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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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12.12.08
裁判规则
  动画影片中的角形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只有对该角形象付出独创性贡献的公民才能成为作者。在《著作权法》制定实施之前的计划经济年代,不具备保护作者权利的观念基础和制度环境。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所创作的动画影片角形象著作财产权归属时,需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综合考虑历史、现状、公平等各项因素,实现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平衡。
正文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法定代表人:汪天云,该厂负责人。
  被告: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泽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珠海悟空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鸿鸣。
  被告:珠海市千致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水。
  被告:上海扬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林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九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景皓,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因与被告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者公司)、珠海悟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悟空公司)、珠海市千致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致公司)、上海扬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派公司)、上海九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履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美影厂诉称:原告系动画影片《大闹天宫》的制作人,依法享有《大闹天宫》孙悟空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原告于2001年6月授权被告天行者公司《大闹天宫》影片在美国的独家放映权。2008年间,原告发现天行者公司在其域名为www.wukongland.com的网站上擅自使用孙悟空人物形象及改编自该形象的众多变形形象。被告悟空公司系由天行者公司投资设立,该公司主办了域名为www.wukongkids.com的网站,并在全国范围设立了
销售代理商,在网站上和各地代理网点推销千致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销售规模巨大。被告天行者公司、悟空公司、千致公司还通过媒体和各自的网站在各种展销会、宣传会等大型活动中宣传、扩散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被告扬派公司、九履公司共同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15.6万余元;3.各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天行者公司辩称:孙悟空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系由张光宇创作,著作权归属于张光宇,原告美影厂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设计的“悟空”卡通人物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大闹天宫》中的“孙悟空”人物形象不同,被告依法拥有“悟空”卡通人物形象的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被告没有侵犯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悟空公司、千致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扬派公司、九履公司共同辩称:孙悟空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张光宇,原告美影厂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扬派公司将商场店铺出租给九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九履公司销售的悟空公司童鞋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两被告与其他三名被告没有共同故意,也不存在
过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1945年,张光宇(1900年-1965年,现代中国装饰艺术的奠基者之一,杰出的漫画家)创作了一部彩神话连续漫画《西游漫记》,该作品共六十幅漫画,每幅均附文字说明,采用旧《西游记》的体裁,其故事结构及神话中的主要人物借用旧《西游记》原班人马。作品中有唐僧师徒四人的人物形象,其中孙悟空的形象主要特征为头戴紧箍咒,颈围淡绿围巾,身着鹅黄上衣,腰束虎皮短裙,下穿大红裤子,足蹬一双黑靴。脸部图形为椭圆形,面部正中为心形红印,向上为弧形黑眉毛,眼眶周围为一圈金黄。
  1960年至1964年,原告美影厂根据西游记中的精彩段落“大闹天宫”创作完成了动画影片《大闹天宫》。期间,美影厂导演万籁鸣邀请张光宇、张正宇兄弟参与美术设计。《大闹天宫》孙悟空人物形象由美影厂职员严定宪于1961年定稿。《大闹天宫》(上集)和(下集)分别于1961年和1964年公开上映。影片中的孙悟空人物形象主要特征为:头戴紧箍咒,颈围翠绿围巾,身着鹅黄上衣,腰束虎皮短裙,下穿大红裤子,足蹬一双黑靴。脸部呈桃形,上半部为两条弧形轮廓线,下半部为一条弧形轮廓线,面部正中为心形红印,向上为半月形绿
眉毛,眼睛周围为一圈金黄,眼睛纵向的中轴线与鼻尖构成一个倒三角。
  1982年上海市电影局编印的影片目录(1950年-1970年)记载:动画片《大闹天宫》(上集)美术设计:张光宇;动画设计严定宪、段濬、浦家祥、陆青、林文肖、葛桂云;动画片《大闹天宫》(下集)动画设计或木偶设计严定宪、浦家祥、林文肖、段浚、陆青、张世民、阎善春。除张光宇外,其他署名人员均为原告美影厂职员。
  原告美影厂在诉讼中提供的严定宪、浦家祥、林文肖、陆青署名的证明,证明动画影片《大闹天宫》美术设计为张光宇、张正宇;动画设计为严定宪、林文肖、浦家祥、陆青、葛桂云。该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一切权利归美影厂拥有。
  上海电影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孙悟空系列《孙悟空大闹天宫》上、下集VCD和原告美影厂倾情奉献2004年经典回顾之《大闹天宫》四十周年收藏礼盒DVD各一套显示:在该VCD和DVD的外包装盒和光碟上标注的出品人均为美影厂。经当庭播放,VCD影片显示美术设计为张光宇;DVD影片显示美术设计为张光宇、张正宇。
  2001年6月18日,原告美影厂与广州市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天行者公司)
签订电影放映权授让合同,约定美影厂将动画片《大闹天宫》在美国的独家电影放映权授让给广州天行者公司,授权期限五年,自2001年8月1日起至2006年7月31日止。
  2008年4月14日,汤泽波(系天行者公司董事长)以珠海天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著作权人,将其设计完成的WuKong系列卡通形象在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自愿登记,作登字:19-2008-F-0428。其中包括有孙悟空右手指向右边,左手持金箍棒斜置于身后的人物形象(以下称备案登记的孙悟空形象)。
  珠海天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3日申请注册了第7162768号“WUK+简化的孙悟空头像剪影+NG”的图文组合商标(以下称第7162768号图文组合商标),国际分类为25类,涉及服装、婴儿纺织品尿布、鞋、帽子等商品。
  2010年2月2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通过百度查“悟空服饰”,进入地址为www.wukongkids.com的网站,网站主页有“粗体化的第7162768号图文组合商标+悟空服饰”标识、系列童鞋及《大闹天宫》动画影片中的孙悟空人物形象截图。进入首页,标题栏显示“悟空公司”,页面上设有关于我们、企业新闻、产品展示、招商加盟等栏目。点击“关于我们”公司背景一栏,页面显示有:“千致公司创立于2001年,2004年自建现
代厂房、宿舍和两条先进的运动鞋生产线,建筑面积13700余平方米。主要生产童鞋、男女各类运动鞋、休闲鞋,产品出口日本、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累计出口鞋类1000万双以上。2008年夏,通过天行者国际传播机构授权经营‘悟空童鞋’品牌”。通过百度查“天行者国际传播机构”,进入地址为www.wukongland.com的网站,网站主页有第7162768号图文组合商标标识及孙悟空卡通形象。标题栏显示“珠海天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珠海天行者国际传播机构/汤泽明/wukong/天行者/悟空”等内容,页面上设有新闻中心、关于我们、品牌授权、产品展示、下载专区、分享惊喜等栏目。从首页进入“关于我们”项下的公司历程一栏,页面显示辉煌印记、历程,其中历程项下记载:2001年天行者创始人汤先生买断经典动画《大闹天宫》海外发行权与改编权,并注册“WuKong”。2006年3月至2008年4月,“悟空”获“中国动漫产业十大影响力品牌”、“亚洲青年动漫大赛最佳形象入围奖”、“2007年中国创意产业年度大奖十大潜力品牌”等各类奖项。页面右下角标有备案登记的孙悟空形象。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0)沪东证经字第1442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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