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
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指南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 的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的判定,及时追踪和管理密切接 触者和密接的密接,结合近期国内外新冠肺炎最新研究结 果,制定本指南。
一、判定原则
(一)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 2
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 2 天开始,与其有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流行病学调查专业人员根 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大数据信息,依 据以下原则判定密切接触者:
1.同一房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直接照顾者或提供诊疗、护理服务者;
3.在同一空间内实施可能会产生气溶胶诊疗活动的医 护人员;
4.在办公室、车间、班组、电梯、食堂、教室等同一场 所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5.密闭环境下共餐、共同娱乐以及提供餐饮和娱乐服务 的人员;
6.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近距离接触的人

员;
7.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1核酸检测结果阴性 米内)人员,
包括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 友等,具体判定原则见附件 4-1
8.暴露于被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污染的环境和物品的 人员;
9.现场调查人员评估认为其他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标 准的人员。
(二)密接的密接。
密切接触者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首次接触(病例发 病前 2 天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 2 天至被隔离管理前这段时间内,密切接触者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第一次接 触)至该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管理前,与密切接触者有共同居 住生活、同一密闭环境工作、聚餐和娱乐等近距离接触但未 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调查中要以与密切接触者接触频繁的 家属和同事等人为重点。
(三)一般接触者。
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在乘坐飞机、火车和轮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共同生活、学习、工作以及诊疗过程中有过接触,以及共同暴露于商场、农贸(集贸)市场、公交车站、地铁内等公共场所的人员,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原则的人员。
二、接触者管理

(一)管理方式与期限。
1.密切接触者管理。发现密切接触者应当于 12 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转运过程中 做好被转运人和转运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做好转运工具的 消毒。密切接触者的集中隔离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 例、无症状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接触后 14 天;对于特殊人可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 居家医学观察措施。
(1)14 岁及以下儿童。若其父母或家人均为密切接触者,首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做好个人防护和保持人际距 离的情况下,儿童可与父母或家人同居一室。如仅儿童为密 切接触者,可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做好个人防护和保持 人际距离,由家人陪同儿童居家医学观察;有基础疾病的人 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儿童的陪护人员。
(2)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的密切接触者。原则上实施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由指定人员进行护理。如确实无法 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可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采取居 家医学观察。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陪护人 员。
2.密接的密接管理。发现密接的密接应当于 12 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转运过程中 做好被转运人和转运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做好转运工具的 消毒。
密接的密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限根据密切接触者的

核酸检测结果确定,如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前两 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其密接的密接第 1、4、7 天核酸检测阴性可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前两次核酸检测有 阳性,其密接的密接按照密切接触者管理。
3.一般接触者管理。一般接触者要做好登记,并进行健 康风险告知,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 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要及时就医。
在农村地区发生聚集性疫情,集中隔离场所短期内难以 满足集中隔离需求时,对密接的密接、密切接触者可考虑采 取居家医学观察措施,期间严格落实封村、封户,并加大核 酸检测频次。
(二)管理流程。
1.知情告知。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 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联系人和。
2.核酸检测。密切接触者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 14、
714 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解除隔离后第 2 天、第 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密接的密接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 1、4、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3.健康监测。每天早、晚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各 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给予必要的帮助和 指导。
4.异常症状处理。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期间,密切接触

者和密接的密接一旦出现任何症状,如发热、干咳、乏力、 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需立即向当地疾控机构报 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 测与排查工作。如排查结果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应当对 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调查和医学观察。
5.医学观察隔离解除。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无异常情况, 应当按时解除医学观察。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即可解除医学观察。
(三)管理要求。
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当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观察期间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须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并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 避免去人密集场所。
(四)信息报告。
实施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填写《密 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健康状况监测个案表》,做好登记和统计 汇总(见附件 4-2。及时通过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健康状况信息网络报告模块进行上报。各地需对每一例上报信息做好 质量审核。
附件:4-1.交通工具密切接触者判定指引4-2.密切接触者医学登记与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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