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配送运输合同范文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就汽油柴油供销事宜协商一致,规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1、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施行新的标准则按新的标准执行。
2、油品价格:汽油90#____元/吨。93#____元/吨。97#____元/吨。柴油0#____元/吨。-10#____元/吨
3、乙方订购汽油90#____吨。93#____吨。97#____吨。柴油0#____吨。-10#____吨总款价_____(大写:_____)
4、付款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账号(_____)
5、乙方需甲方配送,运费(_____)预付10%定金,甲方将油品送到,验货付款后卸车。
6、计量:根据甲方供油油库流量表实测计算输油数额为准。损耗按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乙方对流量表实测计算输油数额有异议的,可在出库前双方共同计量确定。
7、验收:乙方应当在提油时进行验收,如对收到油品质量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所供油品合格。
8、甲方在接到乙方的异议后____日内和乙方共同检验,或者共同委托相应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预付:如甲方的供油存在质量问题,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9、本合同价格为当时提货价格,以后价格按发改委通知意见调整。如已办完付款手续油未提完油价上调时,未提油品价格不变,提完为止。油价下调时未提油品按下落后价格,差价冲下次货款或者退款。
10、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造成成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受不可抗力的乙方或者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通知对方,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3月3日油价或将下调11、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
___种方式处理:
1、依法向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此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 乙方(公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柴油配送运输合同范文(二)
1.01商品名称:轻柴油(Gasoil)
定义: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账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4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1.03交货:
(1)交货方式:a.FoB离库装船交货B.库内转移c.管道输送d.FoB离船过验
卖方将轻柴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收货方式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交货方式d.拟交货地点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结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裁定,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
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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