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罗彩霞案
(1)学校撤销王家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否合理?
(2)班主任张文迪对其参与该案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教育法律责任?
(3)分析王峥嵘的犯罪构成
(4)罗应该如何主张及维护自己的权力
答案要点:(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第38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学校可据此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从本案介绍和纪委的处理来看,张文迪参与了该高招舞弊案,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给予留党查看一年和降级处分。
(3)有伪造、变造的直接故意和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4)罗彩霞可以姓名权受到侵害而对相关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但不能以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提起侵权之诉,因为该“司法解释”在2008年已被停止。受教育权是宪法权力。
2.某大学严某参加英语六级考试时,将几篇英文作文写在小纸片上并带进考场,并自行选择教室最后一排的角落坐下,监考老师甲提前15分钟来到考场,要求学生及绝后就径直发放试卷,未核对和进行相关检查。监考老师乙因堵车迟到20分钟赶到考场,见学生已经考试就将甲拉到一旁说明迟到的理由并小声描述堵车的状况。严某趁监考老师甲乙闲谈时流出考场到洗手间上厕所后迅速回到座位急促考试。考试途中,严某父亲呼叫严某,严某见是父亲呼叫,便按键接听。巡视员巡考时发现严某试卷下的小纸片并予没收。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未予任何书面答复。后查,由于监考老师未履行职责,出现10份雷同卷,教务处发现后,批评监考老师,要求他们今后注意一点。试分析:
(1)学生的行为哪些属于违纪,哪些属于作弊?
(2)监考老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3)学校对学生和教师的处理是否合法?
(4)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5)学校是否侵犯了该同学的权力?
(6)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要点:
(1)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擅自离开考场属于考试违纪。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小纸片、使用通讯设备属于考试作弊。
(2)教师严重违纪违法,并出现雷同卷,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3)本案涉及到《宪法》、《教育法》以及国家关于考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对严某的处分应依法进行,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对教师的简单批评是不对的,应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4)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5)案涉及到《宪法》、《教育法》以及国家关于考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对严某的处分应依法进行,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
(6)本案是一则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学校及有关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与民事责任。
3.2006年6月,某高校进入期末考试阶段,省教育厅领导带领相关人员检查巡视该高校考试工作。在巡查时发现大三某班级专业课闭卷考试的考场内,学生A某正在偷看纸条,于是检查团人员告知监考老师,责成监考老师收缴其作弊的纸条,并收取了试卷,当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此过程中,该学生试图辩解,但是被监考老师制止,事后该学生曾试图向其所在院系和教育处进行辩解,均被拒绝。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试卷随纸条一起密封上交教务处,同时通知学生A某所在院系相关老师。教育厅领导也批评了该学校相关领导,责成他们严肃考试纪律,狠抓考试风气。
该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作弊两次以上或者组织学生作弊一次以上,学校可以作
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该学生虽然属于第一次被抓住作弊,但是,鉴于该学生在教育厅领导检查巡视期间公然作弊,情节严重,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所以学校决定对其严肃处理,以儆效尤。2天后。学校橱窗中就张贴了学校教务处和校教学委员会;ianhe作出的对该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随后由院系副书记当面通知该学生本人。该通知并被张贴在学校各院系醒目处以及学生活动场所的醒目处,其上盖有学校教务处的印盖。
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
(1)根据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2)该高校在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规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答案要点: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
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四)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57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型准确、处分恰当。
本案中,学校处分学生的事实依据不符合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程序上没有收集充足的证据,违背了第55条规定;没有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背第56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也没有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这也违背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7条规定。
4.重庆邮电大学两名学生外出旅游时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怀孕。校方知情后,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两人开除。这对情侣遂将学校告上法庭。2003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
法院驳回二人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2004年5月,成都某高校一对学生情侣在教室拥抱、接吻的亲昵举动被学校发现,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两人开除学籍处分。两名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2005年1月,二人起诉被驳回。
请根据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分析法院的判决
答案要点:
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为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此外,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等道德评判类处理理由,大量增加了由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地法律规范用语,例如“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等等。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7条、第54条明确了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而两起案件中学生的行为不属于其中规定的情形,所以若依照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两起案件中学校的处分决定和法院的判决均不能成立。
5.某学校教师李某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答案要点:(1)李某的行为符合《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李某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是依法行使其权利。
(2)根据《教育法》第29条,学校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义务。《教师法》第36条这样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齐玉苓事件
(1)齐玉苓姓名权、受教育权被侵害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各被告在本案中有何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要点:
(1)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陈晓琪在中考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由其父亲陈克策划并为主实施冒用齐玉苓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玉苓已过委培分数线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和今后就业创造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齐玉苓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俗表现形式。
当事人齐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本案的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2)齐的姓名权、受教育权被侵犯,陈晓琪、陈克应承担主要责任。此外,腾州八中未将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通知到齐本人,且又将录取通知书交给前来冒领的被上述人陈晓琪,才使得陈晓琪能够在陈克的策划下有了冒名上学的条件,又由于济宁商校对报道新生审查不严,在既无准考证有无有效证明的情况下接收陈晓琪,才让陈晓琪冒名上学成为事实,从而使齐失去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机会。陈晓琪冒名上学后,被上述人滕州教委帮助陈克伪造体检表;滕州八中帮助陈克伪造学期评语表;济宁商校违反档案管理办法让陈自带档案,给陈克
提供了撤换档案材料的机会,致使陈晓琪不仅冒名上学,而且冒名参加工作,使侵权行为得到延续。该侵权是由陈晓琪、陈克、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故意和济宁商校的过失造成的。各被上诉人对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 案例:孟母堂事件
2005年9月,一家名为“孟母堂”的教育机构在上海松江开设。在该教育机构中,记诵中国古代经典是最主要的教育方式,其教学内容包括:语文学科所读的是《易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语以《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则有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伽、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因为其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近似于我国古代私塾,因此媒体普遍将“孟母堂”视为“现代私塾”。
事件的影响
目前,围绕“孟母堂”事件形成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孟母堂”违反了我国的教育法律制度,这种观点以上海市教委为代表,并得到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支持。上海市教委发言人指出,“孟母堂”分别违反了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孟母堂”并不违法,主要以“孟母堂”的学生家长为代表,认为“’孟母堂’不是办学,只是现代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一种方式。既然不是办学,也就无所谓违规和违法。显然’孟母堂’这种形式,不适合于用’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来框定它。”
还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义务教育法的“义务”首先是指国家义务,至于儿童则是享受这种义务的权利。现在的问题,不是家长没有送孩子入学,而是入什么学。不入公学,是家长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无权干涉。家长有权利不让自己的子女上公立学校,而去“孟母堂”求学,政府理应尊重。
孟母堂事件是一场发生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关于教育权的争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国家作为教育权主体的地位,而未对父母的教育权做出具体规定。父母基于自热,有权主张自己对子女的教育权,有权监督让渡给国家和社会的教育权,家庭教育应有其合法的地位。当然教育权作为公民的自由权的同时,又具有社会性,家庭教育必须接受国家、社会、法律、法规的监督与指导。这样,父母的教育权利与国家的教育权力(利)之间应该互相制约,以保障受教育人受教育权的完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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