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函[2005]5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23
【实施日期】2005.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
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政办函[2005]5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互联网站的作用,加强对政府互联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互联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要求,在政府互联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为人民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第四条 按照政务公开、方便社会、宣传黑龙江的要求,努力建设好政府互联网站,加快开展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政府“一站式”服务水平。
第五条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在建设中要加强网上信息与服务资源的整合,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以利于部门联合、数据共享。加强各级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库建设,提供全面的政务信息检索功能。
第六条 政府互联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省政府互联网站的主管部门,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省政府互联网站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黑龙江”门户网站建设公司(http://WWW.hlj.gov.cn)是全省政府互联网站的中心网站,由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其建设与管理。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各级政府部门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原则上由各级政府部门自行确定相关单位负责。
第九条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网站和下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进行指导、考评以及资源整合。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应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链接,在命名、形象设
计等方面应明显区别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本级政府及部门的网站建设工作。政府互联网站承办单位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并做到定岗、定责,确定专人从事此项工作。政府互联网站运行所需的经费按现有经费渠道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十一条 从事政府互联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务工作知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应定期接受网站管理部门组织的工作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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