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证书简介(等级与分类)
A、适任证书
(一)适任证书的类别和适用范围:
1.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GMDSS通用操作员。
2.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3.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GMDSS限用操作员;
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4.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二)适任证书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1) 适任证书编号的含义:
第一位:以一个英文大写字母表示适任证书的类别,其中:J表示甲类适任证书;Y表示乙类适任证书;B表示丙类适任证书;D表示丁类适任证书;
第二、三位:由两个英文大写字母组成,表示发证机关的代码。
第四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工作部门,其中:1表示甲板部门2表示轮机部门3表示海上无线电部门,
第五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适任证书的等级,分别为,甲板部门:1表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2表示500至3000总吨船舶3表示未满500总吨船舶;轮机部门:1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2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3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海上无线电部门:1表示GMDSS无线电电子员2表示GMDSS操作员。
第六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船上职务,分别为,甲板部门:1表示船长2表示大副3表示二副4表示三副5表示组成航行值班的水手(
值班水手),轮机部门:1表示轮机长2表示大管轮3表示二管轮4表示三管轮5表示组成航行值班的机工(值班机工);海上无线电部门:1表示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2表示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3表示GMDSS通用操作员4表示GMDSS限用操作员。
第七至第十位: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证书签发的年份。
第十一位至第十五位:以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某一发证机关报当年所签发适任证书的总序号(计算机自动生成)。
(2) 持证人的姓名和签名,出生日期;
(3) STCW78/95公约规定的适用条款;
所适用的公约条款: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二副、三副,中文、英文处均填:Ⅱ/1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中文、英文处均填:Ⅱ/2
未满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中文、英文处均填:Ⅱ/3
值班水手,中文、英文处均填:Ⅱ/4
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二管轮、三管轮以及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和轮机部高级船员,中文、英文处均填:Ⅲ/1
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中文、英文处均填:Ⅲ/2
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中文、英文处均填:Ⅲ/3
值班机工,中文、英文处均填:Ⅲ/4
适用GMDSS:Ⅳ/2
适用液货船:V/1
适用客船滚装客船:V/2
适用高速船:B-V/3
适用大型船舶:B-V/a
(4) 持证人适任的职能、级别和职位(等级和职务);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其中丁类证书管理级船员的级别也是操作级。
(5)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包括:特定类型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等;
(6) 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签名;
(7) 发证日期和终止日期。
(8) 航区的划分: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
近岸航区的概念:指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海里的通航水域,其中包括渤海和中国沿海各港口。
(9)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60周岁以上有效期为二年。
(10)适任证书的式样与颜:
印刷号统一印在封二、封三上,内页不印。
证书颜:5种证书以不同的封面颜及内页颜加以区分:
无限航区 封面兰、内页兰调。
近洋航区 封面绿、内页兰调。
沿海航区 封面湖兰、内页绿调。
近岸航区 封面咖啡、内页绿调。
GMDSS 封面灰、内页兰调。
(三)特免证明:
当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遇有在职船员死亡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等特殊情况而需要补充职位时,公司
可向港务监督申请办理特免证明。一般高级船员的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而船长或轮机长的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无线电通信人员不能申请特免证明。
当事船舶抵达本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
(四)各海事局的发证权限:
签发甲类适任证书的海事局为:上海海事局、辽宁海事局、天津海事局、山东海事局、广东海事局;签发乙类适任证书的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20个);签发丙类和丁类适任证书的海事局:除以上20个海事局外,还有各海事局的分支机构,不过在证书上所加盖的印章是交通部海事局统一下发的适任证书专用章,只是号码不同。
B、专业培训合格证3 证书
海员专业培训合格证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各项专业培训合格证签证组成,专业培训合格证用于记载持证人的基本情况和其完成各项专业培训的情况。每名海员均必须持有一本专业培训合格证,封面为棕红,证书第3页记载持证海员的基本情况,同时能反映出该证书的编号、签发日期和签发机关;第4至16页是用来粘贴各单项不干胶培训合格证签证的空白签证页。海员经过某一专业项目培训合格后,可取得该项目签证的培训合格证,证明该海员已经按照STCW78/95公约的要求,完成了该项目培训。签证是在
证书规定的空白页内粘上打印填充成的不干胶培训合格证,内容包含持证人的姓名、培训项目代码、培训机构编码,授权的签发机关、签发日期、证书编号、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亲笔署名和培训合格证的合格证号(印刷号)。
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应加盖签发机关的红印和钢印(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各港务监督印章”改为加盖“海事局证书专用章”),每一培训项目签证的培训合格证应加盖签发机关的钢印。
第4页: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B01),适用于所有注册船员。
第5页: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B02),适用于在船舶上任职的甲、乙、丙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和在5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
第6页: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B03),适用于在配备快速救助艇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其他指定操纵快速救助人员。
第7页:高级消防培训(B04),适用于在船舶上任职的甲、乙、丙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丁类液货船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第8页:精通急救培训(B05),适用于在船舶上任职的甲、乙、丙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和指定为在船上提供急救的其他船员。
第9页:船上医护培训(B06),适用于在5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和指定为负责船上医护的其他船员。
第10页: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B07)。
第11页: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B08),B07
、B08培训适用于在5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
第12至16页均为备用页,用于可能新增的单项专业培训。
新版专业合格证书介绍:从2001年10月1日起不再签发旧版专业培训合格证及签证。与旧版证书相比,新版证书少了证书编号,印刷号就是其证书编号,签发机关为**海事局,而不是**港务监督。签证胶贴的内容基本与旧版一致,但版式不一样。新、旧版本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具有同等的效力。
C、特殊培训合格证
(一)在特定类型船舶(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滚装客船、高速船、大型船等)上服务的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过特殊培训合格的船员将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封面为红,证书第3页记载持证海员的基本情况,能反映出该证书的签发日期、编号,第4页有正式授权之签发机关的名称
和印章、持证人签名和正式授权之官员署名,第5至18页用来粘贴各单项不干胶培训合格证签证的空白签证页,第5至15页的页眉已明确了该页允许粘贴合格证的培训项目名称。海员经过某一特殊项目培训合格后,可取得该项目签证的培训合格证,证明该海员已经按照STCW78/95公约的要求,完成了该项目培训。签证是在证书规定的空白页内粘上打印填充成的不干胶培训合格证,内容包含持证人的姓名、培训项目代码、培训机构编码,授权的签发机关、签发日期、证书编号、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亲笔署名、备注(合格证的有效期)和培训合格证的合格证号(印刷上)。
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应加盖签发机关的红印和钢印(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各港务监督印章”改为加盖“海事局证书专用章”),每一培训项目签证的培训合格证应加盖签发机关的钢印。
第5页: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A01),适用于所有在油轮上任职的船员。我督签发A01培训合格证(按港监字[1997]369号纲要培训)始于1999年5月。
第6页: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A02),适用于在油轮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
第7页: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A03),适用于在装有原油洗舱设备的油轮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以及负责货油泵的操作管理人员。
第8页: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A04),适用于所有在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船员。
第9页: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A05),适用于在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
第10页: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A06),适用于所有在液化气船上
任职的船员。
第11页: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A07),适用于在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
第12页: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A08),适用于在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水手和机工。
强化培训:为加强客船、滚装客船的管理,交通部下发交海发[2000]115号和部海事局下发海船员字[2000]120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6月30日前,所有在客船、滚装客船任职的船员,必须按照规定完成客船船员、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和滚装客船船员强化培训,并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和强化培训证明 。现在,持有2000年6月30日前签发的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都应经过滚装客船船员强化培训,强化培训合格后在该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港务监督签证页(一般在第19页)内签注“已完成滚装客船强化培训”,同时签注日期,加盖签注机关的证书签证章。2000年6月30日后签发的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已包含滚装客船船员强化培训,不再签注。
第13页: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A11)。
适用人员: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一、 年龄限制:
二、 高速船等级:A级为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高速船;B
三、 高速船类型签注:船长、驾驶员合格证签注等级条件: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等级(A、B级)
第14页:船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A12),适用于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的船员特殊培训的船长以及甲板部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非强制培训。
第15页:船载包装危险和在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A13),适用于船舶装载散装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的船员特殊培训的船长以及甲板部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非强制培训。
第16页:客船船员特殊培训(A09),适用于所有在客船上任职的船员和滚装客船上仅直接对旅客的安全负有责任的服务人员、保安人员。
第17页:大型船舶操纵船员特殊培训(A10),适用于在大型船舶(80,000载重吨或总长250米及以上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大副。
其他:车客渡培训,其适用范围是航行于遮蔽水域且连续航行时间少于2小时的滚装客船船员。经车客渡培训合格的船员,不发特殊培训合格证,只在其《船员服务簿》培训记载栏内加盖“车客渡培训合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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