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网站建设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2.24
【字 号】豫建设计〔2019〕283号
【施行日期】2019.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等文件要求,为了加强我省工程勘察全面质量监管,充分运用市场化、信息化、标准化等手段,切实提升工程勘察质量水平。经研究决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项目,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试点示范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现对开展勘察质量信息化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勘察单位应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工作,确保勘察项目的外业信息和土工试验数据按要求及时上传至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勘察质量信息平台),并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勘察成果文件的编制应以勘察质量信息平台的勘察外业和土工试验等数据为基础,确保勘察成果文件质量。
  1、勘察单位在勘察现场作业开始前,应通过勘察质量信息平台进行信息上传。主要上传勘察合同、建设地点、项目规模、勘察单位、建设单位、勘察纲要、项目人员等信息。
  勘察质量信息平台位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 (v/),“系统中心”→“河南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平台”。
  2、勘察单位应通过移动智能终端实现钻探、静探、人员(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司钻员、描述员)等数据在现场采集,并实时上传至勘察质量信息平台。勘察单位可自主选择或研发具备卫星实时定位和无线发送功能的钻探数据采集设备和静力触探设备,所选设备应能通过相应软硬件直接将人员、设备、时间、位置、影像等数据实时上传至勘察质量信息平台。
  3、土工试验室应将室内固结试验、剪切试验等土工试验原始数据上传至勘察质量信息平台。对外承接业务的土工试验室可自主选择或研发具有智能采集和实时上传数据功能的固结、剪切等土工试验设备。
  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工作的开展,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违反本通知要求,降低勘察工程质量。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查看项目是否上传数据,对未上传现场数据和上传数据存在异常的勘察项目,应及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质量信息平台中无勘察外业数据报送的勘察项目,应要求勘察单位立即改正。勘察单位应将勘察数据在勘察质量信息平台上进行补录,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辖区域内的勘察项目,按照豫建设标〔2017〕13号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工作的单位及项目予以重点监管,将违反勘察相关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处罚并载入不良记录。
  五、省厅自2020年起,每年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质量检查,对各地勘察外业、土工试验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不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开展勘察工作,违反强制性标准、弄虚作假的,将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并载入不良记录在厅网站上公示。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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