常执行和管理,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负责,他们是由国会设立,以处理各种国家和国际事务。各部首长均由总统提命,通常称之为总统的内阁。除了12个主要行政部门之外,尚有很多独立机构,它们之所以被称为独立之机构是因为它们并不属于那一个行政部门,这些机构中有其独特的成立宗旨,有的是管制机构,如公务委员会,会计总署,总务署,联邦储备局等,有的为政府或人民提供特别的服务,例如:州际商业委员会、退伍军人总署,证券交易委员会、全国劳工关系局、国家航空太空总署、国家科学基金会、武器管制及裁军总署、联邦邮政总局、美国国际交流总署等。
总统选举是美国政治中的大事。总统的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日期为11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二那天举行选举,十一月行后,总统的四年任期就在次年的1日20日开始,宪法规定总统必须由一个在美国出生而年龄至少35岁的美国公民担任。由各政党在总统选举之前几个月的提名大会上选出该政党的候选人。并草拟一份称为政纲的声明,对不同的问题表示其立场,因此选民不但要决定赞成或反对竞选人,而且要决定赞成或反对候选人所代表之政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哲学。虽然每次选择的花费不赀,美国人依然乐此不疲,因为人们确信选举使政权得以和平转移。
独立的司法体制
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以及国会可以随时制定及设立的次等法院。
①最高法院:为美国最高等法院,也是宪法特别设立的唯一法院,设立于首府华盛顿D.C.,法官人数为9人,一位首席大法官及八位副手,在每年数千宗入禀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审理约150宗,大部份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或者涉及国针立法的用意。这种司法监察的权力,并非宪法特别规定,而是法院根据它对宪法的解释得出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一项违反宪法的立法不是法律,并进一步指出对法律进行解释,显然是司法部的职权和责任。
②上诉法院: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便利案件的处理及减轻最商法院的负担,全国共划分为
11个上诉区,每区设有一个上诉法院,每一上诉法院有3至15名法官,顾名思义,上诉法院复审地方法院的判决。
③地方法院:全国50州划分有89个地方法院,诉讼当事者能就近进行诉讼,每一地方法院有1——27位法官,这些法院所处理的大部份案件都是违犯联邦法律的行为。
美国参议院人数
④特别法庭:除了联邦法院的一般裁判权外,另有为了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法庭,例如申诉法庭对那些向美国提出的赔偿申诉作出判决。关税法庭对涉及进口货物的税款或限额的民事诉讼享有独家的裁判权,另外还有关税及专利权的上诉法庭,以聆讯不服关税法庭及美国专利局判决的上诉申请。
宪法为保障司法独立,规定联邦法官可在行为良好期间任职,实际上是直至他们死亡,退休或辞职。法官在职期间犯法会像总统或其他联邦政府官员一样受到弹劾,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由参议院批准,法官的薪水也是由国会核定,年薪自地方法官的四万四千六百元至首席大法官的六万五千六百美元不等。
独立的立法系统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联邦政府将所有立法权力赋予参议院及众议院组成的国会,参议院由每州2名议员组成,众议院议席按每州人中多寡而定,每50万人选举一名众议员,但保障每州至少有一名,目前有6州:阿拉斯加、内华达、德拉华、北达科他、佛蒙特及怀俄明等只有一名众议员,相反的加利福尼亚州就有43名众议员。
早期的国会议员并非由人民直接选举,一直到1913年通过的宪法第17条修正案才规定参议院由人民直接投票选举。宪法规定,美国参议员必须至少年满30岁,成为美国公民至少有9年,众议员须至少25岁,成为美国公民至少7年,二者均需属所代表之各州的居民,州议会把州划分为数个国会选区,每区的选民每2年选出一名众议员,每逢双数年份便举行全国性的选举选出参议员。由于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故实际每2年仅改选参议院的三分之一议席以避免国会的功能因改选而中辍。
享有很大自主权的州政府
早在联邦政府建立前便有13个相对独立的殖民地政府,1776年独立后成为邦联政府下的相对独立政府。在这之前又有县政府和较小单位,甚至在1620年英国清教徒从船上登陆前,他们已制定了五月花契约,当这批拓荒者向西推进时,在每一边远地区都建立起政府来处理事务。美国宪法的起草人,对此多层次的政府制度未加变动,虽然他们使国家至高无上,但他们也明智地认识需要有地方的政府,更直接地与人民接触,并且更热心于迎合人民的需要。因此除了国防、外交、货币等全国性的事务划归中央处理外,其他如教育,卫生等地方性事务则划归地方政府处理,美国的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一样,设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三部门,州长是一州的行政首长,由民众投票选举,除了少数州任期2年外,大部分的州长任期为4年。各州立法机构基本为两院制,除了内布拉斯加州只有单一的州立法机关外,其他的州都有两院制的州立法机关;在大部分的州里,州参议员任期为4年,众议员的任期为2年。州立法程序与国会极相似,州的司法组织并不附属于全国的法院体系,它是由一组类似联邦司法机构形式的法院组成,处理私人间或私人与州政府之间的民事诉讼并聆讯有关触犯刑法的案件。许多州除了一般裁决权的法院外,也有特别裁决权的法院,例如:遗嘱检验法院,监督遗嘱的执行,青少年法庭处置未成年犯,家庭关系法院,处理家庭的不和案件;小额申诉法庭处理小额债款的纠纷。
市政府与其他地方政府是美国各州内的地方政府。美国曾以农村为主,但今天已成为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国家,有四分之三居民现居住于城镇,大城市或市郊。城市直接照顾市民需要的程度较联邦或州为大。从警察、消防到卫生教育、公共运输及房屋无一不包。
市政府是由州特许设立,市政府的组织在全国有极大的差异,不过,几乎所有市政府都有某类由选民选举的市议会负责制定城市的预算,订立财政课税率,并拨款给各行政部门,此外,他们尚有权否决城市法令,一位民选的市长担任行政部门的首长,除了这类市长暨议会的市政府外,尚有委员会和城市行政官的市政府组织形成。此委员会是把立法和行政职务合并由一组官员负责。这组官员的人数通常有3个或3个以上由市民选举。每一位委员监督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城市部门的工作,其中有一位委员被任命为主席,他往往被称为市长。但他的权力与同僚相等,城市行政官型的市政组织首先于1908年在弗吉尼亚州的斯坦顿实行,在这种类型下,由一个小型的民选市议会制订城市法令和拟订政策,但雇用一名受薪行政人员执行这些政令。
除了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市政府外,美国尚有县、自治市、镇、学校区及特别区等行政单位,县通常是州的再分区,包括二个或二个以上的镇及数个乡村,县设委员或监督委员会负责征收、税款、借款、贷款、监督选举、建筑及维持公路和桥梁以及实施全国性、州和县的福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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