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度区建筑抗震归纳
涉及规范条文: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条文说明: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要求处于抗震设防地区的所有新建建筑工程均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7度3.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的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条文说明:鉴于6度设防的房屋建筑,其地震作用往往不属于结构设计的控制作用,为减少设计计算的工作量,本规范明确,6度设防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其抗震设计可仅进行抗震措施的设计而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5.1.6 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度时的建筑(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
木结构房屋等,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但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2 6度时不规则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在强烈地震下,结构和构件并不存在最大承载力极限状态的可靠度。从根本上说,抗震验算应该是弹塑性变形能力极限状态的验算。研究表明,地震作用下结构和构件的变形和其最大承载能力有密切的联系,但因结构的不同而异。本条继续保持89规范和2001规范关于不同的结构应采取不同验算方法的规定。
1 当地震作用在结构设计中基本上不起控制作用时,例如6度区的大多数建筑,以及被地震经验所证明者,可不做抗震验算,只需满足有关抗震构造要求。但“较高的高层建筑”,诸如高于40m的钢筋混凝土框架、高于60m的其他钢筋混凝土民用房屋和类似的工业厂房,以及高层钢结构房屋,其基本周期可能大于Ⅳ类场地的特征周期Tg,则6度的地震作用值可能相当于同一建筑在7度类场地下的取值,此时须进行抗震验算。本次修订增加了6度设防的不规则建筑应进行抗震验算的要求。
2 对于大部分结构,包括6度设防的上述较高的高层建筑和不规则建筑,可以将设防地震下的变形验算,转换为以多遇地震下按弹性分析获得的地震作用效应(内力)作为额定统计指标,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的验算,即只需满足第一阶段的设计要求,就可具有比78规范适当提高的抗震承载力的可靠度,保持了规范的延续性。
3 我国历次大地震的经验表明,发生高于基本烈度的地震是可能的,设计时考虑“大震不倒”是必要的,规范要求对薄弱层进行罕遇地震下变形验算,即满足第二阶段设计的要求。89规范仅对框架、填充墙框架、高大单层厂房等(这些结构,由于存在明显的薄弱层,在唐山地震中倒塌较多)及特殊要求的建筑做了要求,2001规范对其他结构,如各类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技术的结构,也需要进行第二阶段设计。
规范理解:
(1)6度及以上时,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计包括地震作用计算、抗力计算和抗震措施,当然还包括抗震概念设计。5.1节一般规定是对地震作用计算、抗力计算的规定,5.2、5.3节是地震作用计算,5.4、5.5节是抗力计算(5.4节截面抗震验算,5.5节抗震变形验算)。各类结构中一般规定、计算要点包括对抗震措施、抗震构造措施的规定和抗震措施(
地震作用效应调整)和抗震构造措施,设计要求中包括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
(2)6度时,乙、丙、丁类结构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抗力计算也无法进行,但要进行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设计。
(3)6度时的结构(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根据5.1.7和5.5的规定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综合起来:6度里面甲类、不规则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需要地震作用计算、截面抗震验算和抗震措施,根据5.1.7和5.5的规定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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