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 言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电力技术类专业为主,兼有制造、电子信息、财经类等专业,主要培养电力建设、生产和管理人才,其前身是1933年成立的郑县工业学校,以及后来的燃料部郑州电力学校、河南电力学院、郑州电力学院、郑州电力学校。1994年3月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关于同意建立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同年5月6日河南省电力工业局颁布《关于成立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确定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为电力工业部与河南省双重领导,以电力工业部为主,由河南省电力工业局对学校直接领导。200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号)、《河南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第三批在豫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0〕17号),明确学校“由省电业局负责举办和日常管理,省教委负责教育、教学管理”。目前学校直接领导单位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为Zhengzhou Electric Power College,缩写为ZEPC),简称“郑电高专”,发文字号“郑电专”。
学校法定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雁鸣路与豫兴大道交叉口。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变更住所地、网址,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校原校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号,2013年9月,学校整体搬迁至位于郑州新区中牟产业带白沙职教园的新校区。
第四条 学校的教育理念是“以学生(学员)为主体,倡导实践创新;以教师为主导,坚持科学育人”, 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为人才培养模式,以“规范管理,从严治教”为工作作风要求。
第五条 学校的目标定位是做精学历教育,做优职工培训,做强服务功能,实现培训教育与国家电网公司发展的深度融合,建成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功能完备的培训教育基地。
第二章 学校的举办与功能
第六条 学校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举办,是教育部、国家电网公司确定,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管理,河南省教育厅负责学历教育管理,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学校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校长是法定代表人,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立足电力行业,面向市场,服务社会,从以学历教育为主向以培训教育为主转型。
第九条 学校的学历教育为专科生教育,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条 学校的培训教育为国家电网公司新员工培训教育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职工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
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校、系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参加国家电网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所组织培训项目的新员工和职工。
第十四条 学生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学习自由,按照学校培养方案、相关规定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校内课程;
(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达到规定学业标准后,取得学历证书;
郑州网站建设(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五)参加综合素质提升、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
(六)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参与学校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的基本义务:
(一)以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引,严谨笃学,敬业乐,立德修能,知行合一,勤奋学习,健康身心,提升素质,全面发展;
(二)为人诚信友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弘扬学校优良传统,爱护教育设备、生活设施,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按规定完成学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员的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培训、使用学校公共教育培训资源,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二)达到培训规定标准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规定,参加学员管理委员会和班委会;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员的基本义务:
(一)以国家电网公司企业理念为行动准则,以企业宗旨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追求企业精神,践行企业价值观,以企业愿景为奋斗方向;
(二)为人诚实守信,团结友爱,尊敬师长;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弘扬优良传统,爱护教育培训设备、生活设施,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学员管理规定;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按规定完成培训;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学员的表彰奖励和处罚依照《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员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员管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和学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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