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价制度介绍及启
英国是欧洲西部的一个大西洋岛国,全境由大不列颠岛(包括英格 兰、威尔士、苏格兰)、爱尔兰岛东北部及附近5000余个小岛组成。英国的气候属海洋 性温带阔叶林气候,全国年降水量平均为1100mm,其地区分布不均匀,自西北向东南 减少 ,但降水量的年内分配比较均匀,一般每年3~6月为干旱期,降水量占全年的27%;7 ~12月为湿润期,降水量占全年的73%。径流主要由降水形成,河川多年 平均径流总量约为1590亿m,人均占有量约为2700m
    英国是个发达的工业国家。农业也极为发达,人均占有谷物为392kg,农产品供大于求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关系 粮食和畜牧业生产具有很大的潜力。由于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其降水丰沛且年内分配比较 均匀,故农业基本不需灌溉,全国灌溉总面积只有15.7万hm,仅占耕地总面积的 .4%,其中90%以上室外作物的灌溉采用喷灌,室内作物的灌溉采用滴灌,灌溉效率 很高。
由于英国降水与河川径流的年内年际变化小,故一般情况下,江河的洪水问题并不突出,但 沿海的风暴潮是英国的一种重大自然灾害,因此英国极为重视伦敦的城市防洪及泰晤士河下
游防洪,采取了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洪策略。因此,英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 主要目的是改善城乡人民的生活用水,发展工业、内河航运、水产养殖和水上旅游,提供防 潮用水等。除生活用水外,为其它任何目的从河、湖和地下水层取水均需得到有关水务管理 部门的许可,但对各用水部门并无供水优先顺序的专门规定。英国年总用水量为115. 11亿m,其中公共用水占473%,灌溉用水占0.3%,其他工业等用水占52.4%。城乡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为322L, 
由于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较高,耗水量减少 ,故年总用水量呈下降趋势。英国对污水处理非常重视,自1973年以来污水处理已成为 整个供水系统的一部分。一般先根据不同的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将工厂排出的废水与生活污 水混合后,再引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规定污水处理不达标要,到80年代末英国的废 污水处理比例是:完全处理占84%,初步处理占6%,未处理的仅占10%,废污水的处 理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水管理体制及机构
.1水管理体制
    英国迄今尚无国家一级专职管理水务的政府部门,而由政府的有关部门分别承担,它们通
只起宏观控制和协调作用,主要负责制定和颁布有关水的法规政策及管理办法,监督法律的 实施,并宏观控制地区或流域一级水管理机构的财务。地区一级的水务管理则由相应的管理 机构承担。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自70年代初开始,水务管理体制发生了两次较大的变革,第一次 是根据1973年水法按流域分区管理,合并、整顿、改组了原来的1000多个大小水务 管理机构,成立了10个水务局,每个水务局对本流域与水有关的事务全面负责,统一管理 。水务局不是政府机构,而是法律授权的具有很大自主权、自负盈亏的公用事业单位(Ut ilities)。第二次大的变革是在80年代中、后期,英国政府大力执行私有化政策 ,1986年政府宣布通过立法使水务局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其目的是使水务局不受公共 部门的财政限制和政府的干预,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而在1989年水法颁布后,水务 局便成为国家控股的纯企业性公司,称为水务公司WSC(Water Service  Company),负责提供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供水及排污服务。
    同时,政府为了避免私有化后各水务公司之间的利益之争,于1989年又成立了国家河流 管理局,接管了水污染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等事务,使水务公司的权限有所减弱。目前 英国的水工业私有化仅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而在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其供水管理部门目前 仍为国营公共事业机构。
.2水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1)环境国务大臣和威尔士事务大臣。其职能是任命水务总督、水务公司及国家河流管理 局负责人;制定和修订水务管理的法律框架;提出河流水质分类标准和预防污染的要求;批 准和审定各类实施细则;对供水及排污服务机构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和指导。
    (2)水务办公室OFWAT(Office of Water Service)。O FWAT是一个非部级的政府机构,负责保证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水工业能为该地区用户以合 理的价格提供优质高效的供水及排污服务,同时它也是水工业私有化后代表政府对水的价格 进行宏观调控的最重要机构。OFWAT的主要职能是颁布水价费率标准,每年一次确定价 格水平和结构,每5年一次审查和调整水价限制,监督水务公司的财务和投资,检查服务质 量。 OFWAT的工作由水务总督DG(Director General of Wate r Service)全权负责,水务总督定期(5年)由国务大臣任命,并每年向国务大 臣提出工作报告。
    (3)用户服务委员会CSC(Customer Service Committee )。英国政府建立了一个地区用户服务委员会网,其职责是代表用户的观点,向水务总督及 水务办公室反映用户对水务公司供水服务及运行的意见,并接受和调查用户的投诉。每个
务公司均有一个相应的地区用户服务委员会,但它独立于水务公司,水务总督负责任命地区 用户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CSS是水务总督的一个重要信息源,它协助水务总督,保护用 户的合法权益。
    (4)饮用水监察署DWI(Drinking Water Inspectorate )。饮用水监督署的作用和职能是代表国务大臣检查和监督水务公司供应饮用水的数量和质 量。
    (5)国家河流管理局NRA(National Rivers Authority) 。国家河流管理局是一个非部级的独立法定实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河流及沿海地区的水质 、土地排水、防洪、渔业、水上旅游、水资源保护及管理、航运,颁发取水许可证,实施污 染控制。
    (6)皇家污染监察署HMIP(Her Majesty’s Inspectorat e of Pollution)。HMIP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和监察具有重大污染的产业 ,旨在控制污染,达到最佳的环境效果。
    (7)专营及联营委员会MMC(Monopolies and Mergers Co mmission)。MMC完全可视为水务总督与水务公司的“上诉法院”,如果水务公
司对水务总督审定的水价上限或两次审定期间对水价上限值所作的调整有异议或不满意,可 向MMC提出申诉。
        另外,农、渔、食品部MAFF(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 isheries and Food)委派两名成员进入国家河流管理局,负责防洪及渔 业事务,此外还任命地区防洪委员会的主 席及委员。
.3供水服务机构
    英国英格兰地区的供水及排污服务由9个地区委员会和3个岛屿委员提供;北爱尔兰地区由 北爱尔兰环境局负责。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由10个水务 公司负责供水及排污服务,且隶属于各自的水控股公司WHC(Water Holdin g Company),此外还有22个仅负责供水的纯供水公司(Water Supp ly Company),其供水地区的排污服务则由水务公司提供。
.4水务管理的主要法规
    水务管理的主要法规有:
    (1)水工业法;(2)水资源法;(3)水公司法;(4)土地排水法。
.供水费用的构成及水价管理
.1供水费用的构成
    英国的供水费用由水资源费和供水系统的服务费用两部分组成。
    (1)水资源费。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除规定取水许可证制度外,还要求取水者付费。 从1969年4月开始实施取水收费制度,取水收费包括水资源保护和开发费用,统称为 水资源费。取水收费的原则是:收取的费用应能满足提供供水和开发水资源的费用要求;除 喷灌取水外,所有取水均根据许可取水量而非实际取水量收费;不同水源,不同季节, 不同用途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如国家供水部门用水收费标准比灌溉用水收费标准要高数倍
    (2)供水系统的服务费用。供水系统的服务费用包括供水水费、排放污水费、地面排水费 和环境服务费。
    水务公司向用户收取水费有两种方法:非计量收费和计量收费。非计量收费是按用户财产的 可计价值收费,因此也称可计价值法(Rateable Value System), 对于同一供水公司,具有相同可计价值财产的用户支付相同的水费,即不考虑他们的实际用 水量。非计量收费主要指居民用户、商业和第三产业用户。 计量收费是根据水表计量的用户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包括:
    ①供水水费——根据水表读数直接收取费用,其中还包括抄表费、维修费和例行的水表更新 费。
    ②排污费——根据用水量的计量数并扣除10%未返回下水道的水量收取的费用。
    ③地面排水费——一般根据产业性质、用水量和排水面积收取费用。 ④环境服务费——按产业可计价值收取的防止污染和水质控制费用。
    据统计,在水务公司的水费收入中供水水费约占41%,排污收费约占51%,其余收入包 括地面排水和环境服务等收入约占8%。
    计量收费是对用户征收供水及排污费用最合理的方法,目前大多数水务公司对于新增用户均 采用计量收费方法,现有法律也规定2000年后将停止使用可计价值法计费。由于普及计 量收费的步伐受到装表计划所涉及的投资费用的制约,因此政府决定延长停止使用可计价值 法计费的截止日期,以使水务公司在2000年后仍可使用可计价值法。
.2水价制定
    英国是一个发育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具有较完善的法制体系和法规,水价的确定与供水单 位的经济运行目标是直接相关的,按1973年水法规定供水单位要做到财务收支平衡,并 有一定盈余。80年代中后期又规定逐年减少各水务局以外部贷款抵偿财务支出的额度,
至完全不 允许各水务局借款,这就要求各水务局精打细算,降低成本,节约开支,精简人员,搞好收 费与经营。1989年水法出台后,随着水工业的私有化,过去国营公用事业单位的水务局 变成了纯企业性的股份公司——水务公司,必须按企业经营方式运作,照顾到包括股东在内 的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其经济运行目标就包含了更明显的盈利倾向,即要在满足服务水准 的基础上,完成投入产出目标,确保水务公司的投资回报率(据了解,目前英国水务公司的 投资回报率约为6%)。鉴于上述情况,英国水价的制定基本上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 投入产出模式运作,其基本供水水价大致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输送水的运行成本,另 一部分是固定资产折旧,然后根据投资回报率和通货膨胀率加成确定。
    制定水价的基本原则是:
    (1)公平原则——对各类用户既无岐视,也无偏向,即对相同体积的供水及排污,计量用 户和非计量用户支付相同的水费。
    (2)成本原则——征收的水费应反映供水排污的成本。
    (3)区别性原则——对不同用途、不同地区及不同标准的用水实行不同的收费结构和水价
    水价制定的具体操作是:供水单位,即提供供水服务的水务公司,有权根据公司及服务对
的情况,按照制定水价的上述基本原则自行制定各自公司的供水价格。水务公司在确定水价 后,要公布供水收费计划,提出各供水收费款项和条件,与广大用户和用户服务委员会(C SC)洽谈征求意见,然后予以实施。尽管水务公司有权自行制定水价,但它们必须服从政 府对水价的宏观调控。这一宏观调控权由水务办公室通过设定水价上限(Water Pr ice Limit)来行使,以约束和规范水价,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3水价管理及收费方案
..1水价管理
    英国水价一直随物价而变化,因此水务公司每年需对水价上限进行调整,调整的基本公式为 :RPI+K+U,这里RPI是零售物价指数,K是为履行正常供水服务功能必须在通货 膨胀率以上增加的费用,U是前些年未承兑使用而余留的K值。K值由水务办公室根据通货 膨胀变化,并考虑水务公司的投资成本,运行效率及运营利润确定。K值原定每10年审定 一次,但执行中发现由于一开始有些因素考虑不足,导致水价上涨过快,用户反映强烈,1 991年改为每5年审定修改一次K值,以便于修订和更正某些偏差。1989年水务办公 室首次制定水价上限,是建立在资金费用水平的假定基础上,因此1989~1999年的 因子定为5%,即水价以约高于通货膨胀5%的速率上涨,这反映了当时急需改善新
系统的 投资费用和回收过去欠帐的要求。1993年,水务办公室分析表明,水务公司用于供水及 排污系统的投资,比在最初制定价格上限时所估计的水平已多出大约1%。于是1994年 7月水务办公室对水价上限K因子进行审定后,将1995~2000年的K值降低了 1 4%,以减轻用户对水价上升的压力和抱怨,并从1995年4月1日开始执行,这样 将使水费的上涨率降低,1995年水价仅比1994年上涨了3 7%,略高于相应时期 3 5%的通货膨胀率。
  水务办公室已定于1999年进行第二次水价上限审定,采用的K因子计算公式如下: 
    K=-P-X+Q±V±S
  式中 ——初始的价格下调  
        ——实际运行效率提高  
        ——与改善服务质量和环境保护方面所需增加的投资费用有关   
        ——考虑供需平衡问题
        ——反映服务质量和水平
    显然水务办公室通过设定价格上限对水价进行宏观管理是结合供需双方的利益和市场经济运 行情况考虑的,制订价格上限的依据是成本、产出、投资回报以及服务水平。价格上限的
定一方面鼓励水务公司进行改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另一方面,限制了水价,保护 用户的合法权益,为此水务办公室需要进行成本预测,并每年审查水务公司的利润,这就要 求水务公司向它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并规定于一月份在新的收费年开始之前提交现行收费依 据及新提出的价格框架,以便水务办公室及时审定,确保新提出的价格符合批准条件。水务 办公室设定的水价上限,只确定了水价上涨的平均值,起到政府对水价的宏观调控,以及约 束和规范作用,各水务公司每年在调整水价时,可以(RPI+K+U)为上限,根据各公 司的具体情况自行定价,因此各水务公司每年的水价增幅不尽相同。
..2水务公司收费方案
    水务公司年度收费方案包括计量用户收费、非计量用户收费、工业污水处理费、基础设施费 、扩容联网费和杂费,现分述如下。
    (1)计量用户收费(Metered charges)。对于装有水表的计量用户,根 据其用水量收取计量费用(包括供水及排污),并收取一定的固定费用(Standing  Charge),排污服务包括排污、地面排水及公路排水。若用户排入下水道的水量小 于供水量的90%,公司将考虑降低其排污费用。固定费用系根据供水及排污服务管道的规 模大小分级确定。
    (2)非计量用户收费(Assessed charges)。根据工商企业用户的产业 类型及其所雇用的专职员工数,估算其供水及排污费用,同时加付由供水及排污服务管道大 小决定的固定费用。
    (3)工业污水收费(Trade effluent Charges)。工业污水收费 主要有按体积计的工业污水排污费和工业污水处理费。
    (4)基础设施费(Infrastructure Charges)和扩容联网费( Network Charges)。为满足日益增长的供水服务需求,必须扩大和发展供 水服务网络。对于新联网(包括与供水主管道及公共下水道系统联网)的部分,收取基础设 施费(生活用水)和扩容联网费(非生活用水),并由水务总督(DG)监管。
    (5)其它收费(Sundry Charges)。其主要收费包括处理污水池及化粪池 、体育场地及庭园浇水、游泳池充水等的收费。
3启 
    根据现有资料的分析研究,从英国供水服务及管理中得出如下几点启示。
    (1)水务统一管理。英国政府针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长期的工业化过 程导致供水及污染问题比较突出,通过立法不断改进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
善管理体制,从过去的多头分散管理转变为以流域为单位的综合性统一集中管理,比较科学 、合理、高效,基本上实现了水的良性循环,促进了整个社会和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这种管 理方式被认为最符合水文循环规律和水的多功能特点,是比较理想的水管理模式,得到世界 上许多国家的认同和赞赏。
    (2)有效的水价宏观调控管理。英国水价的制定完全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入产出模式 运作,确保回收成本,并有适度盈余。国家只对水价设定一个价格上限进行宏观调控,每5 年审定调整一次,允许水价随通货膨胀率浮动,而实际水价则由各水务公司在政府调控的价 格上限前提下自行制订,而且 根据市场供求、经济运行状况(通货膨胀)和供水单位的投资 变化,每年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反映成本。这种水价的制度及宏观管理,既能约束和规范水 价,对水 价起到真正的宏观调控作用,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保护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又鼓励投 资,确保供水单位充分履行其法定职能和正常运行,为用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3)重视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亦日趋严重,故英国政府 污水处理非常重视。自1973年以来,污水处理已成为整个供水系统的一部分,且将排污 费用作为水费的组成部分,统一由水务公司收取,并明文规定排污收费必须用于污水
处理和 环境保护。这有利于唤起和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并为实现污水治理和环境保护目标提供了 物质上的保证。
    英国供水及水价管理的上述经验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水利管理讨论 和水价制度改革有所借鉴和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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