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的距离——美国安全生产经验研究
美国是世界主要产煤国之一,近几年,美国煤矿产量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年产商品煤10亿多吨。通过不断完善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提高执法力度,近20多年美国已经基本上杜绝煤矿严重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别是近几年,美国煤矿年死亡人数只有30名左右,2002年,美国煤矿事故死亡27人,达到历史最低水平。与上世纪90年代初相比,死亡人数下降了50%。
当然,美国的煤矿业也经历了从事故多发到加强立法和管理、最终进入安全生产时期的过程。就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美国每年有数千人死于煤矿事故。
1907年,发生在主要产煤州西弗吉尼亚的一起煤矿爆炸事故,死亡人数362人,创美国历史之最。频繁严重的矿难促使美国国会和政府采取坚决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美国参议院人数1910年,美国设立矿业局,以强化安全标准制定、监督安全生产、加强检查、调查处理事故和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研究。美国还加强煤矿安全立法、执法和各种教育工作对减少煤矿事故起到了明显作用。
从乱到治的立法博弈
19世纪,美国工业发展速度加快,劳动条件十分恶劣,工业污染、工伤事故越来越多。1902年初,美国公共安全服务部门开始着手研究制定职业安全规划。为实施规划,建立了联邦矿业局。
1934年,美国在劳工部部长办公室下设立劳工标准处(后改为劳工标准局),成为美国创建的第一个常设性联邦机构。此后一系列适用于特定范围的安全法规逐步颁布实施。1958年,为保障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联邦政府制定了《码头工人和港口工人补偿法》,为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打下了基础。
1968年,约翰逊总统提出了美国第一个综合性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议案。第二年,尼克松总统也提出了一个新的提案,建议组建独立于劳工部的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该局具备独立地制定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并对职业事故拥有裁决权,最终制定出一个全国统一的综合性职业安全与健康法。1970年,《职业与安全健康法》经尼克松总统签署颁布。
经30年的努力,美国已建立起一个系统全面、功能完善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在1971年-2002年的30多年间,美国在完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方面取得了具有重要意义的进展。
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程序
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程序比较复杂,一项新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产生,除需经过事故调查,总统建议,组织制定程序外,关键还需通过国会两院(两党)、资劳两方的辩论,需经多个回合的复杂辩论,综合几方面的利益,才能使法案通过,有关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的制定过程大体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是立法的重要依据。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来自雇主一方,于是这一调查结果成为制定“工人补偿法”的重要依据。因此,美国制定一项安全法规或标准,都要进行一系列问题调查。
2)提出立法建议美国成立劳工部及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后,《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授权劳工部长主持,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组织,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院或咨询委员会等提出立法方案的建议,草拟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方案。
3)提出方案,经两院辩论所提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方案,需通过国会众议院、参议院
两院的劳方小组委员会举行听政会,由两党议员就即将制定的法规进行辩论,表决通过后经总统签署意见,立法正式生效。
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机构
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
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主要职能是保障美国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该局是依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规定,于1971年成立的联邦政府监察管理机构。
1971年以来,虽然美国全国工作场所和雇员人数增长一倍多,分别由360万个和5600万就业人员增加到700万个工作场所和1.11亿就业人员,但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通过实施强制性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加强对工作场所的监察,使工作场所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人数减少一半以上,职业伤害与职业病人数下降40%。
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
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是美国联邦政府劳工部下面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据联邦的法律体系,
矿山安全监察实行独立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监察机构与煤矿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对全美国的矿山进行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以保护全国14000多个采矿企业的350000名雇员的安全和健康。
它从法律角度明确地规定了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职能,即赋予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对全国矿山进行安全与健康监察的权力,不论矿井规模大小和人员的多少,既对煤矿进行监察,也对金属和非金属矿进行监察。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通过强制性执行采矿业安全与健康作业标准,来实现消除采矿业死亡事故、减少严重性非死亡事故的发生频率,并使对矿工健康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最终达到有效地改善全国矿山作业条件,降低安全事故的目标。
联邦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
美国为有效处理监察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依法建立起了专门的法律仲裁机构———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依据《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1971年)》成立的。该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3人组成,经总统任命由参议院确认,经费来源为政府拨款。其主要职责是对美职业安全健康
监察局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企业雇主提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民事,即是否发生违反《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提出的数额是否合适进行复审。该机构是个确保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行为与法律保持一致的司法机关。
该法律还规定,负责听审的行政法官应听取向联邦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提出的任何起诉,以及与该起诉有关的任何请求,并在听审的基础上做出形成其最终诉讼审理的决定。
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督管理程序
优先监察方案
为了执行安全与健康法规和标准,监察员要对各种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由于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所涉及到的有500多万个工作场所,不可能全部都立即进行检查,情况最严重的应首先予以考虑。因此,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制定了一个优行检查顺序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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