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XXXX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1056—2008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Check and ratify standard of mine ventilation ability
(送审稿)
2008年11月19日发布                      2009年01月01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ICS
A
备案号:
AQ1056—2008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及条件 (2)
5 核定方法 (2)
6 煤矿通风能力验证 (11)
7 通风能力确定 (11)
附录A(资料性附录)通风能力核定程序 (12)
附录B(资料性附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内容 (13)
I
AQ1056—2008
II 前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制定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制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此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司、山东省煤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国新、刘福广、侯登双、陈成星、韩学海、吕学强、安伯超、鹿洪有、宋伟、孙庆鹏、崔晓明、张国玉、来庆新、王雨君、李迅。
AQ1056—2008
gassy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报批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工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条件、要求、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具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井工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AQ 1011-2005 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 1028-2006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MT/T 440-1995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AQ1028-2006定义的术语及以下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通风能力核定check and ratify of ventilation ability
矿井通风动力、通风网络、用风地点有效风量、稀释瓦斯所能满足的正常年生产煤量。
3.2
通风需风系数required air quantity coefficient
平衡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而采用的系数。
3.3
通风能力系数ventilation ability coefficient
根据矿井等积孔平衡矿井产量,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矿井通防安全的系数。
3.4
实际需要风量actual required air quantity
矿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巷道需要风量之和。
3.5
相对瓦斯涌出量relative gas emission rate
平均日产1吨煤同期所涌出的瓦斯量,单位m3/t。
3.6
高瓦斯矿井gassy mine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1
AQ1056—2008
4 一般要求及条件
4.1 要求
4.1.1 核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井下独立用风地点的基本状况。
4.1.2 核查矿井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状况。
4.1.3 实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应核查矿井抽放瓦斯系统的稳定运行情况。
4.1.4矿井有两个及以上并联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能力之和;矿井应按照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
4.2 核定要求
4.2.1矿井每年应核定通风能力。
4.2.2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2.3矿井更换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更换了叶片、电动机和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2.4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2.5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2.6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3 核定条件
4.3.1矿井应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4.3.2矿井应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应具备同等能力,矿井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4.3.3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性能可靠。
4.3.4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
4.3.5矿井瓦斯管理符合规定。
5核定方法
5.1矿井需要风量计算方法
5.1.1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用风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需要风量,现有通风系统应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 ra≥(∑Q cf+∑Q hf+∑Q ur+∑Q sc+∑Q rl).k aq (1)
式中:
Q ra—矿井需要风量, m3/min;
Q cf—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 hf—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 ur—硐室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 sc—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 rl—其他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m3/min;
k aq—矿井通风需风系数(抽出式k aq取1.15-1.20,压入式k aq取1.25-1.30)。
5.1.2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5.1.2.1 每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工作面气象条件、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人员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5.1.1.2按气象条件计算
Q cf=60×70%×v cf×S cf.k ch.k cl (1)
式中:
v cf—采煤工作面的风速,按采煤工作面进风流的温度从表3中选取,m/s;
S cf—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有效断面积,按最大和最小控顶有效断面的平均值计算,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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