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学考试复习题
(论述题部分)
严肃提示:亲爱的同学们好!请千万注意
1、以下9道题目仅仅是我们初步“猜测出来”要考试的论述题,答案中仅仅罗列了要点,但是,同学们在考试时仅仅答要点是不妥的,请同学们翻一翻书本和大纲,力求把答案的要点补充完整一点。
2、另外考试中涉及的简答题、判断题、选择题等题型,老师并没有划定复习范围,根据老师的意见,希望同学们把书本和大纲“看一看”才好,考试不会很难的,但是,务必做到以下三点,及格才没有问题:一是不舞弊;二是要写满;三是论述题要结合实际,多写一点啊。
3、党校最近出台了严厉的纪律:“任课老师不得向学员提供开卷考试的复习资料”!!!!!如果监考老师发现考场上有两个同学夹带的资料相同,视为任课向学员提供了复习资料,我们的老师将会受到党校严厉的纪律处分”。所以,请同学们在下载打印这些资料时,务必对以下9道题目的次序进行任意颠倒或者打乱,并用任意不同的字体打印,或者,在资料前后和之间加进
一些无关的内容。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全班同学们没有两份相同的复习资料。切记!!!切记!!!!不要无意之中害了我们无辜的老师哦!!!!!!还要记得,这些资料不得向班外任何人泄露,如有人问及资料来源,就实话实说:是我们几个同学猜测的。
4、哦,对不起!《法律社会学》这科,“怕事的”任课老师不愿意提供考试复习资料,估计不会太难,到时候考试时,请大家记得把教材和大纲带去抄就行了哦!
5、本QQ内有党校其他老师同仁,所以这些资料不便放到本共享上去,只能一个一个发给同学们,希望同学们收到后资料后,再QQ中冒个“泡泡”,见谅啊。
                        有幸为您服务的学习委员:廖建华
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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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5月22日,四川都江堰光亚中学的教师范美忠在地震后发表了一篇《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文中称,地震发生以后,“我发现自己居然是第一个到达
足球场的人”,直到过了一段时间之后,范美忠发现自己的学生没有跟着出来。再过一会,才有他上课的班级的学生出来。范美忠如是记录:“我奇怪地问他们:‘你们怎么不出来?’”学生回答说:“我们一开始没反应过来,只看你一溜烟就跑得没影了,等反应过来我们都吓得躲到桌子下面去了!等剧烈地震平息的时候我们才出来!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话虽如此说,之后我却问自己:“我为什么不组织学生撤离就跑了?”其实,那一瞬间屋子晃动得如此厉害,我知道自己只是本能反应而已,危机意识很强的我,每次有危险我的反应都比较快,也逃得比较快!不过,瞬间的本能抉择却可能反映了内在的自我与他人生命孰为重的权衡,后来我告诉对我感到一定失望的学生说:“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有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十八岁的人了!”这或许是我的自我开脱,但我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我还告诉学生:“也决不会是勇斗歹徒的人!’话虽这么说,下次危险来临的时候,我现在也无法估计自己会怎么做。我只知道自己在面对极权的时候也不是冲在最前面并因而进监狱的人。”
问:请根据人权法学基本原理,对范美忠的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价。
答:
第一,从权利的角度,范美忠丢下学生不管,第一个跑出教室确实是一种本能。(4分)
第二,跑出来以后,范美忠该怎么做。(4分)
第三,权利是主体所享有的应得。但是,权利的享有并不是绝对的,享有权利并不等于对自己权利以外的世界熟视无睹,享有权利应当承担适度的责任。(4分)
第四,区分先跑行为和网络行为。(3分)
2、有人说,人类社会应当废除死刑;有人说人类社会不应当废除死刑。请结合人权法学基本原理,进行评述。
答:第一,死刑是对严重违反社会契约罪犯的复仇性制裁。(2分)
  第二,死刑一旦执行将无可挽回。即使再完善的司法制度都无法绝对避免冤案(2分)
  第三,不管与何种方式执行死刑,都总有直接执行死刑的人。(2分)
第四,死刑的存在,使得强权有机会践踏人的生命。(2分)
第五,生命是人类能被夺走的东西中,最宝贵的东西!(2分)
  第六,被免于死刑处罚的往往是有背景的人,而被执行死刑的,却恰好是最底层的人。(3分)
第七,从法理上讲,正当防卫只存在于制止犯罪。(3分)
3、有人认为,动物不可以像人一样享有基本人权。请根据人权法学基本原理对此做出分析。
答:
第一,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4分)
第二,人具有主体地位,这种书体地位是由人的智慧决定的。(4分)
第三,人权只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概括,不包括人与动物关系。(4分)
第四,人与动物关系的实现,归根结底还得靠人用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3分)
4、有人说,当代中国应当允许安乐死合法存在;有人说当代中国应当不允许安乐死合法存在。请结合人权法学基本原理,进行评述。
答:
第一,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4分)
第二,植物人不是天然的生命,而是高技术的产物,停止给植物人以生命支持的措施,并不意味着杀害性命,而只是停止制造人工的“生命”。(4分)
第三,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撤除生命支持措施是合理的:a.病人的死亡已迫近,且不能避免;b.病人已失去意识,而且根据现在的医学知识和技术已不可能恢复;c.病人在清醒时曾表示同意不使用医学中的生命支持措施,在病人已经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则由病人的直系亲属表示同意;d.放弃或停止使用生命由医生来执行。(4分)
第四,其他观点。(3分)
5、2007年12月29日晚,女白领姜岩在北京位于东四环一小区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事情源于她与丈夫王菲的婚姻。据悉,姜岩和丈夫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她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两个月,她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丈夫与一名案外女性东方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并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还在自己的博客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的具体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2007年12月27日,姜岩第一次试图自杀,之前,她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后,她的网友将其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其姜红,后姜岩的博客被打开。2008年1月开始,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在该专题中,大旗网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同时,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一帖。每篇网文后,都有大量网友留言,对王菲的行为表示不耻和痛骂。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发起了对王菲的“”,使王菲的姓名、
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的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2008年3月18日,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起诉至法院,索赔工资损失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及公证费用2050元,首次将“”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中国第一案。
问:请根据人权法学基本原理分析“”。
答:
博客为什么没人用了第一,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与法律相关。(4分)
第二,“”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4分)
第三,“”必须受到合理的规制,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和荣誉权等。(4分)
第四,结合案例分析。(3分)
6、有人认为,生存权是第一位的人权。请结合人权法学基本知识,对此进行评述。
答:
第一,这与刑法上紧急避险理由相关。(紧急权) (4分)
第二,从权利冲突的视角给予了进一步的正当性论证。(4分)
第三,没有了生存权,其他一切权利都没意义。(4分)
第四,结合中国现实进行分析。(3分)
7、从人权法学基本原理分析我国实行“酒后禁驾”的合理性。
答:第一,喝酒是一种权利。(3分)
第二,但是权利具有相对性,如果因为喝酒而影响和侵犯他人权利,则此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限制。(3分)
第三,酒后禁驾禁止的不是喝酒,而是禁止酒后驾车。(3分)
第四,法律规范是普遍性行为,对于特殊行为不具有免责性。即使某些人酒量大,也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3分)
第五,结合中国实际进行分析。(3分)
8、根据人权法学基本原理,对刑讯逼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评述。
答:第一,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极端的诉讼手段。是对刑事诉讼追求正当程序这一价值目标的极大损害。(5分)
第二,刑讯逼供与封建纠问式诉讼下的有罪推定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从而与无罪推定原则在内容和精神上存在根本性冲突:(5分)
第三,结合中国实际进行分析。(5分)
9、2008年5月15日下午3时左右,成都全搜索网站志愿者组织的一支救灾物资车队由绵竹市区开往绵竹土门,在途经板桥镇八一村与西南镇隆兴村地界时,部分当地灾民拦住车队,请求车队人员给予救助,但车队押运人员未表示同意,之后少数灾民爬上一辆小货车,将车上
物资掀下,由车下众灾民将其哄抢一空。小货车被哄抢完后,灾民停止了哄抢行为,救灾物资车队继续前行至土门镇及广济镇分发物资。被哄抢的小货车上装载的物资有帐篷30余顶和毛衣60余件。2008年5月16日, 网友“仁爱.兔斯基”在“成都全搜索”网站 “四川地震专题”版块,发表了一篇名为“骑着摩托抢物资,我在绵竹看到最丑陋的一幕!”的文章,文章除用文字回放当时事件外还附上了被哄抢时的现场照片。
    问:请根据人权法学基本原理,对灾民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评述。
答:第一,任何人都有普遍人权。人权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3分)
第二,灾民有获得国家救助的权利。(3分)
第三,权利具有相互性,不能给以牺牲他人权利来保护自身权利。(3分)
第四,本案中灾民的行为不是自救行为。(3分)
第五,结合案例进行分析。(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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