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眼中的青建集团跨国诽谤案
作者:祁彪
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17期
作者:祁彪
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17期
因为被怀疑在网上发布关于青岛建设集团公司有关改制过程的“诽谤言论”,华商GOH TECK BENG、NG TECK CHUAN被包括青岛建设集团公司在内的关联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公司、青建(南洋)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国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杜波、博海建设集团董事会主席袁红军等人起诉到新加坡高等法院。
本刊曾以《青建集团跨国诽谤案审理进入尾声》为题进行了报道。报道刊发后,在引发舆论关注的同时,多位法学家也从法律角度对GOH TECK BENG表兄弟是否构成诽谤进行了分析。
案情回顾
2014年1月26日,新加坡人GOHTEcK BENG收到新加坡高等法院传票,传票上显示青建集团、博海建设集团、青建南洋集团以及杜波、袁红军委托RAJAN& TAN SINGAPORE LLP
律师事务所起诉GOH TECK BENG表兄弟在网络上对其诽谤,诽谤内容造成其巨额损失。为此,要求GOH TECK BENG表兄弟赔偿2000余万元新币。
根据杜波和袁红军的证言,2013年11月,他们发现在网上能搜索出大量诽谤自己的文章,共有15000个搜索结果。随后,他们与各网站交涉要求删除这些文章。大多数网站移走或者删除了这些文章,但是,在提交起诉书时,互联网上仍然可以搜索到12篇诽谤文章。
标题为《建国以来最大国有资产侵吞窝案》的网上文章称:“青建零零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零零一公司)是以杜波为首的青建集团团队集体侵吞青建集团巨额国有资产的主要载体,该公司是目前青建股份的主要持股人和实际控制人,而在历史上,零零一公司的所有个人股东几乎没有出过一分钱。”
另一篇标题为《杜波、袁红军两条道路双重身份掏空国有资产》的网上文章称:“同年,杜波为了拉拢手下一批得力的核心团队,借国企改制之机,骗取改制批文,将自己名下的1600万股份全部转让给职工持股会和青建置业有限公司持股,获得1600万股权转让收益。并顺势将青建集团名下的其余20%股权都转让给了职工持股会,此后以核心层通过欺诈的方式未投一分钱设立博海投资公司,将零零一公司96%的股份以5000余万元收购。零零一
公司彻底告别国有资产时代,进入全面私有。”“以中国官员、国有企业进军新加坡后,杜波和袁红军开始实施其计划。同时,杜波、袁红军成立多个建筑相关公司,几家公司通过一系列方式将成本加大,导致账面亏损,股东青建集团亏损。千亿国有资产顺利转为私人所有。”
杜波和袁红军认为,网站上的这些言论“是没有依据的,是罔顾事实真相的恶意中伤”,对青建集团及关联公司在新加坡的声誉和业务开展造成严重伤害。
GOH TECK BENG在庭审中称,自己只是通过向中央纪委实名举报杜波、袁红军涉嫌侵占国有资产,没有在网上发布文章。可原告坚持要让GOHTECK BENG、NG TECK CHUAN表兄弟对诽谤文章负责。
不等同于诽谤
专家通过分析案情以及相关证据后认为,从12篇网络帖子的内容来看,文中描述事实并非捏造或故意虚构,虽然有对杜波、袁红军以及相关公司的,但是远没有达到诽谤的程度。
首先,青岛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工商资料显示,
青岛建设集团出资200万元占40%股份,杜波个人出资300万元占60%股份。但是,目前没有证据显示杜波个人转账缴纳了300万元出资款,仅有银行进账单。2001年和2002年,青岛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增资500万元,变更为青岛零零一装饰有限公司,后青岛零零一装饰公司又增资为1000万元,再至2000万元,变更为零零一公司。在此过程中,杜波个人股份也由占股60%增至80%,即1600万元出资。有证据显示,其间两次增资的300万元和1000万元都是由青岛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和青岛零零一装饰公司代为出资。也就是说,没有证据显示杜波个人亲自出资了该笔款项。
第二,2003年5月,杜波将其持有的零零一公司股份的70%转移至新成立的员工持股委员会,将其持有的零零一公司股份的10%转移至青岛建设集团置业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显示,通过此次股权转移,杜波收到1600万元人民币。目前没有确切证据显示这16007万元的具体走向。此外,为此笔交易获取政府许可时,零零一公司还虚报了其资本已经增资至2000万,杜波持有的零零一公司的股份已经增资至80%的事实。
第三,2007年6月,员工持股委员会将其持有的零零一公司股份的全部96%的股份转移至青岛博海投资有限公司。证据显示,青岛博海投资有限公司购买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6%股份的资金同样来自零零一公司。
第四,2007年9月,青建集团改制。山东海蔚置业公司代持两家美国公司以9000万元购买的青建集团30%的股份。但是,两家美国公司并未出资。证据显示,上海和利源投资公司成立仅五天即实施了上述股权收购,该公司注册资本l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杜波。该公司仅有两名股东:杜波,占99.5%的股份;曹述建,占0.5%的股份。
网帖中列举的其他内容,都有相关证据作为支撑,因此不足以构成诽谤。此外,对公共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是中国宪法明示的公民基本权利。GOH TECK BENG表兄弟作为新加坡籍华人,虽然不是中国公民,但是由于其在中国境内投资,享有与中国公民同等的法律地位,也就有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本案中,由于青建集团属于国有企业,其关联企业也大多属于国有参股企业,而杜波、袁红军长期担任青建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发现青建集团改制过程中存在涉嫌侵占国有资产的事实后,GOH TE CK BENG表兄弟在网上向中央纪委进行了举报,属于正当监督权的行使。即使GOH TECKBENG表兄弟后来将这些内容公布在网上,也不能就此怀疑其举报、控告的动机,否定其行使监督权的合法性。青岛网站制作公司
公众人物人格权法律保护适当克减
针对原告方提出因遭受诽谤而蒙受巨大损失,相关专家认为,即使青建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新加坡的业务有损失,也不能证明该损失和网上文章的内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国的法律,侵害名誉权或者说诽谤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那就不是立法保护名誉权的本意。
本案中,GOH TECK BENG表兄弟基于对青建集团改制过程的合理怀疑正常向中央纪委举报不是违法行为,对青建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不造成任何损失。即使NG TECK CHUAN和GOH TECKBENG后来将举报内容发布到网络上,这些网络也仅仅是在中国国内的网络,在新加坡不太可能看到这些网站上的内容,也并不必然导致青建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新加坡的业务损失。
另外,相关专家认为,杜波、袁红军曾经作为国有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属于公众人物,对于外界的监督及批评,应予理解与容忍,其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较之普通民众亦应适当克减。
杜波在担任国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前,长年担任青建集团的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属于国有企业负责人,代表国家对青建集团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即使杜波迁居国外,成为新加坡永久公民,由于改制后的青建集团仍保留15%的国有股份,故杜波依然是国有参股企业的负责人。
袁红军在担任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前,同样属于青建集团的负责人。
由于两人均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故属于公众人物,对于其在作为国有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的负责人期间的行为,有义务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批评。
2000年前后,中国出现国企改革高潮。老国企在被收购兼并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触目惊心。在这样的背景下,青岛博海建设集团当年的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社会公众有权提出合理的质疑或者善意的批评。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杜波和袁红军不能以自己感到名誉受到了伤害就认为构成诽谤,而应予理解与容忍。
通过对整个案情的分析,专家总结认为,网络上的文章即使是GOH TECKBENG表兄弟实名发布的,因为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非无中生有,没有虚构撰写或使用不当言论污蔑杜
波、袁红军人格和名誉,且与青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杜波、袁红军无法摆脱侵占国有资产、挪用资金的合理怀疑。因此,12篇网络文章不构成对杜波、袁红军青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诽谤。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