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一 1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0分。)
1.B
2.D
3.C
4.C
5.D
6.B
7.B
8.B
9.D
10.:B
第2大题
1.B D
2.B C
3.A B
4.A B C
5.A B D
第3大题
判断题
1.错误
2.正确
3.错误
4.正确
5.错误
6.错误
7.正确
8.错误
9.正确
10.错误
第4大题
名词解释
1.婚姻: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亲关系的人,通过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创设具有血亲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对偶婚制: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婚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4.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第5大题
简答题
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2)特点:①普遍性。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②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些义务,即是法定义务,又是道德要求;③强制性。婚姻法中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或自行改变。
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由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二 1
第1大题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0分。)
1.B
2.A
3.B
4.C
5.D
6.D
7.D
8.D
9.A
10.B
第2大题
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以上是正确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
1.A B E
2.A B C
3.A C D
4. A B C E
5.A B C D E
第3大题
判断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每小题1分,共10分。)
1.错误
2.错误
3.错误
4.错误
5.错误
6.正确
7.错误
8.错误
9.错误
10.错误
第4大题
名词解释(阐述下列名词的定义。每小题5分,共20分。)
1.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社会机构抚养是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急性的养育。
3.抚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供养和扶助的行为。
4.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5大题
3类人禁止离婚简答题
1.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1)必备条件: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2)禁止条件:①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②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③禁止有配偶者结婚。
2.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1)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2)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是要式法律行为;(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长辈对晚辈之间;(5)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
3.简述收养人的因具备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6、8、10、11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30周岁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5)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6)收养人须自愿收养。
第6大题
案例分析题(结合案情根据提问回答问题。本题11分)
1. 王海与赵红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王海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该病属于法律规定的暂缓结婚的疾病。为达到与赵红结婚的目的,王海一直隐瞒病情。2002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赵红发现了王海的病情,王海也如实相告。在过程中医生告知此病很难治愈且极易传染他人,赵红思之再三,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王海与赵红的婚姻是否属无效婚姻?
(2)王海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调解?
(3)不服法院判决时可否上诉?
(1)属于无效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2)不能。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不能。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三 1
第1大题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0分。)
1. A
2.A
3:D
4.B
5.C
6.D
7.B
8.D
9.A
10.D
第2大题
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以上是正确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
1.A B C D
2.B C D
3.A B C D
4.A B C D
5:A B D
第3大题
判断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每小题2分,共20分。)
1.错误
2.错误
3.错误
4.正确
5.正确
6.错误
7.错误
8.错误
9.正确
10.正确
第4大题
名词解释(阐述下列名词的定义。每小题5分,共20分。)
1.行政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也称之为登记离婚或非讼离婚。即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的解除。
2.离婚效力:是指因离婚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所以也叫离婚的后果。离婚后,因结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从而引起当事人之间身份、财产、亲子关系等一系列变化。
3.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4.诉讼离婚: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离婚制度。凡一方要求的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离婚救济有争议的离婚,均须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裁决。
第5大题
简答题(根据问题简要阐述。每小题7分,共14分。)
1. 简述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答:(1)法定条件:①离婚确系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②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2)法定程序:①申请。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付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③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同意达成一致协议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2.简述夫妻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
答:(1)夫妻身份、称谓终止;(2)姻亲关系消灭;(3)夫妻同居义务终止;(4)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再婚的自由;(5)夫妻间扶养义务终止;(6)夫妻间继承权消灭。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三 1
第6大题
案例分析题(结合案情根据提问回答问题。本题11分。)
1.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2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同居被发现,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
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2001年6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答:(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离婚后女儿刘小莉应由女方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刘小莉已满10周岁,所以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刘小莉本人的意见。
(3)女方有承租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4)男方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女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女方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四 1
第1大题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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