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黄晓稣 陈静怡
摘 要:英国是较早便开始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专业化审判的国家,发展至今,历经多次改革,已然是现今世界上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较成熟的国家。其中,设置在高等法院大法官庭下的专利法庭和知识产权企业法庭是英国极具代表性的两个具有全国管辖权的知识产权法庭,负责审理大部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的初审案件。此外,尚在筹建中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被指定人”、著作权审裁处以及替代解决纠纷机制,也都是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我国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在这样一个改革试点的契机下,分析和借鉴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发展轨迹和成功经验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英国专利法庭;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庭;知识产权法院;小额赔偿程序;欧洲统一专利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15)01-0062-28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5ZDA0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黄晓稣(1989-),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助理研
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陈静怡(1990-),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62
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黄晓稣 陈静怡
目 次
一、引言 64
二、英国的法院体系 64
三、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67
(一)基本概况 67
(二)专利法庭 69
(三)知识产权企业法庭(专利郡法院) 71
1. 专利郡法院到知识产权企业法庭的衍变71
2. 管辖权73
3. 案件分配74
4. 案件转移75
5. 小额赔偿程序75
6. 法官选任76
7. 上诉77
(四)英国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 77
(五)司法与行政的衔接:英国知识产权局与“被指定人” 79
(六)替代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和意见服务 80
(七)著作权审裁处 82
四、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83
(一)初审专业化:全国性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83
(二)上诉集中化:一个专门的上诉法院? 86
(三)大力支持中小企业:调解、意见服务与小额赔偿程序 88
63
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1期
一、引言
从国际经验来看,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庭)来审理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取得了比较广泛的成功,也是一种国际趋势。英国是较早就开始采用专业法院(庭)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国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专门法院),并针对其间所产生的问题进行了多次改革:英国于1932年设立了专利上诉审裁处(Patents Appeal Tribunal),1977年成立了专利法庭(Patents Court, PC),而其后又设立了专利郡法院(Patents County Court, PCC),2013年专利郡法院进一步衍变成知识产权企业法庭(Intellectual Property Enterprise Court, IPEC),最终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相比英国,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
和运行正处于一个初期发展的阶段。早在2008年,国务院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就提出要研究设置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性知识产权法院,并进一步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到2013年底,中共中央公布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6月,中央深化改革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正式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建立一个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揭牌,开始履行法定职责,标志着全国首家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成立;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也相继在同年年底挂牌成立。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改革试点契机下,分析和借鉴英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系的发展轨迹和改革方向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稳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英国的法院体系
众所周知,英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系由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苏格兰组成。英国法律传统有三个分支,分别为英格兰和威尔士体系、北爱尔兰体系和苏格兰体系,虽然在法律传统研究上我们通常将英国法律等同于英格兰和威尔士体系,但司法体系上却并非如此。由
64
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黄晓稣 陈静怡
图1可见,三个体系有着各自不同的司法设置。经过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司法改革,三个体系于2009年以英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作为统一的终审法院。1而在这三大司法体系中,只有英格兰与威尔士司法体系设置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因此本部分将仅对该体系进行介绍。
图1 英国法院体系2
1.2005年,英国通过了《宪政改革法》(The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根据该法于2009年
10月设立的英国最高法院(UK Supreme Court)承接了上议院的最高司法权,作为统筹英国三大体系的终审法院。自此,英国真正实现了立法权与司法权在功能上和结构上的分离,最高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行使最高司法权,而上议院的司法权被剥离,并在一系列民主化改革中,逐渐走向纯粹的“第二议会”。关于英国司法改革请参见江国华、朱道坤:《世纪之交的英国司法改革研究》,《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页115,115-130。
2.  See Supreme Court, 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United Kingdom’s Legal System, www.
supremecourt.uk/docs/supreme-court-and-the-uks-legal-system.pdf (last visited Jan. 1, 2015).
65
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1期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民事实行三审终审制(详见图2)。民事司法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自下而上分别为:郡法院(County Court)、3高等法院(High Court)
、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和最高法院。一审法院为郡法院和高等法院,郡法院一般只审理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而高等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较宽,由三个庭组成: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4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都可以作为二审法院。其中,郡法院作为二审法院时只审理部分由其自身初审的案件,高等法院审理郡法院初审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审理郡法院和高等法院初审的上诉案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跳过上诉法院,由高等法院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5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 Criminal Division)和最高法院。终审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和枢密院(Privy Council)。其中,最高法院不仅是英格兰和威尔士体系下的民事、刑事终审法院,也是北爱尔兰和苏格兰体系下的终审法院。6枢密院作为英国本土之外领地的最高上诉机关,也具有司法职能,如香港在1997年回归之前的最高审判机关即为枢密院。7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即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的特别管辖权法院,主要有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特别审裁处(Tribunal)、验尸官法院(Coroners’Courts)、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等。8
3.郡法院的名称与郡的地理划分没有直接关系,郡法院的司法管辖区是按照交通方便的
原则划分而来的,该划分可再由大法官做出修改,参见齐树洁等:《英国民事司法制度》,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页53。
4.大法官庭也可译为衡平法庭。
5.参见江国华、朱道坤:《世纪之交的英国司法改革研究》,《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页115,116。
6.一个例外是,最高法院只是苏格兰的民事终审法院,刑事案件由苏格兰刑事高等法院
(High Court of Justiciary)进行终审。
7.参见江国华、朱道坤:《世纪之交的英国司法改革研究》,《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英格兰和威尔士页115,116。
8.参见齐树洁等:《英国民事司法制度》,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页57-61。
66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