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12.25
施行日期
2021.01.01
文号
法发〔2020〕44号
主题类别
行政诉讼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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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发〔202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现将《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
  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此次起草《暂行规定》时,案由基本结构中删除了2004年案由通知规定的“行政管理范围”。司法统计时,可以通过提取被告行政机关要素,确定和掌握相关行政管理领域某类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准确把握案由的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适用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的各阶段,也适用于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再审等诉讼程序。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起诉状所列被诉行政行为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裁判阶段,人民法院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可以重新确定案由。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程序中发现原审案由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确定案由。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应当采用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结案案由。
  案件卷宗封面、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等材料上应当填写案由。司法统计一般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由为准,也可以根据统计目的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诉讼阶段或者程序确定的案由进行统计。
  四、准确理解案由的确定规则
  (一)行政案件案由分为三级
  1.一级案由。行政案件的一级案由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职权相关的所有作为和不作为。
  2.二、三级案由的确定和分类。二、三级案由是对一级案由的细化。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无明确的分类标准。三级案由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规等列举的行政行为名称,以及行政行为涉及的权利内容等进行划分。目前列举的二级案由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或者征用、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允诺、行政征缴、行政奖励、行政收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批复、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协议、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及不履行职责、公益诉讼。
  3.优先适用三级案由。人民法院在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时,应当首先适用三级案由;无对应的三级案由时,适用二级案由;二级案由仍然无对应的名称,适用一级案由。例如,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该案案由只能按照三级案由确定为“”,不能适用二级或者一级案由。
  (二)起诉多个被诉行政行为案件案由的确定
  在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被诉行政行为时,可以并列适用不同的案由。例如,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该案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及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被诉行政行为,其中一个行政行为适用三级案由,另一个只能适用二级案由的,可以并列适用不同层级的案由。
  (三)不可诉行为案件案由的确定
  当事人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或者民事行为、刑事侦查行为等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的相关表述确定案由,具体
表述为:国防外交行为、发布决定命令行为、奖惩任免行为、最终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调解行为、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执行生效裁判行为、信访处理行为等。例如,起诉行政机关行政指导行为的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指导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内部层级监督行为”“过程性行为”均是对行政行为性质的概括,在确定案件案由时还应根据被诉行为名称来确定。对于前述规定没有列举,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的法定名称表述的案件,以法定名称表述案由;尚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明确法定名称的行为或事项,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行为或者事项确定案由,例如,起诉行政机关要求为其子女安排工作的案件,案由表述为“安排子女工作”。
  五、关于几种特殊行政案件案由确定规则
  (一)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关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二是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包括撤销)原行政行为;三是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或者实体上驳回复议申请。第一、二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被告,按《暂行规定》基本结构确定案由即可。第三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
是共同被告,此类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例如,起诉某市人民政府维持该市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案件,案由表述为“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
  (二)行政协议案件
  确定行政协议案件案由时,须将行政协议名称予以列明。当事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解除协议或者继续履行协议等请求的,要在案由中一并列出。例如,起诉行政机关解除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请求赔偿损失并判令继续履行协议的案件,案由表述为“单方解除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及行政赔偿、继续履行”。
  (三)行政赔偿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分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案件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两类。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例如,起诉行政机关行政拘留一并请求赔偿限制人身自由损失的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及行政赔偿”。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赔偿”。例如,起诉行政机关赔偿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的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赔偿”。
  (四)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案件
  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案件涉及被诉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两个审查对象,此类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行为)及规范性文件审查”。例如,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同时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不服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案由表述为“强制拆除房屋及规范性文件审查”。
  (五)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案由按照“××(行政行为)”后缀“公益诉讼”的模式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公益诉讼”。例如,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案由表述为“不履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职责公益诉讼”。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应当履职的情况下消极不作为,从而使得行政相对人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无法实现的违法状态。未依法履责、不完全履责、履责不当和迟延履责等以作为方式实施的违法履责行为,均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案由中要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表述为“不履行××职责”。例如,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案件,案由表述为“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此处法定职责内容一般按照二级案由表述即可。确有必要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也可细化到三级案由,例如“不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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