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个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真实案例(附法律风险提示)
38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肯定了股份代持的法律效力,但是企业若想进入资本市场,则没这么简单,股份代持很有可能成为企业迈入资本市场大门的阻碍。
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股权代持问题均是审核部门关注的重点,构成上市、挂牌障碍。因为即便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但仍然给被代持股份的权属以及被代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行使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于“股权明晰”的要求。清理代持问题,可将隐名股东显名化,可由隐名股东将股权(份)转让给名义股东或有关联的第三方,或者将股权(份)转让给无关第三方。股权代持的解决难点在于对其形成原因、演变及解除过程(真实性、合法性、彻底性)的确认,确保不存在因此而发生的潜在纠纷。结合数十个上市、挂牌案例,一起来看看经确认的代持原因都有
哪些。
1(以为)身份不适合做股东
1身份不适合做股东【案例NO.1】 欧浦钢网(002711):夫妻间代持
代持原因:由于陈秀萍在发行人2010年8月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已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若其受让发行人股份,将使发行人的企业性质发生变更。因此,基于不改变发行人企业性质的考虑,萧铭昆、陈秀萍夫妻二人同意由萧铭昆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资企业不因股东取得外籍身份而改变企业内资性质。【案例NO.2】 新视野(833828):国企中高层管理人员代持原因:2008年4月新视野有限设立时李航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属于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未经任职单位同意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为方便持股,李航以郑良斌的名义对新视野有限出资。点评:据反馈回复,李航在中国网通广州分公司任职期间(2010年离职),新视野有限未实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这是开着公司盛情等小股东(彼时持股10%)的节奏啊!【案例NO.3】 万佳科技(836572):银行工作人员代持原因:团军于万佳有限设立时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镇江支行,直至2002年离职,在职期间进行
对外投资违反在职单位的规定。
2“以为”身份不适合/不便做股东【案例NO.4】 志诚教育(836711):中学教师
代持原因:志诚有限设立时,被代持人金全荣当时作为中学教师。虽直接以自身名义投资入股不存在法律障碍,但由于尚未离职,决定由其岳母作为持股代表,代为持有公司股权。【案例NO.5】 博伊特(833980)代持原因:金静芳女士于2004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间任职于无锡市天联化工有限公司,由于其对公司法的理解存在误区,其认为在企业任职期间不能作作为股东参与投资设立其他企业,故委托吴国忠先生代持其股份。
2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案例NO.6】 正新农贷(833843):持股限制代持原因:《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0号)规定,“最大股东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因汶河房地产及其关联方徐雷、王渠合计持有公司43.75%的股权,超过规定(最大股东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徐雷、王渠采取了委托持股的方式。点评:本案中,公司取得了扬州市金融办出具的情况说明,市金融办表示对股权代持问题不再追究,公司已取得的相关业务资质不受影响;取得了江苏省金融办出具的监管意见书,省金融办也表示对前述问题不再追究,并支持公司新三板
挂牌。这支持力度,让人动容啊!【案例NO.7】 扬杰科技(300373):中外合资企业问题代持原因:梁勤、唐杉、沈颖、刘从宁、戴娟、左国军、徐萍、王冬艳等8名自然人拟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扬州扬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5%。因为梁勤等无法注册中外合资企业,因此委托广禾洋行(香港公司)代为出资。点评:股东代持事项涉及外商投资、外汇、税务等各方面的合法合规问题,因此,涉及的外商投资、外汇、税务部门的必要确认不可或缺。【案例NO.8】 时代华影(832024):中外合资企业问题代持原因:朱翠玲系周永业的朋友,因周永业为澳大利亚国籍,华影有限设立之初,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针对外国人做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手续比较繁琐、时间较长,为不影响华影有限的设立及业务开展,周永业委托朱翠玲代为持有其14%的股权。经历华影有限两次股权转让后,朱翠玲作为邦图海100%持股的股东代持11%股权,为不影响华影有限整体变更的时间进度,邦图海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了华影股份,朱翠玲继续间接代持有股份公司11%的股份。点评:从公司设立时的直接代持,到整体变更时的间接代持,这朋友比较给力!【案例NO.9】 光环新网(300383):合营企业问题代持原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相关主管部门不批准中国自然人以其自身的名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出资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受限于上述规定,耿殿根不能以其自身名义出资,故委托光环集团代其向光环有限出资并以光环集团名义持有光环有限65%的股权,以光环集团名义投入光环有限的货币人民币250万元和实物91,000元均为耿殿根所有。点评:虽然光环集团实际并未出资,但耿殿根与光环集团约定,在当时以光环集团名义持有的光环有限的股权中,光环集团实际占有12%的权益,耿殿根占有88%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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