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s软件开发培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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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北明软件大楼7、8层。
法定代表人:李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月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尚农三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0706-065。
法定代表人:刘四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奎,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伊雯,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简称北明软件公司)与被告北京尚农三才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尚农三才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明软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月华,被告尚农三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奎、吴伊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明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尚农三才公司向北明软件公司支付合同款933456元;2.尚农三才公司支付违约金81129.6元。事实与理由如下:2015年10月10日,北明软件公司与尚农三才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简称涉案合同一),约定尚农三才公司委托北明软件公司研究开发欣欣尚农网电子商务平台开发项目(简称涉案项目),尚农三才公司向北明软件公司分期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2460000元,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在北明软件公司依约完成项目开发,欣欣尚农网电子商务平台稳定上线运营后,双方当事人又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简称涉案合同二),约定尚农三才公司委托北明软件公司研究开发欣欣尚农网电子商务平台需求变更项目,尚农三才公司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244320元,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尚农三才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签章确认了欣欣尚农网电子商务平台需求变更项目的验收申请,
北明软件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但是,尚农三才公司拖欠合同经费933456元迟迟未付,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尚农三才公司答辩称:1.涉案合同签订后,北明软件公司一直不能如期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在2016年5月25日至30日期间测试的系统存在许多严重瑕疵,完全不能达到涉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尚农三才公司于2016年7月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仍处于未完成软件开发任务、无法提供相关源代码,也未编制好使用说明书的状态。截至2016年11月底,距离约定的开发结束期限已经将近一年,北明软件公司仍然未能完成软件开发任务,为了双方先前的付出不致白费,尚农三才公司无奈与北明软件公司签订涉案合同二,就北明软件公司未完成部分进行约定。因此,涉案合同二性质上属于结算协议,并非一个完全独立的、全新的合同,也就是说支付完涉案合同二约定的全部款项后,就无需再支付涉案合同一的剩余款项。2.北明软件公司交付的软件始终无法达到涉案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北明软件公司至今未交付符合验收标准的开发成果,完成合同约定的开发任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尚农三才公司有权拒绝向其支付剩余款项,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尚农三才公司无奈另行委托案外人天天向上(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长沙凯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完成与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基本一致的开发内容,支付了574000元的开发费用,现已开发完成投入使用,北明软件公司
的违约行为给尚农三才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4.尚农三才公司由于经营困难,已停业长达一年之久,尚农三才公司的经营现状与北明软件公司开发软件失败有着不可分割的原因,现北明软件公司提起虚假诉讼要求尚农三才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和违约金,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将使尚农三才公司面临破产。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北明软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
2015年10月10日,尚农三才公司(甲方)与北明软件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欣欣尚农网电子商务平台开发项目。涉案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三条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范围依《欣欣尚农网电子商务平台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和《欣欣尚农网电子商务平台开发实施计划为准》):
1.自进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确定初步验证版、迭代版的范围以及初步验证版的需求设计;
2.2015年9月30日之前完成迭代版的需求设计;
3.2015年10月1日前提交验证版开始试运行,2015年10月31日开始正式上线运营(第一阶段上线);
4.201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迭代版的上线运营(第二阶段上线)。
第五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2460000元。
2.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应付款项金额为:“合同金额”之30%,即738000元;付款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甲方依据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
(2)应付款项金额为:“合同金额”之20%,即492000元;付款时间为:验证版开始试运行,并经甲方签字确认运行稳定后15天内,甲方依据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
(3)应付款项金额为:“合同金额”之20%,即492000元;付款时间为:第一阶段上线,并经甲方签字确认运行稳定后15天内,甲方依据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
(4)应付款项金额为:“合同金额”之20%,即492000元;付款时间为:第二阶段上线,并经甲方签字确认运行稳定后15天内,甲方依据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
(5)应付款项金额为:“合同金额”之10%,即246000元;付款时间为:第二阶段上线后满1年,甲方依据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欣欣尚农网电子商务平台开发实施计划》
需求阶段:《欣欣尚农网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欣欣尚农网电子商务平台流程图设计》《欣欣尚农网电子商务平台原型草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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