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一般不低于2.0;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设岗位计划和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普通学生,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8;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设岗位计划和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学生,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6。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对外语的要求:
(1)非英语专业学生,必须经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考试成绩不低于340分或校四级最好成绩(按满分为710分进行折算)与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最好成绩按4∶6折算后不低于340分;
(2)各专业中的少数民族学生、艺体类专业(如体育学、美术学、广告学等)学生,必须参加省英语三级考试并达合格要求,同时也提倡并鼓励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的考试。若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低于300分或校四级最好成绩(按满分为710分进行折算)与国家大学英
语四级(CET-4)最好成绩按4∶6折算后不低于300分;
(3)英语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统测,成绩达合格要求;若经全国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统测未达合格要求者,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英语专业六级测试与口语测试,成绩达合格要求。
(4)修读小语种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小语种课程结业考试成绩达合格要求;
5.对计算机的要求:
(1)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省级计算机水平测试达二级合格标准;
(2)艺体及特殊专业(如体育学、美术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等文科类专业)、各专业中的少数民族学生,省级计算机水平测试达一级合格标准。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法律,品行不端者;
2.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含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或因其它原因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3.必修和专业限选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的学分数超过此类课程四分之一及以上者。
4.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专业主干课程中重修门数达3门及以上者(在计算学分绩点时,补考和重修合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补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1.
因外语或计算机水平测试未能达上述规定,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考试达到相应规定者;
2.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成绩不合格),在结业后一年内补修满相应学分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且答辩成绩合格,符合授位条件者。
3.有特殊才能、突出贡献或有特殊原因,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或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或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申请可作为特例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讨论,考虑是否补授学位:
1.获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特等奖学金、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之一者,或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市(州)或更高级别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者。
2.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包括大学生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机械设计、结构设计、程序设计、多媒体设计、财会信息化、化学实验技能、电子商务、英语演讲以及艺术作品展评)获三等及以上奖励者;
3.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包括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大学生球类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者;
4.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考取公务员、招干入伍之一者;
5.获得国家程序员、注册会计师、物流师、审计师、律师等证书之一者;
6.在一般核心期刊及以上专业期刊以第一作者(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者;
7.获得专利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相应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将审核结果记入“西昌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依据院学士学位授予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相应专业本科毕业生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第十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院学士学位授予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授位典礼大会上
颁发或授权他人颁发。
第十五条 申请补授学位学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据,经相应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送学位办复审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作出是否补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可在当年7月15日前向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复核认为可补授学士学位,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具体由院学位办公室办理)。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查实确有舞弊行为或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应予撤销,并报省学位办备案,同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