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文件
津理工学位〔2017〕17号
天津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关于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天津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已经2017年9月29日天津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23日
天津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天津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为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士学位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理、程序规范原则,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本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各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一节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德育考核合格。
(二)学科专业水平方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取
得规定的全部学分,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且通过答辩、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三)外语综合能力方面
1.非外语专业学生(工业工程(物流管理方向)中日合作办学专业学生除外)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不低于390分(满分710分),艺术类专业学生不低于355分;
(2)在学期间的《大学英语》课程(艺术类专业学生的英语(艺术)课程、高职升本科学生的外语课程)加权平均分不低于同年级全校学生《大学英语》课程(艺术类专业学生的英语(艺术)课程、高职升本科学生的外语课程)总加权平均分;
(3)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被录取;
(4)其他学习非英语语种学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小语种考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不低于55分;
(5)毕(结)业后在入学起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且成绩不低于60分(满分100分)。
2.工业工程(物流管理方向)中日合作办学专业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日语N2及其以上级别的日本语能力测试( JLPT )考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不低于50分;
(2)在学期间的《综合日语》课程加权平均分不低于同年级同专业学生《综合日语》课程总加权平均分;
(3)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被录取。
(4)毕(结)业后在入学起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实用日本语鉴定考试(简称J.Test)A-D级成绩折合为百分制不低于50分;
3.英语专业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专业八级统测”(TEM8)成绩不低于50分(满分100分);
(2)全国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成绩不低于497(满分710分);
(3)毕业当年参加本专业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被录取;
(4)毕(结)业后在入学起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五级(PETS-5),笔试成绩不低于70分(满分100分)或获得合格证书。
4.日语专业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专业八级统测”(NSS-8)成绩不低于75分(满分150分);
(2)通过日语N2及其以上级别的日本语能力测试( JLPT )
考试;
(3)毕业当年参加本专业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被录取;
(4)毕(结)业后在入学起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实用日本语鉴定考试(简称J.Test)且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级别。
5.聋及母语非汉语的民族班学生此项不作要求。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二)已超过入学起最长学习年限(高职升本科学生为3年)的。
第七条我校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含高职升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按照上述规定审核,教育部门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节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八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按《天津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节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九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二)学科专业水平方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且通过答辩、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三)汉语综合能力方面
参加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并达到四级及其以上水平。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一) 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二) 已超过入学起最长学习年限的。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二)学院按照本规定要求对学生学士学位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三)学院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结果汇总后,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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