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研〔2004〕47号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直属系)、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已经主管校长批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二○○四年七月五日
西安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专业学位是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研究生教育的专业
学位分为硕士和博士两级,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各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专业学位的名称表示为“XX(需要时标注专业学位类型或领域)硕士(博士)专业学位”。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分为两种。毕业后同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历学位教育研究生;仅取得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位教育研究生。
第三条学历学位教育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学历学位教育口腔医学专
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均按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其他学历学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和违纪处理按全日制研究生管理的
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方面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校成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的共性问题,为学校制定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
及有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第五条各学院须根据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并负责落实。各学院在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要切实做好培养过程管理,认真抓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风建设,落实德育教育计划。研究生院负
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质量监督、培养目标管理及学位授予等工作。凡涉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管理,做好单位之间的协调合作,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取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已取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新生,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各学院应认真组织新生开学典礼活动,搞好研究生入学教育,落实培养计划等教学准备工作。各学院应安排所属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点负责人,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在所在学院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办理注册手续。鉴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不离岗的特性,其注册方式可由学院自定。各学院应在规定注册报到日期后的第三周将逾期未报到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
第三章学习与培养
第九条各学院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自身特点及学院情况,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提交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执行。各学院应按照批准的培养方案落
实培养计划,并切实制订培养质量保证体系。培养计划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1.学院制订的培养计划除送交研究生院备案之外,学院、指导教师、研究生原工作单位及研究生本人要各存一份。
2.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一般应有两名导师联合指导,校内导师一名,研究生所在工作单位一名(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校外导师需填写“西安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联合指导教师简况表”,经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3.各学院负责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课程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专业学位研究生英语、计算方法等学位课程由研究生院组织校级考核。其考试成绩作为研究生该课程在校学习成绩。校级考核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参加校级考核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根据培养质量评估及社会评价要求,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将其他学位课程定为校级考核科目。
第十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采用弹性学制及异地教学方式。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不受理其休学、保留资格及转专业等申请。
第十三条参加上半年入学考试并被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年9月份入学,并开始计算学制;参加下半年入学考试并被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二年3月份入学,并开始计算学制。
第十四条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以上处分。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第十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习资格:
1.课程考试请人或代他人考试者,或两次考试违纪者;
2.学位论文请人代写或抄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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