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婚姻法之异同
一、结婚的条件
    (一) 结婚的必备条件
    1、 英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英国的法律并未直接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但从《婚姻诉讼法》第11~12条所规定的当然无效的婚姻和宣告无效的婚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可以间接地推出有效婚姻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
    (1)须达法定婚龄:法定婚龄男女各为16周岁。
    (2)未成年人初婚须经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以前结过婚,则无须再经父母同意。如果父母拒绝同意,则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授予同意。
    (3)须经双方合意,并且双方均具有判断能力。在胁迫、误解或当事人精神上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所缔结的婚姻可宣告无效。
    在苏格兰,未成年人结婚无须经父母同意。但北爱尔兰与英格兰、威尔士的要求相同。
    2、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2)须达法定婚龄: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3)双方均为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中、英两国在结婚条件的规定上基本精神相同,都要求达到法定婚龄并必须是经过双方合意。但相比之下,英国的法定婚龄比中国低,此外由于英国法定的成年年龄为18周岁,因此还规定在英国16~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初次结婚必须得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英国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
    (1)同性不能结婚。配偶须为异性,同性不能结为合法的夫妻关系,而且此处所指性别
是指出生时的性别,即不能通过变形手术改变其性别而成为异性。但2002年12月英国已宣布,变性人在手术后可以同异性结婚。
    (2)有配偶者不得再次结婚。尽管英国法院承认缔结的重婚,但在国内禁止重婚。
    (3)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不得结婚。直系亲属之间以及三亲等(依罗马法亲等计算)亲属之间禁止结婚,此限制包含姻亲关系及养亲关系。
    2、中国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
威尔士和英格兰的关系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在结婚的禁止条件方面,两国规定的内容大致相同,较为突出的不同是中国法律特别规定了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这类疾病一般包括特定的传染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和精神病三类。而英国只是将一方患有传染性的性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这
点不同可能与中国这个人口大国更为注重优生优育密不可分。
    (三)结婚的程序
    1、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结婚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结婚注册、结婚公告、举行婚礼、完婚等四个阶段。
    (1)申请结婚注册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办理结婚注册的机关是婚姻注册处。当事人在申请结婚注册时,由双方向注册官提出,并填写结婚申报书。当事人必须在婚姻注册处管辖区居住至少7日以上,才有资格向其申请结婚注册。关于身份和居住期限越受限,所需缴纳的费用就越高。
    (2)结婚公告
    注册官应在婚姻注册处和结婚当事人的住所地发布结婚公告,公告期为21日。公告期少于21日须得到注册官的特别许可。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并经核实后,由注册官向当事人签发结婚许可证。当事人双方领到证书后,方可举行婚礼。但是,若当事人在领取证书后的
3个月内未举行婚礼,则所提交的结婚申报书及所办理的手续全部作废。由此可见,结婚许可证并非结婚证。
    (3)举行婚礼
    当事人必须获得结婚许可证后才能举行婚礼。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根据举行婚礼的场所和方式的不同,可将婚礼分为法律婚礼、世俗婚礼、宗教婚礼以及特许婚礼四种类型。这四种婚礼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具体的要求和程序各不相同。
    (4)完婚
    在英国,完婚时结婚的一个重要程序,除非婚姻双方在婚姻之后有过至少一次正常的性行为,否则不算完成结婚程序。至于双方婚礼之前是否有过性行为,并不重要。婚姻一方不愿与对方过性生活,或者性无能,不能进行正常性行为,都会导致结婚程序不能完成。对此,对方可以以此为理由,请求撤销婚姻。
    2、中国的结婚程序。
    中国实行登记婚,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从补办时起算。
    在结婚程序方面,中、英两国法律规定差异较大。在中国,由于采取登记制,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即成为法定的夫妻。而在英国,由于采取的是仪式与登记结合制,男女之间要想成为合法夫妻,不仅要履行结婚登记,还必须举行一定的结婚仪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1、英国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对于当然无效的婚姻来说,其无效的原因主要是涉及社会和公共政策利益的。根据英国《婚姻诉讼法》第11条规定,1971年7月31日以后缔结的婚姻属于下列情形的,当然无效:
    (1)属禁止结婚的亲属间的婚姻,即使当事人对该亲属关系并不知晓。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即结婚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满16岁的。但是在婚姻缔结时,双方都定居在国外,如果该婚姻根据举行地法有效,则应当视之有效。
    (3)不符合法定结婚程序的,即当事人结婚时不符合婚姻成立的特定要件。
    (4)重婚的,即在婚姻缔结时,已有一方处于合法婚姻状态之中。
    (5)当事人双方非为异性的,即同性婚姻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
    (6)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缔结婚姻时居住于英格兰或威尔士境内,无论这种多偶式婚姻是现实的或是潜在的。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无须经法院宣告,即当然自始无效。但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在任何时间均可请求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
    2、 中国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婚姻
    1、英国法律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根据英国《婚姻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凡下列情形的婚姻可以请求撤销:
    (1)由于任何一方没有能力圆房而导致未能完婚。
    (2)由于被告故意拒绝圆房而导致未能完婚。
    (3)缺乏同意。任何一方没有做出有效的同意,不论婚姻的缔结是缘于胁迫、误解、心智不健全或是其他原因。
    (4)该款是有关一方当事人精神错乱时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该方当事人仍能给予有
效之同意,其所缔结之婚姻不能依据上款之规定予以撤销,但由于这一原因,该方当事人并不适合结婚。
    (5)在婚姻缔结时,被告患有传染性的性病。
    (6)在婚姻缔结时,被告因非原告之原因而怀孕。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可撤销的婚姻,必须经法院宣告,才能撤销该婚姻的效力。
  第一,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由于可撤销婚姻仅违反了婚姻的私益要件,所以,只有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
    第二,婚姻可撤销的排除。英国《婚姻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了以下反对撤销婚姻的抗辩事由:
    如果被告向法院证明存在以下情形,法院不应以婚姻可撤销为由发布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明知它有权决定撤销该婚姻,却以他自己的行为使被告合理相信他不会起诉撤销该婚姻;发布婚姻无效的判决对被告不公平。
    2、中国法律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中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参考依据。.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两国的法律后果
  英国法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在被以判决形式撤销之前有效,在被撤之后自始无效。但虽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被认为是从未发生,但是在财产处理上,英国法院往往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使得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与离婚的差别正在逐渐缩小。
    中国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财产处理上,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其所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配,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依照顾无过错方判决;因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在财产处理上,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1、英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根据1996年《英国家庭法》,“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回之程度”是唯一的离婚理由。并且只有在以下情形下,婚姻视为彻底破裂:
    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声明,称该婚姻已经破裂;
    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声明的反省与考虑期已届满,而且提出离婚申请的申请人同时宣布:对婚姻破裂已经过反省且考虑了当事人对今后安排的要求,仍然认为婚姻已经无法维持。反省与考虑期为9个月,自法院收到声明之后的第14天起算。
    1996年《英国家庭法》的第10条还规定了两种阻碍离婚的情形:
  婚姻的解除将给当事人或子女造成巨大的物质上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害;且在此情况下(包括当事人的行为和子女的利益),解除婚姻可能是错误的。
  对法院的阻止离婚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取消,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婚姻的解除将给阻止离婚令所保护的一方当事人和子女造成巨大的物质上或其他方面的损害,或者在此情形下(包括当事人的行为和子女的利益),解除婚姻可能是错误的,法院将不予取消。
    由此可见,对于离婚的限制或阻碍仅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利益有所损害时才适用,表明英国现行的离婚法一方面极大地保护了婚姻当事人地离婚自由,另一方面却又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进行了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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