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张某某5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6
【案件字号】(2021)鄂06民终3216号
38号车评中心【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杰锋柳莉江涛
【审理法官】王杰锋柳莉江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张占云;赵桂华;杨步强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张占云赵桂华杨步强
【当事人-个人】张占云赵桂华杨步强
【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曹家忠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家忠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家忠
【代理律所】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张占云;赵桂华;杨步强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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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被上诉人赵桂华自愿在执行赔偿款项中扣减669.43元的误工损失。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上诉对被上诉人赵桂华的误工费提出异议,认为被上诉人赵桂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损失,且原审判决误工费的金额已超出被上诉人赵桂华的诉讼请求。经审查,被上诉人赵桂华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在原审向法庭提交了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畜禽防疫服务中心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及社会保险个人历年缴纳记录予以佐证,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襄阳市襄州
区古驿镇畜禽防疫服务中心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被上诉人赵桂华在二审庭审中自愿放弃669.43元的赔偿款,即放弃原审判决误工费超出被上诉人赵桂华诉讼请求部分。因此,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上诉还提出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时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并未到场,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由于并无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申请人必须到场,且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对不予认可鉴定意见的理由亦未提供法律依据,故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9:25: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7日21时53分许,杨步强驾驶车牌号为鄂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福银高速公路银福向1223KM+700M处,在慢速车道碰撞由赵桂华驾驶的停在慢速车道内的鄂F×××××号小型普通客车,致使鄂F×××××号小型普通客车擦撞应急车道钢板护栏后调头停于慢速车道内,鄂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又撞上中央隔离带护栏后侧翻。事故造成杨步强、赵桂华、鄂F×××××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张占云三人受伤,二车,鄂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载货物(苹果)及道路设施受损的伤人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步强、赵桂华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占云被送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住院59天,于2020年1月6日出院。出院诊断:1、创伤性XXX;2、右肾包膜下血肿;3、骨盆多发骨折;4、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第2-11肋,左侧第9-11肋);5、右锁骨骨折;6、腰椎骨折;7、双肺创伤性湿肺。出院医嘱:1、休息一月,加强营养;2、定期复查,一年后如骨折愈合则取出内固定;3、医师指导下功能锻炼,不适随诊。同年4月3日、5月10日,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分别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一月。2020年9月8日,经张占云委托,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 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1、张占云交通事故致双侧多发肋骨骨折遗留畸形愈合,已构成八级伤残;2、建议其后续取出内固定手术费用及作业疗法需人民币18000元。张
占云为此支出鉴定费1500元。 事故发生后,赵桂华被送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住院319天,于2019年12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胸椎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创伤性湿肺、头皮血肿、口唇挫裂伤、右侧胸锁关节半脱位。出院医嘱:1、不适随诊。每30天拍片复查了解双侧肋骨骨折情况,有积液反复发作可能;2、有后遗右肩、胸部等多处长期麻木疼痛、关节僵硬、骨折不愈合、活动受限等可能,有肺不张、肺纤维化,胸脓可能;有积液反复发作可能;3、胸椎横突骨折有延迟愈合不愈合及后期胸背部疼痛可能。右侧肩胛骨骨折有延迟愈合可能,有右肩关节疼痛致活动受限,关节僵硬可能;4、有静脉栓塞、肺栓塞致残、致死等可能,继续口服抗凝药物至术后35天。同日,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加强营养,休息一月,定期拍片复查每月一次。同年12月18日,赵桂华继续在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住院,住院29天,于2020年1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胸锁关节脱位;2、多发性颅骨骨折术后(右1-10、左1-8);3、右侧肩胛骨骨折;4、T5-8椎体横突骨折。出院医嘱:1、休息一月,加强营养;2、定期复查(每月拍片一次),3月后视恢复情况决定是否取出内固定;3、医师指导下功能锻炼,不适随诊。2020年4月3日、5月10日,襄阳 市襄州区人民医院分别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一月。2020年9月8日,经赵桂华委托,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
定意见:1、赵桂华交通事故致双侧多发肋骨骨折遗留畸形愈合,已构成八级伤残;T5-9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其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为32%;2、建议其后续取出内固定手术费用及作业疗法需人民币15000元。赵桂华为此支出鉴定费1500元。 庭审后,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对张占云、赵桂华的伤残等级评定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移送鉴定。2021年4月15日,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分别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张占云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赵桂华伤残等级评定八级、十级。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及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及财产权益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故应认定杨步强对该交通事故承担50%赔偿责任。因鄂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由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先行在 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一审庭审辩论于2020年12月8日终结,张占云、赵桂华当庭请求各项损失费用的计算标准参照2020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计算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庭审中核实的张占云若构成八级伤残无异议,则残疾赔偿金225606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926.6元、鉴定费1500元、后
续费18000元的问题,因重新鉴定后,张占云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故对上述费用予以认定。 关于庭审中核实的赵桂华若构成八、十级伤残无异议,则残疾赔偿24064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183.47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500元的问题。因重新鉴定后,赵桂华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十级,故对上述费用予以认定。 关于赵桂华主张的后期医疗费用15000元,因出院医嘱证实需取出内固定,且有鉴定意见证实,故对后期医疗费15000元予以支持。若实际发生费用超出该鉴定意见,赵桂华亦不得再向杨步强、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进行主张。 关于赵桂华主张的护理费7015.4元(42677元/年÷365天/年×60天)。赵桂华因伤两次住院60天,住院期间可以认定由一人护理,护理费标准参照2020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业标准42677元/年进行计算,赵桂华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张占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45412元、 住院伙补2950元、营养费2670元、护理费6898.47元、残疾赔偿金225606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926.6元、鉴定费1500元、后续费18000元、交通费600元,合计419563.07元。 赵桂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56445.6元、住院伙补30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35427.76元、残疾赔偿24064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183.47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500元、后期医疗费15000元、护理费7015.4元、交通费6
00元,合计399618.63元。 上述费用张占云、赵桂华各项损失均已超出交强险各项限额,且张占云与赵桂华系夫妻关系,故对其二人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再按照比例划分处理,故由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张占云、赵桂华赔偿12万元(其中张占云、赵桂华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为699181.7元(419563.07+399618.63元-120000元),因杨步强承担50%赔偿责任,且事故车辆鄂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50万元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由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向张占云、赵桂华赔偿349590.85元。保险理赔款合计469590.85元。因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在张占云、赵桂华住院期间向其二人垫付医疗费用10000元。扣减后,尚应向张占云、赵桂华赔偿459590.85元。因张占云、赵桂华各项损失已得到赔偿,故杨步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鉴定费,中华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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