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2017年仲裁规则*
对自2017年5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仲裁程序生效
* LMAA Terms 2017 are revised on basis of the LMAA Terms 2012, which are translated into Chinese by Mr. Li Lianjun, partner of 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 Mr. Philip Peng (Peng Xianwei, senior partner of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 and
Mr. Song Zhaoyi (incoming trainee solicitor of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LLP) kindly helped to update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amended parts. It is editorially reviewed by Mr. Li Lianjun and Ms. Wen Yiran (Registered Foreign Lawyer
(PRC) of 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 LMAA highly appreciates their kind efforts in translating of the same.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17年规则是基于2012年规则修订的,2012年规则由李连君律师(礼德律师事务行合伙人)所翻译。此次2017年规则修订部分是由彭先伟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与宋肇屹先生(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侯任见习律师)进行翻译。该翻译由李连君律师和闻一然律师(礼德齐伯礼
律师行注册外地律师(中国))编辑审阅。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对此表示非常感谢。
前言
1.本规则可被称为“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17年仲裁规则”。
2.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a)“仲裁法”是指1996年英国仲裁法;
(b)“协会”是指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协会会员”包括全职会员、退休会员和支持性会员;“主席”是指协会的现任主席,或者,如果他不能行使职权,现任主席所指派的协会委员会中代为行使主席职权的其他成员;
(c)“仲裁庭”包括独任仲裁员、由两名或多名仲裁员和一名公断人组成的仲裁庭;
(d)“原始仲裁员”是指由一方当事人指定(无论是最初指定还是因替换被指定)或基于一方当事人请求而指定的仲裁员,以及在一方当事人没有指定时依适当程序指定的仲裁员。
3.依据本规则进行仲裁的目的是使海事争议和其他争议能通过一个公正的仲裁
庭在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和费用的前提下得到公平解决。仲裁员自始至终有责任保证其行为在当事人之间是公平公正的,原始仲裁员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视为其指定人的一方代表。
适用
4.本规则适用于自2017年5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仲裁程序。就仲裁程序何时被
提起的认定应适用1996年仲裁法第14条的规定。
5.在当事人同意适用本规则的情况下,本规则适用于仲裁协议。特别是在以下
情况中,当事人应被视为已经同意适用本规则:
(a)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由协会全职会员担任的独任仲裁员,或者由当事人指定的两名原始仲裁员都是协会全职会员,除非双方当事人已经或将另有约定;
(b)独任仲裁员或两名原始仲裁员的指定均基于本规则适用于该仲裁员的指定。
如果独任仲裁员或两名原始仲裁员是根据本条(b)款中的情形被指定,那么该指定或当事人其后参与仲裁的行为,在当事人之间构成了一项关于达成
或修改解决其纠纷的仲裁协议以使本规则得以并入的协议,并进一步构成当
事人各自指定的仲裁员代表他们进行书面确认的授权。
6.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所有适用本规则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都视为同意:
(a)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仲裁协议的法律为英国法;以及
(b)仲裁地在英格兰。
7.(a)除下述第(b)款另有规定外,仲裁程序和与仲裁程序相关的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在各方面均受仲裁法调整,除非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本规则变更、修改或补充。
(b)如果仲裁地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本规则的条款仍适用于仲裁程序,除
非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
仲裁庭
8.(a)如果仲裁协议规定本规则适用,但未规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则
该协议被视为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详见本条第(b)款之规定。
(b)除非仲裁协议中另有约定,如果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i)各方当事人应在任何一方当事人送达要求指定仲裁员的书面请求
后14日内指定一名仲裁员;
(ii)以上述方式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可以在任何实质开庭之前的任何时
间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或者在他们不能就任何仲裁事项达成一致时立刻
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如果这两名仲裁员在一名仲裁员向另一名仲裁员提
出指定第三名仲裁员要求后14日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任何一名
仲裁员或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由主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iii)第三名仲裁员应担任首席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iv)在第三名仲裁员被指定之前或者第三名仲裁员的席位出现空缺时,
如果两名原始仲裁员就任何仲裁事项达成一致,则他们有权就该仲裁事
项做出决定、命令和裁决;
(v)第三名仲裁员被指定后,决定、命令和裁决应依全体或多数仲裁
员的意见做出;
(vi)如果仲裁庭不能就仲裁事项达成第(v)款规定的全体一致的意
见或多数意见,则决定、命令或裁决的做出以第三名仲裁员的意见为准。
9.除非仲裁协议另有约定,如果仲裁庭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公断人组成:、
(a)各方当事人应在任何一方当事人送达指定仲裁员书面请求后14日内指定一名仲裁员;
(b)以上述方式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可以在他们被指定后的任何实质开庭之前的任何时间指定一名公断人,或者在他们不能就仲裁事项达成一致时立刻指定一名公断人;如果这两名仲裁员在一名仲裁员向另一名仲裁员提出指定公断人要求后14日内未能指定公断人,根据任何一名仲裁员或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由主席指定公断人;
(c)公断人应出席任何实质开庭,且在被指定后应被提供与其他仲裁员相同的文件和其他材料;
(d)如原始仲裁员同意,公断人可以参加开庭,主持庭审,并与两名原始
仲裁员进行商议;
(e)决定、命令和裁决应由两名原始仲裁员做出,除非并直至他们不能就某一仲裁事项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立即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公断人,由公断人代替两名原始仲裁员行使仲裁庭权力,如同独任仲裁员一样做出决定、命令和裁决。
10.如果两方当事人将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且一方当事人拒绝指定一名仲裁员,
或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指定一名仲裁员,则应适用仲裁法第17条,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11.除非仲裁协议另有约定,如果约定适用本规则,并且如果仲裁庭由一名独任
仲裁员组成,如果在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的14日内,各方当事人未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则(a)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书面请求由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主席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b)该请求应附上用于支付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进行该仲裁员的指定的费用的汇款(该汇款的数额会在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网页上不时予以规定);(c)向主席发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就可能产生的争议事项,以及
仲裁员是否需要具备任何特定的专业知识给予一份简单的说明,但不得建议(suggest)任何特定的候选仲裁员的姓名;(d)在考虑过争议的性质后,主席将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并通知各方当事人该仲裁员的指定。
管辖权
12.无论仲裁协议如何约定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庭对在作为仲裁事项的交易下所
引起的或与作为仲裁事项的交易相关的所有争议具有管辖权,且每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书(或最后一个裁决书,如果一个仲裁中存在几个裁决书)之前,仍有权将仲裁程序开始之后产生的进一步争议提交仲裁庭裁判,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该争议在仲裁中何时处理及如何处理应由仲裁庭自由裁量。
仲裁庭费用
13.关于应支付给仲裁庭的费用及其他相关事项的条款规定在附件一。除非附件
editorially一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当事人负有支付仲裁庭费用和开支的连带责任。仲裁员或公断人有权在附件一第(C)条规定的情形下辞职。
仲裁程序
14.(a)仲裁庭有权决定所有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但仲裁庭可以,在合适的情
况下,考虑当事人对此类事项已达成的协议。供选用的普通程序列于附件二,但仲裁庭有权在任何时候予以调整。
(b)如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将决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应提交口头的或书面的证据或陈述。但当事人应尽可能在仲裁初期达成是否仅进行书面审理(即不开庭审理)或进行开庭审理的协议。
中间程序
15.(a)在所有案件中,当事人应遵循附件二规定的程序。
(b)申请指令并不是必经程序,但是如有必要,当事人应根据附件二的规定进行。
(c)仅进行书面审理的仲裁
完成附件二规定的步骤后,如果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庭决定案件将仅采用书面审理,仲裁庭应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将作出裁决的意图,除非一方当事人在7日内提出要求进一步提交陈述和/或文件,并获得仲裁庭准许,仲裁庭将会作出裁决。
(d)开庭审理
如果仲裁庭决定或当事人同意采用开庭审理,则应依据附件一的规定在确定开庭日期后支付预约费。
仲裁庭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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