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概念的意义与用法
《人思之人》出版后,张曙光、吕炳强和Franqois Laplandine等先生发表了极其有益的评论。三位先生理论修养颇为深厚,评论涉及哲学和社会科学共同关注的几个基本问题,本文的讨论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
一、“信仰”
《人思之人》选择了“信仰”一词来指代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实体。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张曙光教授和法国里昂第二大学Frangois Laplandine教授的评论都建议考虑用其他更妥当的词汇来代替。为此,笔者把选择“信仰”一词的研究过程与诸位分享。
在汉语中,我们有两个词汇可供参考和选择:信仰和信念;而在法语或英语中有三个自然词汇可以选择:croyance或belief,conviction,foi或faith。
《现代汉语词典》对“信仰”的定义为:“[动]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重,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如宗教信仰。”该词典仅仅提供了一个例子,而且这个例子还是错误的。因为在“宗教信仰”这个词组中,“信仰”是名词而非动词。按照这个定义,我
们可以说:信仰爱因斯坦、信仰市场经济、信仰存在主义、信仰佛教等等。作为名词,我们可以说:政治信仰和宗教信仰。《辞海》对“信仰”的定义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这两部汉语权威词典都有把“信仰”与宗教相连的倾向。这是因为“宗教信仰”和“信仰佛教”或“信基督教”较为常见,而“政治信仰”、“信仰相对论”一类用法出现的频率没有那么高。《现代汉语词典》对“信念”的定义是:“[名]自己认为可以确信的看法:坚定信念,必胜的信念”。我们知道,在汉语中,“信念”不做动词用。实际上,就该词典提供的例句而言,“必胜的信念”是指某人相信其“必胜”,因此它不是指“必胜”,而是指对“必胜”的肯定判断。为此,“信念”是对一个判断的判断,而不是对“是否能够胜利”的判断。
与此不同,在特定的语境中,conviction,croyance和foi这三个法语词汇是同义词,可以互换。例如*****ION:Opinion assuree.Convictions personnelles,Convictions politiques,religieuse,philosophiques。“conviction”意思为:肯定的主张、个人的主张;政治、宗教和哲学的主张。*****E:ce que I“on croit,croyance religieuse.信仰,“人们相信的东西”。Philos.Assentiment de I"esprit qui exclut le doute,精神上排除疑问之后的同意。(这便是我所用的意思)Les croyances philosophiques.(哲学信念)FOI:(Contexte metaphysique ou religieux);Le fait de croire a un principe par une adhesion profonde qui emporte la certitud
e.Croyance;conviction:Opinion。信仰(在形而上学或宗教的语境中):通过带来确定性的深刻的同意而相信一个原则的事实。
我们看到,在这三个词汇的用法中,不论意为“肯定的主张”、作为“哲学”用语,还是作为“形而上学”的用语,或者作为“宗教”用语,它们都是同义词。更为重要的是,它们的本意都仅仅涉及对思想或事物的相信,而不意味着禁止质疑这个主张。在论及科学命题时,人们偏好“信念”这个词汇;当涉及哲学的、政治的和宗教的命题时,人们偏好“信仰”一词。
两难的是,不论我们选择“信仰”还是“信念”,都面临被选择词汇的蕴含可能带来的误解。选择“信念”,可能使人误以为“宗教信仰”被当作了“科学知识”,选择“信仰”,“科学知识”可能被误以为“宗教信仰”。我们知道,创造一个新词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极其困难的;借用现存词汇又要受到引申意义的干扰。
文化属性是什么意思 最终,在没有更佳选择的情况下,我们将继续使用“信仰”来指称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实体——精神存在。诚然,在使用这个词汇时,简单地提及启蒙运动以“科学”对抗“宗教信仰”的历史,对于预先排除对“信仰”一词的蕴含可能带来的误解(即把科学与神学,启蒙之光与黑暗混为一谈)应当是必要的,尽管这一历史事实是如此的为学界所熟知。
二、与吕炳强先生的对话
应丁宏教授之邀,香港理工大学教授吕炳强先生专程来京参加了《人思之人》的讨论会。基于会上的发言,他撰写了一篇评论《蔡华(人思之人: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统一性)》(以下简称“吕文”)。吕先生曾于2005年、2007年和2008年发表了两篇论文和一部巨著,专门讨论社会学的基础理论问题,是一位学养深厚的社会学家,与他的讨论充满着思维的乐趣。
他的评论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笔者将逐一作答。
《人思之人》在评论迪尔凯姆“社会事实”的定义时,指出了人们(不论他们是多数还是少数,抑或是社会的管理者)不可能将自己的思想方式和感觉外界的方式强加于人。因为无事实支撑,这个定义不成立。
为了讨论笔者这一见解,吕文没有延引迪尔凯姆,而是引述了韦伯:
我们说,“法律秩序”是存在的,只要是有强行的手段,无论肉体的还是心理的,即是说,只要是有一小撮人预备动用这些手段,并且在某些事件上随时为了保证秩序而动用这些手段。吕文解释道:
所谓“法律秩序”归根究底不过是由思想方式和感觉方式引导的,因为它是基于某些思想方式和感觉方式的。
然而,在论及人的主观能动性时,吕文又提到:
由于文化世界(以至社会世界)里的个体可以是异端分子,个体们便被分类为“革命分子”、“反动分子”和“众”。
其实,韦伯还不是个体存在的最强硬支持者,马克思才是。……但是,个体存在的颠覆性却是在年青马克思的作品中出现的,它是最极端的能动性,跟结构的关系也是最紧张。我们在亲属关系里可能看不见它,但是不幸在现代世界里却天天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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