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10.22
施行日期
2020.01.01
文号
郑政〔2019〕20号
主题类别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郑政〔201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城市数字化协同融合发展,促进云计算、大数据分析应用、人工智能、5G、物联网等战略新兴产业集聚,打造全国数字经济示范区,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快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有利于带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创新应用,带动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汇聚流通,带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集聚,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打造全国数字经济示范区的重中之重,是引领郑州国家中心城市高质量建设的战略新引擎。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产业园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大数据产业的研发机构、人才培训机构,为大数据企业建设项目提供支持的各类资金管理机构以及引进培育的大数据人才。其中,大数据产业园区、企业、公共
服务平台及研发机构、培训机构由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三、优化土地政策
  (一)健全产业用地机制。大数据产业用地可纳入一类工业用地或新型工业用地政策范围,按照我市一类工业用地或新型工业用地前期准备、出让办理程序执行。
  四、夯实基础设施
  (二)优化产业基础服务。对大数据企业自用宽带、云服务及数据中心资源(服务器)租赁给予50%的租赁费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奖补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国家超级计算郑州中心建设发展,积极拓展超级计算在新型智慧城市、地理信息测绘、精准医学、人工智能以及工业大数据分析等领域应用。
郑州网站建设  五、扶持企业发展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大数据企业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租金全额奖补支持,500平方米以上到30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给予50%的租金奖补支持。对大数据企业
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照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大数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四)引导产业示范应用。引导、鼓励、支持我市大数据企业参与数字郑州、数字政府、新型智慧城市以及“互联网+”等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建设,对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项目实现产业化的,按销售价格的20%进行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参加统一组织的各级大数据展会的大数据企业,给予场地租赁费、布展费70%的资金奖补。每年组织评选10家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大数据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奖励。年度入选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六、鼓励产业创新
  (五)支持研发体系创新。支持大数据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数据研发机构(含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大数据重大工程和示范应用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
支持;对投资超过3000万元、新引入国家级大数据平台建设的企业给予投资额10%、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大数据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每件4000元给予奖补;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每件3万元给予奖补。
  (六)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大数据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40万元的一性次奖励;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大数据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一性次奖励。对通过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认证评估的大数据企业,给予认证评估费用50%的资金奖励。
  七、加强金融支持
  (七)培育企业上市挂牌。对于我市大数据企业在上交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给予总额1000万元奖励;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以及在交易所上市的大数据企
业,给予总额800万元奖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10万元奖补。
  (八)促进产融协同发展。在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框架体系下,设立首期20亿元的郑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
  对在我市注册的投向大数据企业的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优先纳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基金支持范围。创新开展“基金招商”
  模式,支持基金投资引入大数据领军企业及其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由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扩大对相关基金支持。对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性大数据产业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以直投方式予以支持。
  八、强化人才引培
  (九)推动引智培才工程。对新培养大数据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培养单位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大数据企业和科研院所的高级技术及管理人才给予10万元/人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大数据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获奖人员在
取得股权时,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大数据企业员工,在我市工作时间超过1年、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及以上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给予奖补。
  九、推动数据开放
  (十)建立数据开放机制。加快研究出台《郑州市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推进数据采集、数据共享开发、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政府数据开放服务新模式。
  十、其他事项
  (十一)市政府统筹归口设立郑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全国百强大数据龙头企业、国内外知名大数据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以及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经认定后采取“一企一策” “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十二)本意见支持的同一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按“一事一议”落实相关支持政策的事项,不再另行享受本意见相关支持政策。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本实施意见,可研究制定各自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十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9年10月22日
               
——结束——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