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美国学习考察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及监狱管理的报告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赴美学习考察代表团
按照学院暑假工作安排,由我院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22人考察团,从2012717日至86日,在团长孙承省的带领下赴美国进行了为期21天的学习考察活动。虽然时间不长,但考察成员都普遍感到收获很大。通过专家授课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了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和监狱管理模式等有关刑事司法制度和实施特点等内容。
一、 学习考察的基本情况
这次学习考察日程安排紧密,学习与参观考察内容丰富。承办方伊利诺理工大学非常重视本次活动,把这次学习交流与对双师型优秀骨干教师培训紧密结合,特聘请具有行业实践背景的专家型教授组成教师队伍。培训目标主要通过专家授课与实地考察等形式来完成。
授课地点安排在幽静的伊利诺理工大学赖斯校区。课堂内容包括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美国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美国保安产业等等。授课教师准备充分,知识渊博,资料详实,讲解生动有趣,态度严谨,体现了很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课堂内容
组织有序,注重教学互动,启发、讨论等教学方式的运用充分显示了美式课堂教学的特点。因此,本次海外学习考察,除了了解专业领域外,也领悟了美式教学方法所带来的更多的启示,对我们的课堂教学改革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上课之余,根据安排先后实地考察了马里兰大学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系、伊利诺州斯德特威尔矫正中心、芝加哥市警察培训学院、杜佩至郡社区学院、库克郡拘留所等有关单位。实地参观考察使代表团对美国的警察教育与监狱管理在现场体验上有着进一步的实践认识和理解。
学习参观期间,代表团认真准备了所要学习了解的重点问题。在交流中每一位成员都根据自己的侧重点进行了积极发言与提问,这不仅活跃了学习气氛,更加深了对所学内容的体会与了解。无论是课堂学习还是考察交流,每一位成员都自觉遵守纪律,服从指挥,着装规范,态度严谨。生活方面,大家互相关心帮助,在团长的带领下,形成了一个团结温暖的集体,为顺利完成学习考察任务提供了保障。
二、 美国刑事司法体系
(一)美国刑事司法结构。美国刑事司法包括立法机构、执法机构、检察机构、法院系统和犯罪改造系统构成。联邦与州各自拥有自己的司法制度。州司法制度完全独立于联邦制度,
二者没有隶属关系。刑事司法制度的确立反映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理念。为防止某一部门权力的过度集中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威胁,美国刑事司法制度采用了横向分权的结构。执法机关和起诉机关隶属政府的行政系统,有权预防、侦查和制止犯罪以及诉讼权,没有对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决定权。法院司法独立,不受政府干预,但有权根据法律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如何惩罚。犯罪改造机关虽然也隶属行政,但与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完全分离,以避免执法者对判刑人员的过度惩罚。在纵向方面,立法和司法权力多在于联邦和州两级,地方政府却拥有更多的执法权。这种结构的设计也是为了在更大程度上保证基层公民的权利。
(二)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1、立法机构。联邦立法机构指的是国会的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国会所通过的美国法典竟有200多卷。州立法机构由州属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议员由所代表的选区选举产生。州立法机构主要有几个方面对刑事司法制度造成影响:
第一,州立法机构提出诸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法律提案,经州长批准后成为州法律,州法律不能与联邦宪法和州宪法相违背。
第二,州立法机构可以批准成立州执法机构,批准州长提名的州法官、检察官以及警察局长。
第三,州立法机构对司法机关有财政预算权。
2、审判机构。
美国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是全美国的最高法院,其决定对美国各级各类法院均有约束力,但是联邦法院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间没有管辖或隶属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美国的法院系统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二者平行。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辖的案件种类不同。在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那些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案件;在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涉及“联邦性质问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且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州法院的管辖权比较广泛。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都属于州法院。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审理的。 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可以根
据基本职能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法院(Trial Courts),一种是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s)。一般来说,美国的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的职责分工是明确和严格的。审判法院只负责一审;上诉法院只负责上诉审。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和某些州的最高法院例外,它们既审理上诉审案件,也审理少数一审案件。
美国的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法官“独审制”,即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审判并做出判决。上诉审法院则采用“合议制”,即由几名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中级上诉法院的合议庭由3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的合议庭则由5名、7名或9名法官组成。此外,根据案件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意愿,审判法院的审判可以有两种形式:法官审(Bench Trial)和陪审团审(Jury Trial)。
3、检察机构
美国的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所谓“三级”,是指美国的检察机关建立在联邦、州和市镇这三个政府“级别”上。所谓“双轨”,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分别由联邦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行使,二者平行,互不干扰。美国的检察机关无论“级别”高低和规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
美国的联邦检察系统由联邦司法部中具有检察职能的部门和联邦地区检察官办事处组成,其职能主要是调查、起诉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并在联邦做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代表联邦政府参与诉讼。联邦检察系统的首脑是联邦检察长,同时也是联邦的司法部长。美国共有95个联邦司法管辖区,每区设一个联邦检察官办事处,由一名联邦检察官和若干名助理检察官组成。在一般案件中,他们自行决定侦查和起诉,在某些特别案件中,要得到联邦检察长或主管刑事处工作的助理检察长的批准才提起公诉。
美国的地方检察系统以州检察机关为主,由州检察长和州检察官领导的机构组成。州检察官的司法管辖区一般以县为单位。一般来说,各地警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都会接受检察官的指导乃至指挥。 美国检察机关的规模大小不同,工作人数量差别很大。伊利诺州库克县(含芝加哥市)检察官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多达900人;而内布拉斯加州斑纳县检察官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仅1人。芝加哥市检察官手下有230名“助检”;而与之相邻的埃文斯顿市检察官手下只有3名“助检,而且该检察官本人还同时兼任另外两个城市的检察官。
4、警察机构
美国的50多万名警察分属近两万个相互独立的警察机关,平均每个警察机关的警员不足30人。
美国参议院人数
然而,一些大的警察机关人员上万,所以,实际上美国有很多警察机关的人员不足10人,其中最小者只有警察局长1人。然而,这些警察机关无论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在辖区内享有独立执法权。美国的警察机关分别隶属于联邦、州、县、市镇四级政府。
美国联邦负有警察职能的机关多称为执法机关。主要的执法机关分别隶属于司法、财政、内政和国防四个部。其中,司法部下属的有6个,即联邦调查局、管理局、移民归化署、监狱管理局、联邦法院管理局和联邦法警局;财政部下属的有5个;内政部下属的有5个;国防部下属的有8个。此外还有联邦邮政总局的邮政稽查署等等。
美国的州警察机关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巡警模式,或称巡警型警察机关。这种州警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州交通法规、调查和预防交通事故、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第二种是执法模式,或称执法型警察机关。这种州警察机关负有完全的执法职责,包括犯罪侦查、维护治安、实施法令、公路巡逻等。伊利诺斯州警察局是这种模式的代表。第三种是两元模式,或称巡警-执法模式。这种州警察机关分为两个独立的实体,一个负责公路巡逻,一个负责一般执法工作。
市镇警察是美国警察的最主要力量,其人数约占美国警察总数的四分之三。美国的城市一般
都建有自己独立的警察机关,或称“自治警察机关”。不过,这些市镇警察机关的规模相差甚远。例如,库克县境内有121个市镇警察局,共有警员1.6万多人。其中,芝加哥市警察局有警员近1.3万人;此外还有5个警察局的人数在百人以上;而绝大多数警察局的人数只有几十人或几个人。 近年来,为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和提高执法活动的统一性,有人建议合并警察机关。但遭到许多美国人的反对,特别是地方政府和地方警察局的反对。分散制是美国社会的传统,是美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要改变它是十分困难的。
5、犯罪改造机构
美国的监狱系统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分别关押触犯联邦、州和地方法律的犯人。联邦监狱机构由司法部下属的监狱局统管,有东西两个监狱管理局。目前关押10多万犯人,占全美在监犯人的6%。绝大多数是刑期一年以上的重刑犯和较重刑罪犯。70%以上的贩关押在联邦监狱。监狱根据警备程度分为五个层次。除监狱外,联邦系统还包括拘留中心,关押等候审判的被告人和刑期不满一年的轻罪犯。
州级犯罪改造机构同审判机构一样,各州自成系统,没有规定。根据监狱警备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若干层次。犯人在判刑之后根据刑期、罪之轻重等因素被分别送往不同警备程度的监
狱。警备程度越高,犯人的自由度就越小。对州监狱系统实施管理的通常是州内阁中的一位成员,其称呼各异,但以改造部主任为多。改造系统的其他部门如缓刑与假释管理单位、假释审查委员会、青少年犯管理单位都与成人监狱系统分开,各成体系,各自对州长负责。
高度警备的监狱用以关押重刑事犯和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罪犯。这种监狱通常是高墙电网,戒备森严。全副武装的守卫站在高高的瞭望塔上,对院墙内外的动静一目了然。著名的美国圆形监狱设计就是根据全景监视的原则进行的,曾广泛运用于美国重刑犯监狱。在伊利诺州斯德特威尔矫正中心(监狱),还保留于全美最后一座这样全景敞式化监狱在运行,监狱成圆形状,监狱建筑中心建有一座瞭望塔,瞭望塔有一圈大窗户,对着环形建筑。环形建筑被分成许多小囚室,每个囚室都贯穿建筑物的横切面。各囚室都有两个窗户,一个对着里面,与塔的窗户相对,另一个对着外面,能使光亮从囚室的一端照到另一端。这样,狱警在中间的塔上可以清楚监控看到四周囚室内犯人的活动,因为,通过逆光效果,监视者可以从瞭望塔的与光源恰好相反的角度观察到四周囚室里被囚禁的犯人。近年来,圆形监狱虽然逐渐退出监狱建筑的历史舞台,但它的设计理念却被延续下来,对犯人的监控尤其是对重刑犯的监视并没有减弱,而是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比如视频、电子智能化手段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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