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冷静期制度
摘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前提,因此,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的设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适用是必要的,其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离婚,降低离婚率。本文以当前社会为背景,分析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及适用情形,并就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价值;制度完善
一、离婚冷静期的背景
随着9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进入婚恋期,“双独婚姻”现象逐渐显现。“90后”的婚姻中“闪婚”、“闪离”的现象非常普遍。2018年中国的离婚率就高达40%,其中北、上、广、深的离婚率最高。根据2018年3月在统计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民事一审审结的离婚案件后发布的司法数据专题报告,我国离婚状况呈现的五大新特征之一即为90%以上的夫妻仅仅是一方有离婚诉求,近10%的夫妻双方均有离婚诉求。
2018年8月27日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对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2018年7月最高法
发布的《试行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从现在社会存在大部分冲动型离婚的背景来看,在法律上设离婚冷静期具有其必要性。
二、离婚冷静期的价值
1.维护婚姻稳定。2003年之前,法律规定离婚需要经过一个月的审批期。实践证明,有很多选择离婚的夫妻在这个期限内重归于好。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中国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最快捷的国家之一。随之而来的,是离婚率的爆发性增长。民政部发布的公报表明,2009年中国共办理离婚登记171.3万对,同比增长10.3%,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大城市,离婚率的上升则更为迅速。以北京市为例,2007年北京市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的比率飙至1:2。以广东省江门市为例,离婚率十年来的升幅超过一倍。同时飙升的还有再婚比例,年平均增长率为36.34%。赌气型、冲动型离婚占45 %以上。在家庭生活中,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对婚姻不像父母那一辈能够相互磨合、相互理解,大多数人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缺乏责任感,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争吵反而会让双方不顾后果而任性地选择离婚,离
婚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对于前者,既然双方都能達成统一意见且在协议上签字,故一般双方都是经过慎重考虑深思熟虑后才确定离婚,而诉讼离婚则大部分属于冲动性离婚,夫妻双方难以达成合意故来法院提起诉讼。而且,该冷静期地设立并非是限制夫妻绝对不予离婚,而是让双方在经过冷静期的考察后再决定是否离婚。
2.有利于子女成长和社会稳定。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状况不好,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缺乏父母共同的陪伴,会在孩子的身心健康、发育状况等方面产生各种消极的影响,排除那些确实需要离婚的案件,用离婚冷静期挽救本就不应该离婚的家庭,有利于孩子能够在一个健康完整的家庭中成长,避免孩子在一个缺乏爱的环境下成长。
3.节约公共资源。现实生活中,不乏某些夫妻只为一时意气而采取离婚措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离婚人数上升的同时复婚人数在大幅上升,2016年我国复婚登记人数为39.85万人,是20年前的8倍之多。而杭州市民政局也公布了2017年杭州市婚姻登记数据,2017年复婚5661对,比2016年增加了1017对,增长率达21.9%,为近四年最高。故当法院最终做出离婚判决或者民政部门做了离婚登记之后,夫妻双方经过一段时间又会想要复婚,在耗费司法机关和民政部门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的基础上,却只是当事人的一时冲动,也
给当事人自己带来很大的困扰,故笔者认为,可以由当事人在完全冷静的情形下自行确定是否离婚或者再由法官定夺,必然会节省大量的公共资源。
三、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情形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主要是想让冲动离婚的夫妻能够冷静思考,不被情感左右而做出令自己后悔的决定,故该冷静期确实起到了降低离婚率的作用,但并非所有离婚案件都适用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因为在某些离婚案件中,延长当事人离婚时间反而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故笔者主要根据离婚案件的类型来划分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
1.婚姻基础差。这种类型主要是由于夫妻双方“闪婚”,双方在彼此了解不深的基础上组成家庭,往往可能在婚后因价值不合、习惯差异等因素而导致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下去。
2.外遇导致感情破裂。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需要以感情是否可以挽救作为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标准。生活中某些男性多会为了寻求一时刺激或者快感而在婚外寻性伴侣,而女性多会出于对感情的失望而在婚外寻新的感情依托,这种婚外情往往有两种结果,一是一方改过自新,对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感到后悔并回归原家庭且双方愿意重归于好;一是一方坚决不悔改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家庭破裂。
3.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主要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项而被判离婚,多是由一方或双方违法犯罪行为而引起的。
4.家庭暴力。此种情况下,多是由于婚姻一方对另外一方采取暴力行为而使整个家庭处于一种不的状态,客观情况下,多是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行为,从而侵犯妻子的合法权益。
5.家庭成员的影响。实际生活中,也存在亲属挑拨离间从而激化夫妻矛盾,不断恶化夫妻之间关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或者双方听信他者言语,容易对另一方产生厌恶、愤怒等消极情绪以致一时冲动而离婚。
6.疾病原因。此种情况多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生理上的原因而不能继续幸福美满的生活下去以致离婚。
7.不履行家庭义务。现在社会更强调夫妻双方的平等,故当某一方消极地履行其对家庭应尽的义务或者不积极承担自身责任的情况下,会给对方带来较重的压力,双方之间很容易因责任的不对等性而产生矛盾,最终离婚。
8.物质条件变化。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社会如此,家庭亦是如此。物质条件在恋爱及婚姻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夫妻之间如果没有足够的维持生活的经济基础,则很容易相互责备,激化矛盾;而夫妻双方之间消费观念、经济水平的不同也会决定矛盾是否产生。
对于以上不同原因造成的离婚,笔者认为: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家庭暴力行为、疾病原因以及无法挽回的外遇情形无需设置离婚冷静期外,其他均可设立离婚冷静期。由于违法犯罪行为及疾病这种客观存在且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当然应该确认其离婚状态;对于家庭暴力和无法挽回的外遇情形,如果继续强求双方仍然持续一段婚姻关系的时间时,就等于延续这些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伤害。而婚姻基础、家庭成员影响、可以挽救的外遇、不履行义务、物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完全可以通过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的设立,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存在的情况下,让双方积极解决该矛盾,改变自身不恰当的行为并在某些义务上达成共识,如在双方之间分配家庭义务、回归婚姻等等。
四、离婚冷静期的制度安排
对于离婚冷静期,单靠夫妻双方之间的行为无法有效发挥其作用,故应当对该制度辅以
以下措施,以确保离婚冷静期能够高效发挥其作用:
1.现行制度下,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前提只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上述离婚情况对离婚冷静期分别适用,这样才能够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离婚冷静期的价值,根据案情的不同,也可以由法官形式自由裁量权,给予不同期限的冷静期,不同国家对于离婚冷静期适用的期限不同,某些国家还以有无子女为条件设置冷静期的时间长短,故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地借鉴他国的制度安排及理论依据,合理的适用离婚冷静期。
2.虽然大部分夫妻出于对自身及孩子的考虑在是否离婚这一问题上会仔细考虑,但是也不乏某些夫妻在冷静期间仍然采取冷战或者对立态度,无法进行有效沟通,故笔者认为,应当提供与冷静期相配套的劝解制度,由于司法职业的专业性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可以在社会上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咨询师或者心理咨询师,给夫妻双方提供咨询服务,以撮合夫妻双方能够在合理的地点和时间内高效沟通,直接解决核心矛盾,而且,冷静期内,还可以设立一定的回访机制,让法院能够及时了解夫妻之间的感情动态。
综合来看,离婚冷静期能够避免夫妻双方不理智行为所导致的不必要的离婚,有助于节
省司法资源,但制度上仍然需要加以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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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人禁止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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