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治概要
目录
第一节 简史
一、统一的封建王国的建立
二、单一制国家的形成
三、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第二节 宪法
一、英国“不成文宪法”的构成及内容
二、英国“不成文宪法”的特点
三、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英王
一、英王的法律地位、职权和作用
二、王位继承和王室组成
第四节 议会
一、英国议会的产生和沿革
二、下院
三、上院
第五节 内阁、首相和政府各部
一、内阁的由来与枢密院
二、内阁的组成与职权
三、首相
四、政府各部
第六节 文官制度
一、英国文官制度的形成与沿革
二、文官的考试与录用
三、文官的管理与培训
四、文官的分类与作用
五、文官的晋升与待遇
第七节 司法制度
一、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能
二、法官、律师与陪审制度
第八节 地方政府
一、行政区划与地方政府
二、地方政府的职能以及中央对地方的监督
三、大伦敦市与北爱尔兰
第九节 政党制度
一、典型的两党制国家
二、保守党
三、工党
四、社会民主党
英国简介
英国,全称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简称为“联合王国”或“英国”。
英国,位于欧洲西部的不列颠岛上。由英伦三岛(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北部及附近许多岛屿组成。面积为四千一百零八平方公里,人口五千五百八十二万(1978年)。
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是英格兰人,其余为苏格兰人、威尔士人爱尔兰人等。主要宗教为基督教,在北爱尔兰地区,部分居民信奉天主教。
第一节 简 史
一、统一的封建王国的建立
大约公元前七百年之后不久,居住在欧洲西部,处于原始社会解体阶段的克尔特人各部落先后移入不列颠,他们中的一支称为不列颠人。
公元前五十五年左右,欧洲罗马帝国的军事长官凯撒开始率军入侵不列颠。到公元43年,罗马帝国最终征服了不列颠,统治达四百年之久。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不列颠作为罗马各行省中最遥远的一个省,最早脱离罗马。公元407年,罗马入侵者撤走。
公元450年,日尔曼族的盎格鲁人、撒克逊人、裘特人先后自北欧入侵不列颠,征服过程继
续了一百五十年,到公元七世纪才基本完成。不列颠人或惨遭杀戮,或逃到了山区,但大部分人与入侵者融合,形成了后来的英格兰人。
在征服以前,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社会制度和大陆上的其他日尔曼族一样,处于氏族公社解体和国家形成的前夕。对不列颠的征服,加速了封建关系和国家的形成。公元五世纪时,不列颠岛逐渐形成了十几个小国,经过长期的争雄称霸,相互兼并,到七世纪时,只剩下七个王国包括三个盎格鲁王国、三个撒克逊王国和一个裘特王国。公元827年,最强的西撒克斯国王爱格伯特统一七国,建立了统一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即英格兰王国(当时不包括苏格兰和威尔士)。至此,英国作为统一的封建王国形成。
二、单一制国家的形成
英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它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四个部分,英格兰是它的“历史核心”,所以习惯上称之为“联合王国”或“英国”。就是说,今天的英国是以英格兰为基础不断向外扩张而形成的。
公元十三世纪,英格兰征服威尔士,并将其并入英格兰版图。至今,威尔士在名义上还保留着公国的地位,有着威尔士亲王的封号。
公元1063年,英格兰女王伊莉莎白一世死后无嗣,由其表妹玛莉.斯图亚特之子,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继承英格兰王位,称为詹姆士一世,其一人身兼二位,两国共有一位国王。到1654年,苏格兰完全并入英国,苏格兰国会被取消,只在英国国会中保留了三十个议席。
公元十二世纪中叶,英国势力开始入侵爱尔兰,1801年,英国和爱尔兰订立同盟条约,规定成立“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爱尔兰实际上置于英国的统治之下。爱尔兰人民不甘屈服,不断斗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末期,民族独立运动高涨,迫使英国政府于1921年12月6日签订新约,同意爱尔兰南部二十六郡成立自由邦,享有自治权,北部六郡则仍然是联合王国的一部分。1937年,爱尔兰自由邦宣布为独立共和国,但还留在英联邦内。1949年,爱尔兰宣布脱离英联邦,成立爱尔兰共和国,从此,英国正式改称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三、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政体的确立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于1640年,经过和封建势力近半个世纪的较量,到1688年,资产阶级新贵族与部分封建土地所有者实行妥协,发动,即所谓“光荣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与土地贵族联盟的君主立宪政权。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革命开始------两次内战------共和国建立。
1640年11月,国王查理一世为筹措军费对付苏格兰起义,被迫在解散“短期国会(只存在了三个星期)”之后不久,又重新召开国会,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国会选举中获胜,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领导中心,这届国会一直存在到1655年4 月。史称“长期国会”。长期国会与国王的激烈斗争,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始。
当国会与国王的冲突,资产阶级与专制王权的矛盾发展到非用武力不能解决的时候,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进入了内战阶段。国王和王党分子先后于1642年8月和1648年2月,两次挑起内战,但都被克伦威尔率领的革命军所击溃,以资产阶级的胜利而告终。
在人民众的要求和压力下,1649年1月,查理一世作为“暴君、叛徒、杀人犯及国家的敌人”被送上了断头台。之后,国会又通过了一系列立法,废除了君主制,取消了贵族院,5 月,正式宣布为共和国。
第二阶段:克伦威尔军事独裁-----斯图亚特王朝复辟。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取得政权后,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权形式,于是,
以克伦威尔为首的军事独裁统治便应运而生。但是,克伦威尔并没有给他们带来稳定的社会秩序,人民革命运动的不断发展,使得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所具有的反人民性日益暴露无遗,他们又开始对封建王朝产生幻想,企图利用封建王朝的统治来对付使他们更为惧怕的人民革命运动。
1658年,克伦威尔去世,其子理查.克伦威尔无力掌握政权。高级军官们争权夺利,统治集团陷于混乱。1660年初,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加紧策划与封建势力妥协,逃亡国外的查理王子及王党分子亦作出姿态。5 月,查理返英即位,称查理二世,实现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存在了十一年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夭折了。
第三阶段:“光荣革命”和君主立宪政体的确立。
查理二世台后,对内力图恢复专制统治和天主教,残酷迫害革命者和新教徒;对外则依靠英国的主要竞争者法国,直接损害了工商业者的利益,他的继承者詹姆士二世更是变本加厉。复辟王朝的不仅引起了各阶层人民的不满,而且也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面临着丧失既得利益的威胁。于是,他们与部分土地所有者达成妥协,当时国会中分别代表这两大势力的辉格党和托利党,决定联合发动宫廷,驱赶詹姆士二世,邀请他的信奉新教,仇视法
国的女儿和女婿-----玛利和威廉,从荷兰回到英国来继承王位。1688年,成功。被资产阶级称为“合法的”、“不流血的”、“光荣革命”。它的结果是确立了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联盟的君主立宪制政权。从此,英国资产阶级便在这种形式下逐步稳定了自己的政权。
“光荣革命”建立的君主立宪政体,是通过革命后的一系列立法,主要是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这两个宪法性文件加以确定的。
1689年,国会通过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国王末经国会许可,不得颁布或停止法律;不得开征捐税;不得招募或维持常备军;议会有言论自由,议员应自由选举产生;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不得向臣民征课超额的赋税和过重的罚金;不得对臣民处以非常残酷的刑罚;不得设立非常法庭等等。同年,国会还通过了《容忍法》和《兵变法》,前者规定除天主教以外的其他各教派享有信教的自由;后者规定国王根据戒严法可保持一定数量的军队,但只限六个月。
1701年,国会通过的《王位继承法》规定:威廉死后,由信奉新教的安娜继承王位;安娜死后,则由信奉新教的汉诺威继承。从而排除了信奉天主教的国王复位的可能。
上述法律的基本内容主要是用以限制王权的,同时也肯定了国会的权力,并给予臣民一定的权利。换言之,即君主的权力受到了国会的各种保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律的限制,所以,君主立宪制又被称为“有限君主制”。
第二节 宪 法
英国虽然是资产阶级宪法的策源地,但它又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君主立宪国家。所谓“不成文”,并非说是连任何有宪法效力的书面文件都没有,而是指其“宪法”不是集中在一两个主要文件里。下面,我们从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内容、特点及其发展趋势等方面加以具体分析:
一、英国“不成文宪法”的构成及内容
我们通常所说的英国宪法,是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产生的各种历史文献、议会法案、司
法决议、宪法惯例等构成的成文与不成文的、形式多样的、内容庞杂的混合体。它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宪法性法律。
主要包括具有宪法效力的历史文件和历届议会通过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重要法律。例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和1949年的《议会法》,1931年的《威斯敏斯法》,194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
1215威尔士什么时候被英格兰合并年的《自由大宪章》是当时英王约翰在大封建主的压力下被迫接受而签署颁布的一个文件,它代表大封建主的利益,限制了国王的权利。大宪章虽然不是近代意文宪法的起源,但它在英国宪法史上却确立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国王也必须受法律约束。大宪章第十二、十四条还规定,国王课税超过惯例以外的赋税,必须召集大主教、主教、长者、伯爵、男爵及其他各地长官参加的会议,征求“全国公意”,这一规定至今仍被认为是英国议会有权决定财政问题的宪法根据。《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产生的,它们代表了资产阶级新贵族的利益,限制了王权,扩大了
议会的权力。特别是后两个宪法性法律文件,规定了许多英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法律基础。
自二十世纪以来,为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英国议会又陆续制定了一些现代宪法法案,其中,1911年的《议会法》限制了上院的权力;1921年的《司法法》保证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1931年的《威斯敏斯法》规定了英国和自治领的关系;1949年的《人民代表法》则在形式上规定了英国公民享有普选权。1963年的《贵族法》规范了国王、大臣和贵族的权力;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重新确定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公民投票通过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使英国议会主权受到了限制。
2、法院的宪法性判例
英国法院所作的有关宪法性质的判决很多,有关于法官特权,议会特权的判决,也有关于英国公民的自由权利以及保护公民权利不爱国家公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侵犯的判决。例如:1679年对拉斯尔案件的判决,确立了“陪审官独立”的原则。法院的宪法性判例也是英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宪法惯例
所谓宪法惯例,是指某种制度或原则,最初不是法律明文规定,而仅仅由于一些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实,逐渐变成一种习惯,并由国家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
例如:英王有召集和解散议会、宣战与媾和、统率武装力量、颁发勋章和授予荣誉称号等权力;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内阁只对下院负责,政府的辞职程序,首相的地位等有关内阁的一些基本原则,都是由宪法惯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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