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自动在线监测运行的十个常见问题
非重点排污单位自主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
是否需要与环保局的监控设备联网?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法律未对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联网作强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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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处罚依据吗?
2016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
”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
在线代码运行器设备安装后未按时完成验收的是否要处罚?
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
但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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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设备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设备?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规定:"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
该目录中第42项"声级计"、第44项“有害气体分析仪"、第50项"烟尘、粉尘测量仪"、第51
"水质污染监测仪”等环境监测设备,这些均属于强制检定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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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真实准确?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有责任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从而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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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吗?
20179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第(十)项规定:
”取消环境保护负责的有效性审核。"
20171127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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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根据公安部、环保部等5个部委于2015年共同发布的规章《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
并指出了4种具体的情形: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
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Ξ)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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