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院1908年审理的奥格登别居案
【知识点】识别:定性或分类,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案由】
一名住所在法国的19岁法国男子,未经父母同意,去英国与一住所在英国的英国女子结婚,后来该法国男子以自己结婚未经父母同意,因而不具备结婚能力为由,在法国一法院起诉并获得一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其依据是根据法国的规定“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而后该英国女子在英国3类人禁止离婚与一个住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结婚。后与该女子结婚的英国男子(原告)却以他与该英国女子结婚时她还存在合法婚姻为由,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结果英国法院根据英国法的观点将法国法中“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形式要件”,从而援引“婚姻形式依婚姻举行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确定英国法为准据法来解决是否需要父母同意的问题,英国冲突法规定“婚姻形式要件应依婚姻举行地法”,即英国法,而英国法中并没有
法国法中的上述限制性规定,因此该英国女子与法国男子的婚姻是有效的。于是,英国法院否定了法国法院作出的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前婚有效,并且满足了英国男子的请求。原告胜诉。
诉讼请求:后一婚姻无效——前一婚姻是否有效——依据是:法国法的规定“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为“形式要件”还是“婚姻能力问题”(实质要件”)
①识别为形式要件——援引“婚姻形式依婚姻举行地法”,即英国法。前婚姻有效
②识别为婚姻能力问题——援引“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即法国法。前婚姻无效
如果英国法院依法国法将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能力问题,就要适用英国法中另一条冲突规范――“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而根据法国法,就应承认法国法院的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福果案
【知识点】反致: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外国法中的冲突规则指定适用法院地法,如果法院接受这种指定并适用法院地法,这种现象就叫做反致。
【案由】
福果于1801年生于德国巴伐利亚,是一个非婚生子,年幼时随母亲移居法国斯特拉斯堡,成年婚后定居法国波城。1869年福果未立遗嘱而亡,无子女,留下了一笔动产遗产无直系亲属继承。福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迪克尔夫妇得知此事后,向法国波城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福果是巴伐利亚人,对其动产遗产的分配应当适用其出生地国家的法律,而依巴伐利亚法律,非婚生子旁系亲属有权继承无直系亲属的死者的遗产。
此案对法国来说,是一涉外法定继承案件。根据法国国际私法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而根据巴伐利亚的继承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旁系亲属可以继承非婚生子女的遗产。但巴伐利亚的冲突法规定,"动产的继承依死者住所地法"。这样,反过来把适用的法律指向了法国法。法国继承的实体法规定,非婚生子的旁系亲属无继承权。1887年,法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接受了巴伐利亚国际私法对法国法的反致,按
法国实体法处理作出判决,其遗产认定为无人继承财产,判归法国国库.
反致产生的原因:1、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2、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3、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
鲍富莱蒙王子妃离婚案
【知识点】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逃避本应适用的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以便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国家的法律得以适用。
【案由】
鲍富莱蒙为法国王子,娶一比利时女子为妻。该比利时女子因与鲍富莱蒙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成为鲍富莱蒙王子妃。此后,王子妃因同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相恋,要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但当时的法国法律只允许别居,而不准许离婚;当时的德国法律允许离婚。王子妃为达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的目的,在获得法国法院的分居判决后,只身迁居到德国,并因归化取得了德国国籍。王子妃取得德国国籍后,即在德国法院提出了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的诉
讼,并获得了德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王子妃在获得离婚判决后,即在德国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身份又回到了法国。鲍富莱蒙王子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子妃的加入德国籍及离婚、再婚无效。
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按照当时法国的冲突法的规定,离婚应当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本案应当适用德国法的规定来认定王子妃在德国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是否有效。按德国法,王子妃的离婚是有效的。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王子妃迁居德国并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国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她在德国离婚和再婚,是通过这种法律规避手段取得的。因而,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王子妃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至于其加入德国籍问题,法国法院无权审理。
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上,确定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都是与一个或几个相应的连接因素如住所、国籍、契约缔结地、婚姻举行地等相联系的。因而,一个法律关系中的连结因素改变了,应适用的准据法也会相应地改变。因此,某些连结因素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改变的。故法律规避,就是当事人通过改变连结因素,来选择对已有利的法律适用,避开对己不利的法律适用,从而可以使原本不合法的法律关系变成合法的法律关系。据此,法律规避强
调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即以逃避某种法律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一个连结因素的手段来实现;强调规避行为必须是既遂的,即达到了有利于自己的法律适用的目的。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一般凡承认法律规避的国家,都认为规避内国法的行为是无效的。而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是否有效,各国的做法不一。
布伦特伍德婚姻登记员案
【知识点】先决条件: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以另外一个问题的解决 为条件的,就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案由】
一位意大利男子与一位瑞士女子结了婚,但后来他们又在瑞士离了婚,瑞士是他俩的住所地。在离婚后,女方再婚。男方后也想在英国与一个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女子结婚。但是,布伦特伍德的婚姻登记人拒绝让他们结婚,其理由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法定婚姻的障碍。男方前次婚姻未有效解除,无结婚能力。因为按瑞士的冲突规则,结婚能力依当事人国籍国法,而男方的国籍国法——意大利法是不允许公民离婚的。该案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这位意大利男子的再婚能力问题。
先决问题则是意大利男子与那位瑞士女子的离婚效力问题。因为在这个案子中,该意大利男子的再能力的解决有赖于他与其原则瑞士妻子离婚的有效性问题的解决。
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要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
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
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二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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