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做好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达到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了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校期间没有由于学业原因,发生过留级及试读。
(四)毕业论文(设计)没有抄袭现象,课程考试没有作弊行为。
第三条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严重违纪,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
(二)经查实毕业论文(设计)剽窃者及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考试作弊等各种原因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四)在校期间由于学业原因发生过留级或试读者。
(五)其他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四条本科生因第三条第三款而取消学士学位资格,若在校期间,本人认错态度好,毕业前综合素质测评在本专业排名前10%,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本科毕业当年,参加当年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达到相关分数线,被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
(二)在受处分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者(以证书为凭)。
(三)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大学生艺术展演或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科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
(四)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或全国CCTV杯演讲比赛获三等奖及其以上者,或参加国家级文、体竞赛获全国前八名或优秀奖及其以上者,或省级一等奖及其以上者。
(五)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署名为山西工商学院者)。
(六)获国家发明专利者(以证书为凭)。
第五条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教师等17—23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会成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确认,上报山西省学位办批准,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学院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和专业教师等5—7名委员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名,其中主席须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委员会成员由各二级学院提名,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院领导批准,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和授予标准。
(二)审查通过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通过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确认拟不授予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及其相关事项。
(五)听取审议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六)合议修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第八条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逐个审查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成绩)、奖惩记载材料等,提出拟授予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位名单,并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负责就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依据本细则结合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三)负责受理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事务。
(四)协助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毕业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
(二)学院学位办公室在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进行初审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位办公室提交的名单,对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且经全体成员过2/3通过方为有效。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位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只限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也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对确认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院学位委员会可召开会议做出撤销所授予学位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学院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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