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法规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兽医法规:是指除了宪法外的所有有关兽医地位以及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专指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们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局在以及职权范围內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等。
兽医法规体系: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力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事情是否存在的认定。
行政处罚:是指主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违法因为予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顺利实施某种管理职能,依法采取强制手段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财产强制处置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行政主体内部进行救济的一种途径。这是上一级机构,根据管理相对人的请求,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特定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处理、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主体或其它工作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诉讼制度。
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又称兽医官)作为执法主体,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全过程监控并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 。
动物疫病:由生物性病原体引起的,具有传染性的疾病。
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等方面内容。
一类动物疫病:指对人和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如口蹄疫、猪瘟等。
二类动物疫病: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疫病,如狂犬病、炭
三类动物疫病:指常见多发、可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疫病,如牛流行热、猪传染性胃肠炎等。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可购买和适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新兽药:除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0年版)的品种外的近年来我国研制并批准的新的兽用药品。
兽药通用名:中国药典委员会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称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通用名的特点是它的通用性,即不论何处生产的同种药品都可以采用。
内包装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外包装标签:外标签是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
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三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道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二、有关术语的汉英互译:
兽医法规(veterinary legislation)、官方兽医(Official Veterinarian)、执业兽医(Veterinary Surgeon、Registered Veterinarian、Licensed Veterinarian)、兽药(animal remedy)、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兽药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
病例(Case)、发病率(Incidence)、潜伏期(Incubation period)、感染期(Infective period)、无疫区(Free zone)、疫(感染)区(Infected zone)、法定(报告)疾病(Notifiable disease)、疫病暴发(Outbreak of disease) 、流行率(Prevalence)、消毒(Disinfection)、除虫(Disinsectisation)、扑杀政策(Stamping-out policy) 、改良扑杀政策(Modified stamping-out policy)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to Trade)简称TBT协议、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联合国粮农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O)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专业委员会(Specialist Commissions)、工作组(Working Groups)、协作中心(Collaborating Centers)、参考实验室(Reference Laboratories)、国际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行政委员会(the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地区委员会(Regional Commissions)、《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委员会(International Animal Health Code Commission)、口蹄疫与其他流行病学委员会(Foot and Mouth Disease and other Epizootics Commission)、标准委员会(Standards Commission)、鱼病委员会(Fish Diseases Commission)、地区代办处(Regional Representation)、动物流行病学工作组(The Working Group on Informatics and Epidemiology)、兽药认证工作组(The Working Group on Veterinary Drug Registration)、OIE协作中心(OIE Collaborating Centers)、《国际动物卫生法典》International animal Health Code (简称《法典》)、国际交流(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国际卫生证书(International sanitary certificate)、国际通报 (International notification)、国际动物卫生健康证书(International animal health certificate)、动物卫生状况(Animal health status) 。
三、是非题:
1.官方兽医制度的主要类型有国家垂直管理的官方兽医制度和联邦垂直管理与各州垂直共管的官方兽医制度。
2.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类型有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防疫检疫员、兽药监督员、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官员。
3.OIE共有三种官方工作语言,即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总部设在法国巴黎,于1924年成立。
4.OIE财政收入主要有成员国会费和其他来源(投资性收入、出版物销售收入和会议赞助)两个途径。
5.风险分析模型包括四个部分,即危害确认、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
6.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自2008 年 1月 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10.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1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12.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
1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14.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5.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6.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动物全退回或者全扑杀并销毁尸体。
17.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18.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权力有: 行政立法权、 行政监督管理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 行政司法权及其他职权。
19.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一是平等权。二是申请权。三是起诉权。四是索赔权。
20.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有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
21.WTO的前身为1947年创立的GATT。GATT和WTO在战后扩大国际贸易,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吸收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2.1996年1月1日,WTO正式成为国际多边体制得以运转的基础和法律载体,
23.动物卫生行政争议的解决方法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赔偿。
24.法律规范的整理方式主要有法规汇编、法规配套和法典编纂。
25.WTO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
26.OIE制定的《手册》全称是《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
27.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限期改进、扣留或吊销有关动物防疫证照、、没收。
28.中国现行立法体系在横的方面分为权力机关立法和行政机关立法两大体系。
29.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30.31个省区市报告新增确诊病例根据《乳用动物健康标准》,对乳用动物的健康状况,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31.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3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对动物疫情做出官方认定。
33.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34.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3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36.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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