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结建人防工程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建高效、便捷的服务型职能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已报经国家人防办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如国家或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比例对照表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附件1
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
(试行)
1、配建标准
(一)居住用地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工业用地项目、物流仓储用地项目、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项目、公用设施用地项目、绿地与广场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机场用地项目、军事用地项目、安保用地项目等,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应配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1000平方米),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申请的。
对符合以上不宜修建的情形的项目征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按照《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2009〕100号)规定的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征缴。
3、适用范围
郑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包括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
四、实行时间
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行。
五、新旧衔接的处理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设单位已经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的项目,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已经批准的人防工程面积执行。
附件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比例对照表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内容 | 配建人防工程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比例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R | 居住用地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8% |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8% | |||
R1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8% | |||
R1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含中小学用地 | 8%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8% | |||
R2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 8% |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含中小学用地 | 8% | |||
A |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8% |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8% | |||
A2 | 文化设施用地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8% | |||
A21 | 图书展览用地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8% | |||
A22 | 文化活动用地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8% | |||
A3 | 教育科研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8% | |||
A31 | 高等院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8% | |||
A32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8% | |||
A33 | 中小学用地 | 中学、小学用地 | 8% | |||
A34 | 特殊教育用地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8% | |||
A35 | 科研用地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8% | |||
A4 | 体育用地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8% | |||
A41 | 体育场馆用地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8% | |||
A42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8% | |||
A5 | 医疗卫生用地 | 郑州网站建设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8% | |||
A51 | 医院用地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8% | |||
A52 | 卫生防疫用地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8% | |||
A53 | 特殊医疗用地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8% | |||
A59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8% | |||
A6 | 社会福利用地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8% | |||
A7 | 文物古迹用地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为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8% | |||
A8 | 外事用地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用地 | 8% | |||
A9 | 宗教用地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8% | |||
B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8% | |||
B1 | 商业用地 |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8% | |||
B11 | 零售商业用地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8% | |||
B12 | 批发市场用地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8% | |||
B13 | 餐饮用地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8% | |||
B14 | 旅馆用地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8% | |||
B2 | 商务用地 |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8% | |||
B21 | 金融保险用地 |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8% | |||
B22 | 艺术传媒用地 |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 8% | |||
B29 | 其他商务服务用地 |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 8% | |||
B3 | 娱乐康体用地 |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8% | |||
B31 | 娱乐用地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8% | |||
B32 | 康体用地 |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8% | |||
B4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8% | |||
B41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8% | |||
B42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8% | |||
B9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8% | |||
M | 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5% |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5% | |||
M2 | 二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5%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5% | |||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