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活动,落实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履行社会责任,满足申请人升学、就业、考试等需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条约、协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简称“认证”),是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简称“留服中心”)根据申请人的自主申请,依据本办法与服务协议,对国(境)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我国相应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等作出专业性、技术性认定和说明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持有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以本人名义自主向留服中心提出认证申请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简称“证书”)是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以及证书所属国(地)有关法律法规等所定义的高等教
育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具有学位效用的其他学业证书。
留服中心根据平等自愿原则与申请人签订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协议(简称“服务协议”)。
第三条 留服中心开展认证活动,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捍卫国家教育主权,维护国家学历学位制度,践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促进教育对外开放, 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影响力,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的留学工作方针,促进国际化人才培养与中外教育交流互鉴。
第四条 留服中心开展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遵从国家政策, 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科学、规范、系统的专业方法。
第五条 留服中心应当依据认证标准开展认证活动。认证标准的制定,应当结合国情并参考国际惯例,以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为依据,以我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为准则,以我国和相关国家(地区)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制度、资历框架与质量保障机制为基础,充分考虑各国家(地区)高等教育体制差异性。
第六条 留服中心在开展认证活动之外,不为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为申请人使用认证结果的方式目的承担责任。因申请人提供虚假、违法、无效、不充分、不准确的材料(信息)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因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以及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供错误信息影响认证结果,留服中心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认证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签署服务协议, 遵循诚信原则;应当向留服中心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充分、准确的材料(信息);应当合法、合理使用认证结果。
第八条 申请人在认证或者复核期间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留服中心可以对外公示并在特定期限内暂停为其提供认证服务。
第九条 留服中心应当依法尊重、保护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要求留服中心提供个人信息的,留服中心应当提供。
第十条 留服中心可以接受公众提供的线索或者信息以优化服务质量,提高认证水平。
第十一条 留服中心在开展认证活动的基础上,可以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咨询服务,并适时为公众披露与认证相关的数据及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信息),以及留服中心在认证或者复核过程中所获得的其他材料(信息),归留服中心所有,由留服中心管理。
第二章 认证申请与受理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本人应当在留服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提交其认证申请;未成年人提交申请的,应当书面委托法定代理人办理申请。
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签署服务协议,知悉自己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后果。
申请人应当书面授权留服中心使用其个人信息、资料,允许留服中心向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或者第三方核查机构就认证有关事项进行核查;书面授权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或者第三方核查机构就核查内容向留服中心披露有关信息、记录以及其他必要资料。
留服中心应当在服务协议中充分告知申请人申请认证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后果。
第十四条 留服中心实行一证书一认证制度。申请认证两份或者多份证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份数的认证申请。一份证书内含多个学位的,申请人应当按一份证书申请认证, 留服中心出具一份认证结果。
第十五条 留服中心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公布认证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认证申请后,不得变更申请材料、修改申请信息或者撤回申请。
留服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7 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个人身份信息应当与证书所载信息一致。因申请人身份信息变更或者证书颁发机构信息错误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不一致的,留服中心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信息核对、实名认证、实人认证等身份识别核验;必要时, 留服
中心可以要求其提交其他措施的核查结论,包括指纹录入、字迹鉴定、同步录音录像等。
第十八条 留服中心收到认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确认通知,告知认证进度查询方式。
第十九条 申请人满足下列情形的,留服中心应当受理其认证申请:
(一)提交的证书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三)身份识别核验无误;
(四)自愿签署服务协议与授权书;
(五)已缴纳认证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收到认证申请后,留服中心发现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认证中学文凭等非高等教育层次的文凭证书;
(二)申请认证参加外语培训或者攻读其他非学历教育课程所获得的毕(结)业证书;
(三)申请认证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四)申请认证国(境)外高等院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五)申请认证国(境)外荣誉称号,以及无相应学习或者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六)申请认证国(境)外各类执业资格证书;
(七)申请认证的证书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其他情形;
(八)申请人未通过身份识别核验;
(九)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十)申请人无故重复提交认证申请;
(十一)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虽然不持有证书,但具备真实学习过程并已获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留服中心提出认证申请;留服中心经核查认为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认证:
(一)遗失证书;
(二)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无法提交证书;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申请时无法提交证书;
(四)依据所属(在)国(地区)法律或相关规定,学位证明信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提交证书,但符合相关认证标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终止认证的,留服中心可以准予终止,但已经向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发起核查或者申请人具有提供虚假材料
(信息)可能性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留服中心应当在认证申请受理后的 10-2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认证结果。因不可抗力、法定节假日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认证期限的,留服中心应当通知申请人。
因核查渠道差异,不同国家(地区)文凭证书认证所需时间不同,留服中心在网上服务大厅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服务协议支付认证服务费用。核查过程产生的第三方额外费用,申请人须直接向第三方支付。
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导致不予认证的,认证费用不予退还。
认证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留服中心按照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留服中心在网上服务大厅公布退费办法。
第三章 认证核查与认定
第二十五条 留服中心开展认证活动,应当基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信息),结合具体情形,独立作出专业判断。
第二十六条 留服中心应当核查并认定下列事项:
(一)证书的真实性;
(二)证书颁发机构与办学机构的资质与合法性;
(三)证书在所属(在)国(地区)的被认可情况;
(四)证书相关课程的质量保障情况;
(五)证书在所属(在)国(地区)的学历学位层次及其与我国学历学位层次的对应关系;
(六)申请人与证书相关的学习经历。
必要时,留服中心还可以核查并认定下列事项:
(一)证书相关课程设置和颁证要求与国际、国内同类型学历学位的差异性;
(二)其他与认证有关的要素或者信息。
第二十七条 留服中心可以采取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措施,完成相关核查和认定工作:
(一)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二)向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或者第三方核查机构咨询、核实与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三)查询境内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国际公约以及所涉及国家(地区)高等教育资历框架等相关规定、标准;
(四)查询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
(五)通过国际组织、行业协会、民间团体、信用机构、智库等渠道获取补充信息;
(六)与相关政策制定机构或者专业组织沟通;
(七)征询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八)参考既往做法与经验;
(九)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认证申请具有下列情形的,留服中心可以启动加强审查相关程序,要求申请人、证书颁发机构或者办学机构及其所属(在)国(地区)质量保障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等协助提供相关材料(信息),同时延长认证期限:
(一)相关课程设置和颁证要求与国际、国内同类型学历学位存在差异;
(二)留服中心收到公众提供的反映相关院校或者课程存在问题的线索;
(三)相关院校或者课程认证数据出现异常;
(四)存在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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