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10种情形:从24个⽆罪裁
判要旨梳理
法医学鉴定意见是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最常见的鉴定种类之⼀,在案件中通常以《法医学⼈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体检验鉴定书》等形式出现。法医学鉴定是办案的关键依据,特别是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等案件中,法医学鉴定意见能否被采信往往关乎到案件的罪与⾮罪。
法医学鉴定意见本⾝具有⾼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实践中鉴定⼈员⽔平参差不齐,并且特别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扰,致使鉴定意见错误率居⾼不下。同时病历资料本⾝真伪并存,夹杂被鉴定⼈⾃⾝的陈旧伤、疾病、畸形等多种外界因素的⼲扰,从⽽进⼀步的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此外,还由于案件承办⼈通常⾃⾝不具备法医学的专业知识,难以意识到或发现鉴定意见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终导致错误的鉴定意见被采信为定案依据,以⾄错案的发⽣。
因此,正确审查法医学鉴定意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案件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本⽂尝试以⽆罪案例为基础,⽴⾜病历资料,对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基本审查⽅法和思路进⾏梳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
⼀,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对于法医学鉴定意见进⾏审查时,应先进⾏形式审查,即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办案部门是否合法
、办案过程是否在有效的期限之内、鉴定机构是否在相应机构登记注册、鉴定⼈员是否具备鉴定资格和专门知识、执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鉴定机构是否加盖司法鉴定专⽤章并由鉴定⼈签名、盖章等。在形式审查上,与其他类型的鉴定意见并⽆⼆致,此处仅列举以下两种易被忽略的情形。
【⽆罪案例】汪鲁新、汪鲁安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2015)峨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侦查机关没有将定案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也未制作相应的告知笔录、讯问笔录,应依照《刑诉法》解释第⼋⼗五条第(九)项”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将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
【⽆罪案例】郑永⽣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2013)汕中法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鉴定书》系抗诉机关根据其侦查监督职能委托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对伤情进⾏鉴定,其⽬的是监督公安机关对本案予以⽴案侦查。因此,《鉴定书》并⾮由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通过侦查⾏为收集所得,故不能作为指控原审被告⼈郑永⽣犯故意伤害罪的唯⼀定罪依据。
⼆,病例资料形成和调取时间滞后
病历资料反映了受伤的经过,记录了伤情,临床诊断依据,措施,病程情况及效果,给损伤鉴定检查结果提供对照分析的依据。在进⾏损伤程度鉴定之前,收集鉴定对象的相关病历资料是相当重要的⼀项基础性⼯作。若鉴定意见在病历资料形成或调取以前就已作出,其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就难免受到质疑。
【⽆罪案例】姜维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2018)⿊11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鉴定意见落款⽇期为2002年5⽉10⽇,⽽鉴定检材CT检查报告单所显⽰的落款时间
为2002年5⽉13⽇,鉴定结论做出时间先于CT检查报告时间。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
【⽆罪案例】刘波、刘勇贤、宋德兵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2018)桂0224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鉴定⽂书中记载的送检材料是在作出鉴定意见后才调取,该案中据以定罪的鉴定意见是在没有任何送检材料的情况下作出的程序违法,该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法不予采信。
三,病例资料不充分不全⾯
病历资料对鉴定结论的形成⽆疑是⾄关重要的,认真审查和判断提交法医进⾏鉴定依据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及是否为检验所见的全部事实,就成为法医学鉴定的前提。如果病历资料收集不全⾯、不完整,这样就会影响对整个伤情全⾯、正确、客观的分析,甚⾄造成鉴定失误。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有关病历复制的相关规定,“公安、司法部门,因办理案件等需要,医疗机构可以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但由于办案⼈员通常⽋缺医学专业知识,医院⼯作⼈员给什么就拿什么,直接导致送检时病历材料不全。此外,鉴定机构过度信任委托单位的送审材料⽽未进⾏细致的审查,也会导致缺失的送检材料⽆法得到及时补全。
对此,办案⼈员可以讯(询)问有关⼈员、查阅有关材料、聘请专家协助、重新由侦查⼈员调取等⽅式核实送检病历材料是否全⾯。
【⽆罪案例】杜某珍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6)辽1422刑初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被害⼈的轻伤鉴定结论是依据县⼈民医院的DR⽚和鉴定时复核的中⼼医院颈椎三维CT,不是依据案发后⾸次CR报告单的检查结论,其送检材料缺乏全⾯性,该鉴定结论,⽆法排除合理
怀疑。
【⽆罪案例】于海龙等寻衅滋事案
案号:(2014)平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复查时的报告单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出具的鉴定意见称“患者曾两次进⾏胸部CT扫描检查,⾸次检查左胸腔有少量积液”,但法院补充调取的初次检查报告均未显⽰被害⼈有胸腔积液。鉴定意见明显鉴定依据不⾜,不予采信。
四,病历资料来源不合法
在审查法医学鉴定意见时,不能只审查鉴定意见,单从鉴定意见对病历材料来源的记载是审查不出错误来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三条规定,只有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作为法医学鉴定依据的“病历材料”同样需要单独作为证据出⽰,否则将⽆法通过法庭调查查证属实,进⽽⽆法判断其来源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常以鉴定意见所摘录的病历内容来替代病历材料本⾝作为定案依据,这不可避免地就埋下了错案的隐患。因此,必须严格依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病历资料的来源问题进⾏审查,对于不能证明来源的,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罪案例】肖某某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2015)深罗法刑⼆初字第116号⼀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依据门诊病历记载,6⽉17⽇被害⼈在受伤害后,属⾃⾏前往医院做检查,⽽鉴定单位依据被害⼈所提交的检查报告作出鉴定,法院认为公安⼈员在检材的保管和送检环节未在场,属检材送检程序不合法。
五,病历资料⽆法与原件核对
病历资料作为鉴定意见的检材其本⾝的证据属性应为书证,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否则将不能作为鉴定意见的认定依据。
【⽆罪案例】龙某寻衅滋事案
案号:(2015)保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因本案物证照⽚及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书证缺失,致使病历记录、初步鉴定意见书⽆法与“原物”进⾏核实、⽐对,该份住院病历中的诊断结论不能查证属实,故鉴定中⼼以该诊断结论为依据,认定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同样缺乏物证及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书证证实,不予采信。
六,病历资料内容不真实
在某些基层医院,由于经济利益驱使,为了改善医院的经济效益,提⾼知名度,把不该住院的收⼊院,⼩病⼤治,⽆病也治。被鉴定⼈为了达到某种⽬的,也会在病历中任意夸⼤或缩⼩伤情,或者编造某些症状和体征,更有甚者利⽤他⼈的异常病历资料改换成当事⼈⾃⼰的来作损伤鉴定。
因此,须注意审查核对鉴定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审查收集索取的病历资料是否真实可靠,临床诊断是否成⽴,伤情有⽆遗漏、误诊,⼿术记录、病程记录的书写是否全⾯、客观、准确等。此外还可以将被害⼈就诊医院的住院病案或门诊记录进⾏⽐较,审查病⼈主诉、影像检查、⼿术记录、专家会诊、出院诊断等病历资料所记载的内容是否⼀致,对于前后多次就诊的情况,还需审查历次检查的病历资料之间是否存在⽭盾之处,从⽽达到肯定或否定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的。
【⽆罪案例】杨祥⼲等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7)浙03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CT⽚系他⼈冒⽤被害⼈的名字拍摄的,以此CT⽚为检材⽽作出的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被害⼈并不存在右侧第5、6肋⾻⾻折的伤情,其伤势程度不构成轻伤。
七,病历资料之间或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盾
如果法医学鉴定脱离本案的事实来进⾏审查和实施,往往难以发现问题。只有将它和本案的客观事实联系起来加以分析和判断,才能发现病史资料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盾。审查时注意病历资料与在案的嫌疑⼈供述、证⼈证⾔等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相互⽭盾。如果现存在⽭盾,就需进⼀步探究⽭盾形成的原因,倘若⽆法对⽭盾作出合理解释,鉴定意见就存在被排除的风险。
【⽆罪案例】刘扬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7)辽08刑再字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卫⽣院诊断中未记载左⽿部有⾎迹,或者左⽿⿎膜穿孔。被害⼈七⽇后到中⼼医院纤维内窥镜影像报告单记载“左⽿⿎膜可见穿孔。”被害⼈的左⽿⿎膜穿孔与七⽇前发⽣的厮打⾏为,有⽆直接关联性存在疑问。
【⽆罪案例】邹亮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7)鄂01刑终748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鉴定意见书与其他证据存在⽆法排除⽭盾和⽆法解释的疑问,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鉴于刘某重新鉴定时不能配合进⾏体格检查,公诉机关⽆证据证实被告⼈邹亮的伤害⾏为致刘某轻伤,本案证据不⾜,不能认定被告⼈邹亮有罪。
【⽆罪案例】李亚林故意伤害案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案号:(2016)云0126刑初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虽然被害⼈的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级,但现有证据不⾜以证明其腰椎部L1椎体变扁(陈旧性压缩⾻折)系被告⼈所为。故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
【⽆罪案例】刘某某等故意伤害、故意杀⼈案
案号:(2012)磁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原始的病历均未载明受害⼈左⽿⿎膜穿孔,受害⼈在前期过程中也未向主治医师提出过⽿部不适。鉴定机关对复查病历出现⽿部伤情的情况未能作合理性解释,缺乏合理性。
⼋,法医学检查、检验缺乏科学性、全⾯性
鉴定意见审查过程中,既要审查病历资料,也要审查法医学检查、检验的过程。就伤情鉴定⽽⾔,被鉴定⼈出于趋利避害的⽬的,往往在就医时会故意夸⼤伤情,或者规避对⾃⼰不利的检查,鉴定⼈单纯依靠病历资料⽽不进⾏或不全⾯进⾏法医学检查,就极易导致鉴定结论的偏差。就死因鉴定⽽⾔,细致全⾯的⼫表检验有助于判明死亡⽅式、明确死亡原因,但是⼀些案件⼫体未到解剖室进⼀步检验,或进⾏解剖检验不够全⾯细致,导致⼀些损伤漏检,直接影响死亡⽅式的判定。
因此,法医学检查、检验开展的程序、⽅法、时机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本⾝是否科学、全⾯,都将直接影响鉴定的结论。
【⽆罪案例】顾伦端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8)鲁1625刑再1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鉴定⼈员未对被害⼈进⾏检查,仅依据病历就作出被害⼈左⽿所受损伤为轻伤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鉴定程序违法,该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依法应予排除”。
【⽆罪案例】胡某某犯交通肇事案
案号:(2017)湘0321刑再2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鉴定⼈员依据⼫表摸排⼿段即认定死者系⾎⽓胸,左肺挫裂伤导致死亡的结论明显不客观、准
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九,鉴定时机错误
根据《⼈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的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后进⾏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
进⾏鉴定。
⽬前刑诉法、刑法以及相关鉴定规则中并未明确疑难、复杂损伤的鉴定时机,因⽽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应当注意以下⼏类伤害案件的鉴定时机,如:视⼒损伤、神经损伤、听⼒损伤、⾻折等,这⼏类案件的鉴定时机应把握
在3个⽉⾄6个⽉,因为恢复⽐较慢,⼀般在3个⽉左右,甚⾄更长,但3个⽉后已基本稳定,这时鉴定⽐较适宜。⽽在实践中,有些法医在受伤后⼏天甚⾄1个⽉左右就做鉴定,容易将轻伤鉴定成为重伤,或者轻微伤鉴定成轻伤。
【⽆罪案例】原仲添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2017)粤01刑终1573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鉴定⼈认为,只要撕脱性⾻折发⽣在膝关节内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功能障碍,定为轻伤⼆级(长⾻⾻折),⽆需看恢复状况。⽽法院认为“轻微撕脱性⾻折”区分为有功能障碍和⽆功能障碍,⽆功能障碍的,仅构成轻微伤,原鉴定意见在鉴定时机、鉴定依据和标准上均违反了《⼈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未充分考虑既往疾病、损伤或其他因素的介⼊程度,导致结论⽆法排除合理怀疑
鉴定意见仅仅是鉴定机构鉴定⼈的认识和判断,具有司法鉴定的⾔词证据属性和证据采信原则,是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要通过对法医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和逻辑性等⽅⾯进⾏审查,辨别其是否有违背科学原理的论述,是否依据客观事实,是否考虑周全。由于该部分内容涉及到众多专门知识,难以展开讨论,故仅对部分常见问题进⾏列举,如:⽛齿松动脱落、外伤性流产、⿎膜穿孔、⾻折等等,这些都容易有疾病或其他因素的介⼊,在审查时就应特别的谨慎。
关于外伤性流产的鉴定,导致产妇出现流产的因素多种多样,法医学鉴定需要将⾮外伤性所有因素进⾏排除之后,才能够确定是外伤性流产。如:伤者在妊娠期间没有出现感染、误服药物、妇科疾病、感冒发烧以及损伤部位、胚胎或者胎⼉发育是否正常等,只有确切的排除掉其它因素之后,才能够确定该性质属于外伤性流产。
关于⽛齿松动脱落的鉴定,在审查时就应当考虑被鉴定⼈的年龄、此前⽛齿情况、有⽆⽛周疾病,不能
看到诊断了⽛齿脱落或⽛折2枚以上,就冒然认定达到轻伤⼆级。
关于⾻折鉴定,通过X线检查的时,在影像上会发现陈旧性⾻折的⾻痂形成,⽽且⾻折线不清晰。但新鲜⾻折没有⾻痂,新的⾻折线很清楚。若⾻折是陈旧性的,则能够排除与⾄伤⾏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关于外伤性穿孔⿎膜的鉴定,判断⽿膜是新鲜损伤还是陈旧损伤,关键看就诊当天⽿朵内有⽆⾎迹,即有⽆⾎迹是判断⿎膜穿孔为新鲜损伤或陈旧损伤的重要标准。办案中可从⼊院记录、会诊记录、检查报告单以及法医学⼈体损伤检验记录着⼿,若未记载⽿膜穿孔边缘或⽿道有⾎迹,就不排除⽿膜穿孔为陈旧伤的可能。
【⽆罪案例】宁彩⽕等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8)桂122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检材中第⼆颗⽛齿脱落的直接原因未确定,所以,这两份鉴定意见不宜作为对被告⼈定罪的证据。
【⽆罪案例】向某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8)陕09刑终41号⼆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害⼈不全流产与被告⼈的撞击⾏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故指控原审被告⼈向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指控不能成⽴。
【⽆罪案例】胡⽂明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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