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
评估工作指引
(2021年版)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目录
第一章适用范围与定义 (1)
第二章工作流程与要求 (3)
一、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3)
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6)
三、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 (8)
四、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8)
五、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 (9)
六、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 (11)
七、后期环境管理 (12)
第三章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要求 (15)
深圳网站制作哪家好一、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技术要求 (15)
二、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技术要求 (32)
三、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要求 (36)
第四章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44)
一、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44)
二、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 (49)
三、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54)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加强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规定了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的适用范围、工作流程、技术要点和报告编制要求。
本指引首次发布于2018年,此次为第一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指引名称由《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修改为《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2021年版)》;
2.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
3.修订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污染识别、点位布设与样品采集、筛选值选取、调查结论等环节的技术要求;
4.补充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模型参数;
5.细化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
本指引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将根据实际管理需求适时修订。
本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深人环〔2018〕610号)停止执行。
本指引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指引主要起草人:罗飞、林挺、吴静雅、邢诒、郗秀平、吴勇杰、赵述华、赵妍、杨坤、朱艳、廖曼、胡柯鑫、陈昱昀、刘楚藩、温宏飞。
第一章适用范围与定义
一、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包括: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拟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土地用途或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四)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新型产业用地(M0)的重点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用地。
(五)城市更新后用地功能规划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的地块。
(六)拟转为建设用地的C类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其他用地。
二、鼓励和支持工业用地在土地使用权人变更过程中参照本指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土地规划变更、法定图则调整以及其他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四、本指引所述的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定义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执行,商业用地的定义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执行,新型产业用地(M0)的定义参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执行。
五、本指引所述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的行业类型、生产规模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每年印发并动态更新。
六、本指引所述的重点行业企业包括:
(一)从事过有金属矿采选、有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印染、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过污水处理、垃圾填埋、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
(三)其他生产、贮存、回收和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业企业。有毒有害物质的定义参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执行。
七、如国家和广东省对需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有新规定的,除满足本指引要求外,还须满足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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