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对教育管理体制及特教的影响
【摘要】:为提高本国教学质量,英国颁布了”1988年教育改革法”。这次改革规定全国实施统一课程和全国成绩评定制度,并且对中央、地方和学校三者之间的教育领导权进行了重新调整和分配,形成了新的权力平衡。当然,实施教育改革后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对英国特殊教育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特殊教育需要资格认证书;特殊教育需要法庭
1.引言
教育对于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当今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各国都把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英国也不例外。80年代中期,英国政府、教育界及其他各界人士就如何改革教育体制,教育如何适应市场经济、为经济建设服务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为此,英政府颁布了”1988年教育改革法”。这次”教育法”的颁布被视为英国教育改革的里程碑,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英政府的办学思想及管理模式,是英国教育制度新的立法依据,为90年代和进入21
世纪的英国教育勾画出了新的蓝图与框架,也表明了英国教育的总体发展趋势,使英国教育体制发生了一场深刻的变化(这里所说的英国教育涉及的主要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教育,而不是整个英国的教育)。
下面文章就1988年英国基础教育改革的几个重要领域,也是最能反映出英国基础教育发展趋势的几个领域,予以介绍和分析。
2.改革的主要领域及对管理体制的影响
2.1实施全国统一课程、全国成绩评定制度
《1988年教育改革法》中关于在中小学实施全国统一课程的规定构成了该法最为重要的内容。从1989年起,全国统一课程已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除私立中小学外的包括直接拨款学校、城市技术学校在内的所有公立中小学推广实施[1]。
把全国成绩评定制度作为全国统一课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在英国教育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如果全国统一课程只是罗列了学生应学习的学科,而没有对必须达到的水平做出明确的规定,势必会流于形式,而达不到提高学习成绩的目的。所以,这次改革考虑到了课程设置
和教学与评价的密切相关性,在对课程进行重大改革的同时对评价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充分反映出既重视教学的过程,又重视教学的效果的意图。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与教学密切结合的评价体系改变了以往以评价作为资格选拔单一手段的做法,通过形成性、诊断性、终结性和评价性多种目的来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为了使评价更具客观性和科学性,除了强调教师的日常评价外,要求4个基本学段的标准化评价根据各门学科的若干成绩目标要求,充分反映出学生在知识、技能、理解等方面所达到的水平。
2.2教育管理权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长期以来,英国教育管理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央、地方、教师以及民间团体互相之间形成的所谓”伙伴”关系。《1944年教育法》颁布之后,中央政府的权力虽有所加强,但各方之间的关系并未有什么变化。直到80年代初,英国学者仍把这种体制称为”地方管理的国家制度”。80年代中期,英国教育界出现了很多用语,例如:管理权下放(administrative decentralization) 、校本管理(school-based management)、校本预算(school-based budgeting)等等,这些用语都强调了要增加学校的自主权这一要求。英国政府、教育界人士就如何改革教育体制展开讨论,政府最终达成如下几点意见:①权力,尤其是中央”权力”,
不能进入市场;②把学校推向市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③为受教育者及家长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④教育要面向未来,迎接21世纪挑战。为此,英国政府颁布了《1988年教育改革法》,随着教育改革的逐步展开,教育管理体制也发生了许多变化,一种新的管理框架正在形成。
2.2.1加强中央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和控制
《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颁布是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发展的转折点,它”改变了教育制度的基本权力结构”,大大地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教育领导权限,”明确地肯定了教育国务大臣的领导作用”。这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反映出来:
1. 中央政府扩大了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
通过新的拨款机制不仅使大学的自主权缩小,而且把影响延伸到原先属于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各类”公共”部分的学院。由于《1988年教育改革法》中涉及高等教育的部分适用于苏格兰地区,这样中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几乎涉及整个英国的高等院校。
2. 中央政府承担起了中小学课程设置和评价方面的职责
如前所述,实施全国统一课程是英国教育史上的一项重要改革。这一改革措施的目的是在于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而推广这一措施却是以增加中央政府的约束能力为手段。全国统一课程中的学习大纲、成绩目标以及评价等方面均由中央政府授权有关机构和组织负责,而地方教育当局和学校的职责只是确保全国统一课程在本地区范围内和各自学校内的贯彻和实施,在课程方面由过去的主体地位降为现在的执行地位。
3. 中央政府对基础教育的影响日益扩大
1998年教育改革法创设了由政府出资的学校的三种新类型的学校,即”社区学校”、”民办学校”和”基金学校”,这就取代了英国原有的基础教育体系(即由地方当局管理,以国家拨款的学校为主)。社区学校和以前在地方教育当局的管理体制下相同,但增加了更多的家长管理者。他们可以在与教育当局保持紧密联系的情况下,对学校预算,特别是学校教学设施的配备、与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相关的配置提出自己的建议。教育当局占有学校土地和校舍,虽然教职工是由学校任命,但教育局仍是雇主。民办学校(通常是教会学校)和基金学校与以前的国家拨款的学校相似,他们拥有房屋和地基,并且是教职工的直接雇主。这些方面与美国的特许学校相似。基金学校会有一名由教育当局任命的管理者代表。
这次改革有关基础教育方面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规定所有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中学和学生人数在300名以上的小学和中学,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征得大多数家长的同意,并经由中央教育和科学部批准,可脱离地方教育当局的管理和控制,由中央直接拨款,成为直接拨款学校。所有学校都可以选择该学校采取那种形式,但多数学校会选择与学校目前状况最相近的形式(例如地方教育当局学校变成社区学校,教会学校变成民办学校,国家拨款的学校变成基金学校)。由国家拨款的特殊学校(这类特殊学校非常少)必须变成社区学校。由于直接拨款学校的办学经费直接来自于中央政府并直接向国务大臣负责,所以中央政府对这类学校的影响无疑会是很大的。
2.2.2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长期以来,英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最大特点是,地方教育当局拥有本地区公立中小学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这涉及到学校的组织、计划、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校长与教师的任命和管理、在职培训和学生入学分配等各个方面,学校管理委员会和校长只是在课程和教学方面有较大的自由。这次改革在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的同时,赋予了学校更大的自主权,其特点是向上集中和向下放权同时进行,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在经费使用方面,这次改革要求地方教育当局下放办学经费的支配权。所有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公立和其他团体自愿兴办的中学以及学生人数在200名以上的小学均获得了管理和使用绝大部分办学经费的权力,这包括教职员工的工资、校舍的维修与租赁费用、书籍、设备及其他用具费用等。
在人事管理方面,自1986年第2号教育法颁布以来,学校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家长和当地社区代表人数,减少了地方教育当局代表的名额。同时,学校管理委员会的人事权得到了加强,它具有决定校长、副校长以及学校教职员工的选拔和招聘、不合格者的解聘权力。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次改革扩大了广大家长和社区参与学校决策的权力。除了学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家长与社区代表占了半数以上,以确保学校对家长和社区更加负责外,还实施了新的中小学入学政策,即开放入学,从而改变了过去由地方教育当局负责按片分配,学生就近入学的做法。新的入学政策为每所中小学规定了”标准数量”,即各学校招生数最高限额,只要末达到”标准数量”,学校就不能拒绝家长的要求。
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好的学校”更加兴旺,”坏的学校”最终被淘汰。这样,就可以使教育重
视”消费者”的要求,减少”生产者”对教育的限制。另外,还可以促使学校之间为争夺生源而展开激烈的竞争,最终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因为学校的好坏是家长选择学校的主要依据,只有好的学校才能吸引学生,这样才能获得足够的办学经费。如果学校招不到学生,就有关门的危险。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要在教育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扩大家长在其子女教育中的参与权和发言权是这次教育改革的重点之一,甚至有人将《威尔士和英格兰的关系1988年教育改革法》称为”家长宪章”。
2.2.3地方教育当局权力的调整
向上集中和向下放权并不意味着地方教育当局在教育领导体制中变得无足轻重,但它与中央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无疑需要加以重新定位。根据《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教育当局今后不再直接管理学校,而是趋向于在整体上负责协调本地区教育的管理,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其主要职责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本地区的学校制定目标,对学校系统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
学校每年必须向地方教育当局提交报告,说明在人员的使用、经费的安排、师资在职培训,
以及教育水准的维持和提高等方面的情况。教育和科学部也强调各个学校全国统一课程的具体实施计划要征询所在地方教育当局的意见并取得同意。地方教育当局还有制定本地区学校发展规划和发展重点的职责。有人分析指出,学校自主权的扩大也意味着失误和失败的可能性的增加,而地方教育当局就是要在放权的同时加强对学校的有效监督和工作评价。这表明地方教育当局仍具有干预和影响学校事务的能力。当然,这种干预和影响与以往有着很大的区别,今后注重的是监督和评价,并非像过去那样直接过问学校的内部事务。督察机构--教育标准办公室的成立,事实上,将教育局变成了监督部门下的一个分支。监督机构的工作重点是通过对学校的经常性的视察以及有关的监督报告,促进学校达到更高标准。在新的法规下,地方教育当局的责任包括:为教育发展计划做准备,其中包括为学校和管理者提供信息以帮助学校制定改进的目标。
2.维持部分教育经费的支配与控制权
在教育经费中,除立法规定的那些由学校负责的项目外,基建费用、地方教育行政管理费、培训和学生的费用等仍由地方教育当局掌握。但是地方教育当局留下的这部分经费只能用于明确的目标(包括一些为特殊教育需要学生提供的支持性服务,地方教育当局仍然有责任为
那些有特殊教育需要资格认证书的儿童所需的特教资源提供资金)。另外,地方教育当局还有权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在对各所学校的经费需要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各所学校经费分配的依据,报请教育和科学部批准。如果学校管理委员会在经费的使用和学校管理方面违背了地方教育当局的要求,后者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撤消学校管理委员会支配经费的权力。
3.继续管理和规划本地区的继续教育
《1988年教育改革法》第120款对继续教育作了新的界定,认为继续教育是义务教育阶段之后不属于高等教育的各类全日制的和部分时间制的各类教育和训练。以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为例,虽然地方教育当局失去了对技术学院和其他一些学院的控制,但仍负责约400所学生人数达180万的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立法的规定,地方教育当局仍负责这类学院的规划、监督和管理,决定各个学院的经费数量。每一所学院必须向地方教育当局提交报告,说明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经费使用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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