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专论阶段练习三
一、判断题
1.票据伪造人若没有在票据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
2.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关系,它也是基于票据本身而发生的。 ( )
3.承兑提示也是票据行为的一种。 ( )
4.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绝对记载事项。( )
5.合法的票据更改,以更改后的记载内容代替更改前的记载内容,从而产生票据法律效力。 ( )
6.持票人丧失票据后,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能够采取法律规定的救济方法,防止损失的发生。( )
7.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准许签发金额空白和收款人空白的汇票。( )
8.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时效适用民法的2年诉讼时效。( )
10.只要汇票的背书为连续的,持票人无需另行提出任何证据,即可行使权利。3 证书( )
二、单项选择题
1.票据债务人依其本国的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依行为地法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适用( )法律。
A. 出票地 B. 其本国 C. 行为地 D. 付款
2.属于基本票据行为的有(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3.以下关于票据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票据权利是以直接实现票据金额为目的权利。
B.票据权利的行使以占有票据为条件。
C.票据权利具有不确定性。
D.票据权利为期待性权利。
4.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
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5.票据丢失以后,失票人不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向人民法院起诉 D.和债务人协商
6.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不可能作为付款地的是( )
A.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B.付款人的住所
C.付款人的经常居住地 D.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错误的有哪些( )
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B.木票的墓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 本票可以承兑
D.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未付款地
2.下列哪些情形中,票据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
A. 汇票承兑人死亡 B.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C. 汇票被拒绝承兑 D. 支票被拒绝付款
3.票据的功能包括( )
A.支付、汇兑功能 B.信用功能
C.结算功能 D.融资功能
4.我国票据法直接规定的非票据关系包括( )
A.票据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B.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C.票据原本的复本的发行、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D.票据原本的誊本的发行、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5.属于固有的票据行为的有(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付
6.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 )
A、付款人破产B、支票被拒绝付款C、汇票被拒绝承兑D、付款人死亡
7.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属于汇票绝对记载事项的有哪些?( )
A. 票据种类的文句 B.无条件付款的文句 C. 出票日期 D.付款日期
8.以下关于支票的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 )
A.支票为委托证券及支付证券
B.支票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
C. 支票有拒绝付款证书和拒绝见票证书
D.支票比本票时效期间为长
9.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包括( )。
A. 出票人 B.背书人 C. 保证人 D.付款人 E.收款人
四、问答题
1、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2、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3、票据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4、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区别。
5、票据权利取得的依据。
6、票据的善意取得及其构成要件。
7、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
8、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式。
9、票据伪造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10、票据变造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11、票据更改的法律后果及与票据变造的区别。
12、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及救济方法。
13、空白票据的概念及法律效力。
14、票据抗辩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后果。
15、票据抗辩的限制及例外。
16、票据抗辩限制与票据善意取得的区别。
17、汇票的相对应当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18、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与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区别。
19、追索权行使的要件及法律后果。
20、汇票、本票与支票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
(一)
[案例] 2000年3月2日,某麻纺制造厂与某设备厂签订了购买设备合同,价款共计50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麻纺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款项的二分之一,剩余的货款用远期汇票支付。3月3日,麻纺厂向设备厂出具了一张付款人为某工商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该设备厂,金额为 250万元,付款期为出票后3个月。为防止所购设备出现质量问题,麻纺厂出票时还在票据正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同年3月20日设备厂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某钢材厂。同年 6月 5日,钢材厂持票提示付款,承兑银行以该汇票已由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6月6日,钢材厂持票要求出票人麻纺厂偿付票据款项,麻纺厂也以该汇票已由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同年6月15日钢材厂以汇票承兑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承兑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票据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案例]
1998年 12月 14日,新华实业公司与新时代高科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新时代高科公司许可新华实业公司实施其专利,专利实施许可费用为80万元人民币。同年12月15日,新华实业公司签发了一张远期汇票,票载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某商
业银行支行处,收款人为新时代高科公司。
1999年1月 8 日,新时代高科公司为购买试验材料将该票据转让给恒通公司,但票据上没有作任何背书记载。1999年2月20日,恒通公司持该票据请求付款银行对该汇票承兑付款,付款银行认为持票人不是票据的被背书人,不享有任何票据权利,以票据背书不连续为由予以退票。恒通公司遂向其前手新时代高科公司追索,新时代高科公司认为票据已经转让给恒通公司,自己并没有收到任何额外利益,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1999年2月25 日,恒通公司将汇票付款银行、出票人新华实业公司以及新时代高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票据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
(三)[案例]
长龙药材批发中心因供货给新华医药公司,自行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汇票,记载收款人为长龙药材批发中心,付款期限为5个月,付款人新华医药公司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后来,长龙药材批发中心为购买劳保用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经营劳保用品的红叶劳保商店。在该汇票到期日前,红叶劳保商店因资金短缺向某商业银行中请贴现。该商业
银行认为对汇票承兑人的实力不了解,不接受贴现申请,但同意接受红叶劳保商店以该汇票作质押贷款22万元。双方商定后,即办理了汇票质押手续,并在票据上作了质押背书记载。红叶劳保商店银行贷款到期之时正是质押汇票的付款到期日。后因红叶劳保商店到期无款还贷,质押银行便持票向承兑人新华医药公司提示付款,新华医药公司认为该票据经由转让背书和质押背书,其背书已经不连续,故拒绝付款。本案应如何处理?
(四)<案例>
甲商场为出票人,因购销合同而签发了一张支票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付以往合同欠款。丙公司持支票请求支票付款行付款,银行以“出票人账户上资金不足”为由退票。丙公司向甲商场请求支付票款,甲商场以乙公司所提供的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遂以甲商场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
(五)〈案例〉
甲为出票人.因购销合同而签发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乙交付货物后持汇票请求承兑.银行以“出票人账户上资金不足”为由退票。之后,甲因乙提供的货物质量有问题而起诉至法院。
诉讼期间,乙将本案所涉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悉该诉讼的丙。丙持票向甲请求偿付票款,甲拒绝。丙遂以甲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单选题
1 | 2 | 3 | 4 | 5 | 6 |
C | A | C | A | D | D |
三、多选题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ACD | ABCD | ABCD | ABCD | ABC | BCD | ABC | BCD | ADE |
四、思考题
1、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汇票关系、本票关系、支票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加以规定,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并非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引起的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票据关系是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它仅由出票人发出票据、收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票据基础关系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2、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票据行为作为要式的法律行为,还必须具有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书面: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或其代理人,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
上。(2)签名:《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3)记载事项: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还必须依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的要式记载有关事项。(4)交付:既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票据行为才成立。
3、票据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票据代理的构成要件。在代理成立的形式要件上,票据代理与一般的民事代理有很大的不同,表现在票据代理必须充分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方能成立,具体指必须在票据上明确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为本人代理的意思,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名等。一般的民事代理无上述要求。
票据法的显名主义。具体要求是: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本人的姓名或名称,在票据上表示代理的意思并签名或者盖章。
票据法上的无权代理。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超过行为……票据
法原则上也不应承认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法律效力,亦应适用上述弹性原则,但基于票据的文义性、流通性等特点,票据上的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在不获本人承认的情况下,仅在代理人与本人之间无效,对第三人应该承认其效力,但对恶意的票据取得人,本人可以主张抗辩。关于票据的表见代理。我国票据法中并无票据表见代理的规定。所以民法上的表见代理不能简单地套用在票据的表见代理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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