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
(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按照规定审定各系、继续教育部提出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作出授予决定。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日常事务工作;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三)各系、继续教育部负责本部门应届毕业学生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
第二条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学院各本科专业学生根据专业门类、性质的不同,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二)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非外语专业通过学院学位英语考试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学生通过国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要求,外语专业通过学院相应学位外语考试或国家外语专业四级成绩达到学院要求;
(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过违法记录,且受到公安、司法部门追究责任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四)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将被撤销学士学位
在毕业后两年内被发现毕业设计(论文)写作中存在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现象并已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学院将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可以恢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由于其本人改正错误,在校期间表现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不受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二)由于学业成绩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达到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要求,可以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
凡符合本条规定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查通过,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学院学位办公室复核后,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附则
(一)学士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若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二)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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