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富莱蒙王子妃离婚案(1878年)
案情介绍:
    鲍富莱蒙为法国王子,娶一比利时女子为妻。该比利时女子因与鲍富莱蒙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成为鲍富莱蒙王子妃。此后,王子妃因同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相恋,要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但当时的法国法律只允许别居,而不准许离婚;当时的德国法律允许离婚。王子妃为达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的目的,在获得法国法院的分居判决后,只身迁居到德国,并因归化取得了德国国籍。王子妃取得德国国籍后,即在德国法院提出了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的诉讼,并获得了德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王子妃在获得离婚判决后,即在德国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身份又回到了法国。鲍富莱蒙王子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子妃的加入德国籍及离婚、再婚无效。
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按照当时法国的冲突法的规定,离婚应当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本案应当适用德国法的规定来认定王子妃在德国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是否有效。按德国法,王子妃的离婚是有效的。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王子妃迁居德国并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国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她在德国离婚和再婚,是通过这种法律规避手段取得的。因
而,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王子妃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至于其加入德国籍问题,法国法院无权审理。
注:
3类人禁止离婚    (1)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上,确定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都是与一个或几个相应的连接因素如住所、国籍、契约缔结地、婚姻举行地等相联系的。因而,一个法律关系中的连结因素改变了,应适用的准据法也会相应地改变。因此,某些连结因素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改变的。故法律规避,就是当事人通过改变连结因素,来选择对已有利的法律适用,避开对己不利的法律适用,从而可以使原本不合法的法律关系变成合法的法律关系。据此,法律规避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即以逃避某种法律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一个连结因素的手段来实现;强调规避行为必须是既遂的,即达到了有利于自己的法律适用的目的。
  (2)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一般凡承认法律规避的国家,都认为规避内国法的行为是无效的。而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是否有效,各国的做法不一。如同是法国,其最高法院在1922年佛莱之妻离婚一案中,对当事人规避外国法就认为是有效的。佛莱及其妻均为意大利籍人,由于当时意大利法律只准别居,不准离婚,而此时法国法律准许离婚,佛莱之妻为了规避意大
利不准离婚的限制规定,归化为法国籍人,并在法国法院诉请离婚。法国最高法院依法国法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在这个案件中,法国法院并没有因为佛莱之妻规避了意大利的法律,而认定其行为无效。另外,在某些领域普遍存在的一种法律规避现象,如在国际海上运输中普遍存在的挂“方便旗”的现象,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是认可的,并不否认其效力。
    (3)我国《民法通则》中未就法律规避问题作出规定。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由此可见,不是凡是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都无效,只是规避我国法律中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才被认定为无效。但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的效力问题,该意见未作出规定,其目的可能在于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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