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一二三四级响应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根据不同级别分级响应。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
一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二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随着响应等级的降低,决策层次和紧急程度都发生了显著变化。
一般来说,一级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省内应急处置工作;
调整为二级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31个省区市报告新增确诊病例
调整为三级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调整为四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上一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下级人民政府指导和支持。
下调应急响应阶段,也意味着该地相应开始从政策层面做复工复产的试探性准备,在疫情调控的同时,各地复工复产正在有序开展。
例如:
2020年2月23日在北京召开的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指出,经过艰苦努力,目前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要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会议要求,低风险地区要尽快将防控策略调整到外防输入上来,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中风险地区要依据防控形势有序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要继续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调整响应级别,不代表疫情拐点的到来,表示当前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防控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
下调应急响应等级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意味着艰苦卓绝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来说,我们应当清醒的看到,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仍在增加,传播风险依然存在,疫情仍然没有结束,越是到了防控最吃劲的关键阶段,越是不能掉以轻心。
一方面,目前我们仍处于疫情防控期。国务院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三级响应对应较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二级响应对应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这表明,新冠肺炎传播依然构成法律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调响应等级不是取消防控措施了,只是根据防控形势的变化,对防控措施进了调整和平衡。
另一方面,公民依然要落实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各省区市制定的有关条例都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公民的相关义务。概括地说,主要包括:公民应配合有关医学措施,如隔离、医学观察等;如实报告有关信息,如疫区旅行史、确诊或疑似病例接触史等;维护公共秩序,如禁止散布谣言、哄抬物价等。此外,《传染病防治法》授权地方政府在传染病暴发期间采取必要的防控手段,对此公民也应当服从配合。从目前下调应急响应等级地区发布的公告来看,依然强调在公共场所佩戴口
罩、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进入公共场所接受体温检测等基本要求,做好这些防疫措施也是公民的责任。
不容忽视的是,随着应急响应等级下调,对人员流动的限制也在降低,一些做法不可避免的让人担心。比如,某地景区重新开放后游客爆棚,一些商店、餐饮场所重新营业后顾客大排长龙,甚至个别地区出现了行人外出不戴口罩的情况。这既是病毒传播的潜在风险,更是公共安全的显性隐患。因此,更需要进一步提升防控意识,高度警惕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在应急响应等级范围内,依法把防控措施做严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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