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商某某(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 号】(2019)粤民终209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判断软件插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个案中,人民法院应综合四个方面因素来判断:(1)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2)被告行为是否妨碍、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3)被告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被告是否有违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以及商业道德。软件插件虽帮助用
户获得更多功能,但是会损害其他用户的体验和对合法网络产品功能的信任,甚至会损害系统安全的,提供插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文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商某某(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腾讯科技公司是“”软件著作权人,与腾讯系统公司共同提供“”即时通信服务。微源码公司、商某某公司等开发、运营“数据精灵”软件,使用该软件并配合提供的特定版软件,在手机终端上增加正版软件原本没有的“定点暴力加粉”等十三项特殊功能。腾讯科技公司、腾讯系统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微源码公司、商某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数据精灵”软件强行改变并增加功能,其高频次、大范围、自动发送、与不特定用户人互信息的功能特征,除了破坏的社交生态环,还会引发服
务器过载、信息内容不安全等风险,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微源码公司、商某某公司停止侵害、连带赔偿损失500万元。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本案被诉行为系利用网络和技术手段,使安装运行“数据精灵”软件的用户,可通过“植入”功能频繁、大量地向不特定用户发送或交互信息,而其他用户对于受到的影响,无法自动屏蔽或难以避免。上述网络干扰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并且对网络秩序和公众的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对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适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体现了人民法院净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社交软件源码 【专家点评】
用户安装插件改变计算机程序的原有功能从而影响程序经营者的利益,是引发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典型事由。在这类案件中,经营者在授权用户使用自己的软件程序时,通常会通过许可协议或技术措施限制用户安装第三方插件。有时候,此类许可协议或技术措施的限制可能过度损害用户权益,从而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知识产权法或合同法,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第三方提供插件,帮助用户修改并完善软件功能,未必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还应得到鼓励。但在另外一些时候,这些协议或技术措施限制可能有助于保护程序经营者、用户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提升用户共同体的体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是合理和正当的。这时,第三方提供软件插件,帮助用户突破这一限制,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属于典型的软件插件类争议类型。微源码公司的“数据精灵”程序插件使用户获得程序原本并不具备的应用功能,比如定点暴力加粉、图文回复、关键词回复、一键点赞和评论等十三项特殊功能。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插件虽帮助其用户获得更多功能,但是会损害其他用户的体验和对程序功能的信任,甚至会损害系统安全。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提供此类插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判决的法律意义在于,为判断软件插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相对清晰和完
整的分析框架。即在个案中,人民法院应综合四个方面因素来判断:(1)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2)被告行为是否妨碍、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3)被告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被告是否有违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以及商业道德。这一分析框架能够为未来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明确的指引。
?
(崔国斌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