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体
美国政体与其他民主政体的异同
美国的宪政民主共和制并不独特。有很多民主国家采用宪政共和制,并与美国一样有着悠久的民主代表制、法治和宪法保护传统。
但是,就选举制度和政府首脑职能而言,美国与一些主要民主国家有很大不同。在议会制民主国家,总理(或首相)为政府首脑,经议会选举产生,并通常也是多数党或多数派联盟领导人。总理负责组阁,内阁成员经常也是议会成员。国家元首则另外由一位君主、民选总统或类似职能的官员担任。
在美国,总统既是政府首脑也是国家元首。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分别举行,总统不一定属于议会中的多数党。根据宪法规定,总统的内阁成员不得同时担任国会议员。
美国的政体基本是两党制。这与在议会中可能有十多个政党并存的议会制国家非常不同。两党制使美国的政治界线分明,政党不需像在议会制中那样为形成执政多数而结盟。 导致美国两党制的一个原因是,每个国会议员选区只能选出一名代表。相比之下,一些议会制国家采
用比例代表制,从而使很多党派都可以在议会中有代表。
另外一个重要区别是,在美国,民选官员的任期固定,只有期满后才需要重新竞选。但在很多议会制国家,执政党可以突然宣布举行选举,也可以因政府被投以不信任票而不得不举行选举。在有些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有权解散议会和宣布重新举行议会选举。
在司法体制方面,美国基本沿袭英国习惯法,因此与其他民主体制的差异较小。刑事案被告有权得到陪审团公开审判,有权得到律师。但是,美国与其他很多国家在司法体制上有一点重大不同,即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力宣布法律违宪,进而予以推翻。世界上很少有国家赋予其司法机构如此之大的权威。
最后,以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衡量,美国政府的税收和开支大大低于其他大多数工业化民主国家。其主要根源在于,其他国家由政府负责社会服务和福利(如医疗保健和退休金)。在美国,这类服务由私营行业提供,即使政府资助,程度也相对有限;因此不被计入政府开支。
联邦、州、地方政府的相互关系
《宪法》不仅确定了联邦政府的结构和权力,而且也对州政府有基本规定。同时,各个州也
都有州宪法;州宪法包含针对州内地方政府的条文。地方政府是指市、县、镇或学区以及特别选区的政府。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当地的自然资源或交通系统。
联邦政府的权力和职责范围由《合众国宪法》 限定。属于联邦政府的权力包括:州际贸易、国防、造币、移民及入籍、以及与外国签定条约等。
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宪法》得到合乎时代变化的解释和修正,联邦政府的权力也随之有所改变。联邦政府通过与州政府合作,制定出一些由联邦提供经费、州政府实施的法律和项目。这种合作领域主要包括:教育、社会福利、住房补贴及营养、国土安全、交通和紧急行动等。这些项目须按联邦规定运作。
这种合作使联邦政府具有影响州政府的能力。例如,在1970年代,联邦政府希望通过降低高速公路的最高行驶时速减少能源消耗。但是,联邦政府不是通过直接立法达到这一目标,而是宣布,凡不自动降低州内时速的州,将不能得到联邦提供的公路项目经费。另外,在很多情况下,州政府为获得联邦资助,自身也必须为公路项目提供部份资金。
地方政府的结构和权力由州宪法确立。如同州政府的规定不得与联邦法律相悖一样,地方政府受到州宪法和法律的制约。
联邦政府
美国联邦政府由三部份组成:立法分支、行政分支、司法分支。《宪法》对每一分支的职权给予明确规定。
立法分支(The Legislative Branch)
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分支指国会两院,即参议院和众议院。所有立法都须经参、众两院通过,并由总统签字才可生效。
立法程序
国会每年的立法提案数以千计,但真正立法只数百项。一项法案从起草到最后由总统签字成为法律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 起草法案。法案可以是由一位参议员或众议员起草提出,也可以是基于某个行业代表机构或者个体公民提出的要求──他们甚至可以协助起草法案。但是,只有参议员或众议员能够正式提出立法议案。提案起草完毕后,起草人会在议员同事中寻共同提案人,以增加提案的份量。
2) 立法草案在参议院或众议院提出后被编号,提案名称及提案人的名字被公布在《国会议事录》美国参议院人数(Congressional Record)上。
3) 参议院或众议院的程序官员将提案分配到负责相关事务的委员会。委员会主席可以进一步将其分到最相关的小组委员会。值得指出的是,委员会主席和小组委员会主席对如何处理交给他们的提案拥有很大决定权。如果主席本人不赞同这项提案,他/她可以将其束之高阁。
4) 小组委员会可以针对提案举行听证会,邀请政府和民间人士作证。证人可以是政府行政部门官员、专家、与该项立法有关的行业代表、工会代表、学术界人士、公共利益团体、商界代表等等。个人也可以通过出席作证、提供书面证词、或让有关的利益团体代表自己来表述观点。
5) 听证结束后,小组委员会可能举行审定会,对提案草案提出意见或修改。然后,由小组委员会投票决定是否将提案美国政府资金来源提交全体委员会考虑。提案如果未能通过小组委员会的投票,则就此腰折。
6) 全体委员会可以重复小组委员会所采取的各种步骤或部份步骤,即听证、审定、投票。如
果委员会投票通过提案,那么,这项提案将被送交全体参议员或全体众议员审批(取决于提案最初发起于参议院还是众议院)。
7) 参议院或众议院的全体议员可以就提案展开辩论。提案可被进一步修改,也可被送回委员会,或付诸表决。
8) 提案在参、众两院中的一院获得通过后,将被送交另一院。经众议院通过的提案可直接被列入参议院议事日程,而无需经过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审议。但两院的有关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均有机会就提案举行听证和作出修改。相关或相同的提案往往在参、众两院同时被通过。
9) 如果参、众两院通过的提案内容完全一致,提案将被送交总统。如果两院提案存在差异,参议院主席和众议院议长将任命一个两院协商委员会(Conference Committee)。在协商委员会仍无法就提案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提案将作废。如果协商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那么提案将被送回参、众两院接受投票表决,但不得作再度修改。
协商委员会修改后的提案在经参、众两院通过后,被送交总统签字。总统有四种选择:(1)
在提案上签字使之成为法律;(2) 在国会会议期间不采取任何行动,从而使提案在10天之后自动生效成为法律;(3) 在国会最后休会期间不采取任何行动,从而使提案自动作废;(4) 否决提案。
当总统对提案行使否决权时,国会可予以推翻,但这必须得到参、众两院各三分之二议员的支持。如果任何一院达不到三分之二多数,提案就将作废。如果两院均有三分之二议员支持,提案便成为法律。
除立法以外,国会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监督行政部门。国会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调查行政机构的运作和行动,确保行政机构依法行事。
参议院(The Senate)
• 参议院亦称"上院"("Upper Chamber"),被视为具有比众议院更大的审议权。
• 参议院由100名议员组成(每州两名)。
• 参议员每一任期为6年,无连任限制。
• 基于选举需要,参议院中一向有在任年度不等的三组议员,从而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议员任期届满,需卸任或经选举连任。这种机制可以确保参议院中始终有一定比例的资深议员。
• 参议院出现某州议席空缺时,一般由该州州长任命替补议员。
• 美国副总统担任参议院主席,但只有在投票结果出现僵局时,投决定性一票。不过,在实际中,很少出现投票僵局,因此副总统很少介入参议院的日常运作。副总统不在时,由参议员推选出的一位主席主持日常事务。
• 参议院同众议院有着很多相同的立法权力,但它同时具有一些特殊权力:
• 参议院负责批准总统提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下级联邦法院法官以及行政机构重要职位的人选。总统提名人必须通过参议院批准才能就任。
• 参议院负责批准或否决总统达成的国际条约。
• 在发生弹劾总统或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情况时,由参议院主持审判,全体参议员担任陪审员。
众议院(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众议院被视为"民众之议院"("House of the People")
• 有435名议员,各州议员人数按人口比例确定。美国的五个特区或属地──哥伦比亚特区、美属萨摩亚、关岛、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岛──在众议院也有代表,但这些代表没有投票权。
• 所有众议员的任期均为两年,但无连任限制。所有众议员的选举在同时举行。.
• 众议员是从各个州内按地理区域划分的所谓国会选区(Congressional District)中选出。
• 众议员补缺要通过专门选举或随大选进行。
• 众议院议长由众议院议员选举产生,故来自多数党。众议院具有的与参议院不同的职权包括:
• 有权对总统和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出弹劾指控。
• 所有涉及增加岁收的提案必须从众议院产生。1989年1月众议员在国会山众议院会议厅举行就职宣誓。
• 如果在总统大选中没有任何一位候选人赢得选举人多数票,众议院负责决定总统当选人,一州一票。
行政分支(The Executive Branch)
行政分支的规模远远超过联邦政府的其他两个分支。总统是行政分支的最高领导,任期4年。副总统与总统同时当选。一旦总统去世、丧失工作能力或被弹劾定罪而遭到罢免,副总统继任总统。
虽然行政分支与政府其他两个分支的权力相等,但总统在政府中享有最大的个人权力。总统的权力和职务包括:
• 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下级联邦法院法官──所有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确认批准;
• 任命政府各部部长和直属机构负责人──所有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确认批准;
• 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
• 担任名义国家元首;
• 谈判签署国际条约以及同美国印第安部落的条约──条约必须经参议院通过批准;
• 否决国会通过的立法提案;
• 赦免或缓期执行联邦罪处罚(弹劾定罪除外)。
除了以上由《宪法》规定的权力以外,总统在实际中还享有《宪法》中没有正式或明文规定的其他权力,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总统可以发布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总统行政令具有法律效力,其通常作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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