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李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9
【案件字号】(2020)川14民终3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卫平王美福辛利平
【审理法官】罗卫平王美福辛利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李云强;王宗旭;骆乾鹏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李云强王宗旭骆乾鹏
【当事人-个人】李云强王宗旭骆乾鹏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白平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伍国洪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周明清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白平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伍国洪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周明清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白平伍国洪周明清
【代理律所】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38号车评中心李云强;王宗旭;骆乾鹏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海林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本案损失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恢复原状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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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四川海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川海评报字(2019)060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本次评估对委估资产因房屋损毁需租住房屋费用及室内物品采用市场法评估,对委估资产中建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重置成本法的计算公式为:评估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特点,委估资产为因交通事故造成房屋损毁后的修复价值,其评估价值具体计算公式为: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工程费用
+管理费用+投资利息+不可预见费;据委托人提供资料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查看,事故房屋建筑物及室内物品基本灭失,其房屋建筑物和室内物品的确定经委托人及案件当事人多方确定。 另查明,李云强自述其房屋修建近20年。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委托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对案涉三者损失进行现场查勘、检验、估损,该公司将案涉房屋重建定损为34891.28元、室内财物损失为6256元,共计41147.28元。2018年11月22日,丹棱县杨场镇金龙村村委会及杨场镇国土所出具证明,证实李云强的房屋距丹夹路较近,经过实测,未达到15米道路管控线范围,不允许建房。 其余事实,与原判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海林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本案损失的依据。经审查,海林公司受一审法院委托进行该评估,评估人员对现场进行踏勘,其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材料真实,评估报告结论有相应的明确依据,且海林公司及评估人员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在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提出有关质疑后,评估人员也出庭接受质询,对提出的质疑也予以相应答复,该报告不具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且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应予采信,作为认定本案损失的依据。 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在二审中提出,房屋损毁后的重置成本应结合该房屋的使用情况考虑成新率,因该房屋在事故中基本全毁,恢复房屋的使用价值必须重建,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所委托泛华公估公司在公估时也认
为该房需重建,且本案中损毁房屋还处于公路15米道路管控线范围内,不允许重建房屋,异地重建成本相对较高。海林公司的评估报告还特别载明了委估资产为因交通事故造成房屋损毁后的修复价值,其评估价值具体计算公式为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建安综合造价+……。如考虑成新率,则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价值将无法重建房屋,也无法将房屋恢复原状,满足其应有的使用功能。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其他上诉理由,经审查,同样不能成立。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7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9:08: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5日17时30分许,王宗旭驾驶川ZD22某某号牌重型自卸车,从丹棱往夹江方向行驶至金龙村6组李云强家外路段时,在避让行驶方向前方由某某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时,因操作不当,与其发生刮擦,王宗旭驾驶川ZD22某某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驶出道路外,侧翻在李云强家房屋内,造成川ZD22某某号牌重型自
卸货车、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和李云强家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丹棱县交警队认定:王宗旭承担全部责任,某某成,李云强不承担责任。李玉强房屋损失经四川海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房屋类合计损失为116487元(房屋建筑物及院坝:103491元,室内物品:9060元,房屋建筑物租金:3936元)。事故发生时,川ZD22某某号牌重型自卸车超载。事故发生后,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在交强险中向骆乾鹏支付了2000元财产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丹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责任的认定无异议,且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应予确认。王宗旭承担全部责任,李云强不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宗旭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雇请的驾驶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雇主骆乾鹏承担。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按骆乾鹏与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及条款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超载),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在商业险中应免赔10%。该免赔10%应由骆乾鹏赔偿。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对于李云强请求赔偿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当以委托的资产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为准,确定为116487元。由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李云强2000元。余款114487元,由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在商业险中赔偿李云强90%,
即103038元;由骆乾鹏赔偿10%,即11449元。对于李云强请求赔偿各项损失超过116487元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认为赔偿损失过高的主张,依法也不予支持。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垫付2000元,依法应当予以扣减。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由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云强2000元。二、由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李云强103038元。三、由骆乾鹏赔偿李云强11449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16449元。四、上列一、二、三项品迭,并扣减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垫付款2000元,增加骆乾鹏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166元及应退还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垫付款2000元后,由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李云强103038元。由骆乾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李云强19615元。五、驳回李云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4元,由李云强负担1368元,骆乾鹏负担1166元。鉴定费3050元,由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负担。鉴定费5000元,由骆乾鹏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赔偿李云强32182.28元(较原判减少赔偿75905.72元)。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海林公司的评估报告存在以成本法评估但在确定评估价值是只考虑了重置成本而未考虑成新率,只考虑重置成本而未扣除损耗价值,故该评估报告的结论依据不足,不应采信。损失应以泛华公估公司的鉴定报告为准。鉴定费已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李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4民终3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一环路万伦大厦。
负责人:高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白平,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国洪,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清,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宗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乾鹏。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云强、王宗旭、骆乾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4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太平洋财险眉山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赔偿李云强32182.28元(较原判减少赔偿75905.72元)。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海林公司的
评估报告存在以成本法评估但在确定评估价值是只考虑了重置成本而未考虑成新率,只考虑重置成本而未扣除损耗价值,故该评估报告的结论依据不足,不应采信。损失应以泛华公估公司的鉴定报告为准。鉴定费已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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